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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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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批註條款
(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文 號
中華民國 96 年 4 13 日國壽字第 96040145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
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以下簡稱『本契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約始生
效力。
本批註條款既經批註即不得申請撤銷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
價值的部分,該部分不得為負值。
本批註條款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的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申請批註當時與本
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最高每月以新臺幣貳佰元為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指定
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後分配之。但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
日起算十日且本公司已實際收受保費後之第一個評價日。前述之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
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若係以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係指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
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本批註條款所稱「保險金扣除額」,係指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
值而需自保險金額扣除之金額。該扣除額於批註時為零,要保人於批註後若有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或
繳交保險費時,每次由本公司重新計算該扣除額。其計算方式為: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等於計算前之
保險金扣除額扣除要保人本次繳交之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加上要保人本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但計算
後之保險金扣除額不得為負值。
第三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次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發生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
一、選擇適用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相關規範者,在第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不足按日數比例
計算之初年度最低保險費時。
二、本契約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除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
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自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日起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約定如下:
一、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
二、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
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而關閉或終止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標的公
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若要保人逾期未回覆時,本公
司將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
來淨保險費及此終止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改依
淨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月四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
利儲存生息。
第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之款項轉換至其他可供保費配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進行轉換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時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本公司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為轉換日,自要保人保單中扣除轉出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並以當日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出金額再換算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同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依前段約定辦理投資標的轉換時前四次免收轉換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
本公司將自每次轉出金額中扣除新臺幣壹仟元的轉換費用。
如因本批註條款第四條投資標的終止而依前項申請轉換者,該次轉換將不予收費,亦不計入轉換次數計
算。
第六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保險費及加計利息: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及其利息轉換為等值投
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各項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分提領)給付:
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四家行庫局前一評價日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
新臺幣。
三、每月扣除費用:
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每月扣除費用依各項投資標的價
值之比例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如該保單週月日非營業日時則以該日前最後一營業日之匯率為計算基
準。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
新臺幣並扣除轉換費用,並根據轉換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
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外幣對新臺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
新臺幣並扣除轉換費用。
(三)新臺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扣除轉換費用,並根據轉換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
期匯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
額。
第七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根據每次淨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月四
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本契約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 有各項投資標 的價值之總和 及尚未投資之 淨保險費加計 淨保險費 繳費
當月起各月四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利息。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每一季為一期,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
要事項。
第八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換算成等值新臺幣後超過保險單上
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者,本公司改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第三十四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改以「當日之
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身故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險費」之和返還予要保
人。
第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第十八條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
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
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換算成等值新臺幣後超過保險單上
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者,本公司改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三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第三十四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改以「當日之
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險費」之
和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寬限期間的每
月扣除費用或初年度最低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
第十一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具可保性證明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增加保險金額。
第十二條 資產比例重新配置刪除
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再適用。
第十三條 部分提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減少保單帳戶價值。每次部分
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且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
本公司於部分提領後將重新計算保險金扣除額。
前項部分提領之次數,同一保單年度內以四次為限。超過四次的部分,往後每次本公司將自部分提領
之金額中扣除新臺幣壹仟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第十四條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
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
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附件:批註時與本公司約定之管理費
「管理費」:本契約之管理費為每月新臺幣壹佰元,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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