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基本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基本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
四種。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基本繳費別、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
死亡率、預定附加費用率及十年期定期保險等所決定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要保人在本
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
為準。
本契約所稱「初年度最低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第一年度內所累積應繳之最低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係指要保人總繳付保險費扣除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的部分;
於第二保單年度後則為要保人每次所繳付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危險保險費」,採逐月計算,係指依據當年度紅利分配之經驗死亡指數與本公司報壽險公
會製表用之經驗死亡指數兩者之較大值。惟不得超過「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
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的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投保當時與本公司約
定之費用為準。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最高以每月新臺幣貳佰元為上限,但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的相對日期,如無相對日期者,則指該月
之末日。
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費用」,係指下列二款金額:
(一)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管理費」。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危險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
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
的單位總數後計算所得之值。其中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總負債則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
運費用或其他法定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則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份。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紀錄其選擇之投資標
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及尚未投
資之淨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保單內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目計算而
得。
本契約所稱「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後分配之。但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
起算十日且本公司已實際收受保費後之第一個評價日。
本款前述之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若係以支票繳交保
險費者,則為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本契約所稱「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
保險責任。
第五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次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