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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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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身故、完全殘廢、祝壽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 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 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 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1年5月7日台財保字第0910703927號
93年9月21日09302018750號
中華民國96年07月26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
中華民國95年09月0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
(96.08.31修正)
96年8月29日09602523644號
(96.11.01修正)
核 備 文 號
中華民國92年6月12日台財保字第0920705998號
中華民國93年 5月20日國壽字第93050188號
中華民國93年10月 4日國壽字第93100037號
中華民國94年 7月 6日國壽字第94070080號
中華民國94年 8月26日國壽字第94080380號
中華民國94年10月 7日國壽字第94100121號
中華民國95年 3月28日國壽字第95030480號
中華民國95年 7月 7日國壽字第95070131號
中華民國95年 7月21日國壽字第95070354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5年 8月14日國壽字第95080251號
中華民國95年 9月22日國壽字第95090479號
中華民國95年 9月26日國壽字第95090581號
95年10月24日95100430號
中華民國95年11月 8日國壽字第95110118號
95年12月13日95120186號
中華民國96年 2月 5日國壽字第96020050號
中華民國96年 4月25日國壽字第96040356號
中華民國96年 7月24日國壽字第96070388號
中華民國96年 9月21日國壽字第96090333號
96年12月19日96120412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基本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基本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
四種。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基本繳費別、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
死亡率、預定附加費用率及十年期定期保險等所決定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要保人在本
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
為準。
本契約所稱「初年度最低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第一年度內所累積應繳之最低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係指要保人總繳付保險費扣除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的部分;
於第二保單年度後則為要保人每次所繳付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危險保險費」,採逐月計算,係指依據當年度紅利分配之經驗死亡指數與本公司報壽險公
會製表用之經驗死亡指數兩者之較大值。惟不得超過「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
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的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投保當時與本公司約
定之費用為準。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最高以每月新臺幣貳佰元為上限,但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的相對日期,如無相對日期者,則指該月
之末日。
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費用」,係指下列二款金額:
(一)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管理費」。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危險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
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
的單位總數後計算所得之值。其中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總負債則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
運費用或其他法定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則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份。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紀錄其選擇之投資標
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及尚未投
資之淨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保單內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目計算而
得。
本契約所稱「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後分配之。但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
起算十日且本公司已實際收受保費後之第一個評價日。
本款前述之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若係以支票繳交保
險費者,則為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本契約所稱「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
保險責任。
第五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次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發生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不足按日數比例計算之初年度最低保險費時。
二、本契約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除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
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自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日起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該保險費須扣除寬限期間的每月扣除費用或初年
度最低保險費後之餘額足以支付「二年期危險保險費」或「二分之一初年度最低保險費」之較大金額者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
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並返還解除契約當日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因要保人死亡
、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如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應以接到通知之次一評價日為準,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與第十八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二者,本公司僅按其中一項保險金之約定給付,
本契約效力於本公司給付本條前段其中一項保險金後終止。
第十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份提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保
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及加計利息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投資配置日起之保單帳戶價
值的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約定如下:
一、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
二、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
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而關閉或終止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標的
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若要保人逾期未回覆時,本
公司將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
為未來淨保險費及此終止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
司改依淨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
費以日單利儲存生息。
如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拒絕受 理該投資標的之申 購,致本公司無法依要 保人指定之投資標 的及比例
申購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時,本公司將依前 項投資標的之關閉 或終止之作業處理要保 人之該筆申 購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之款項轉換至其他可供保費配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進行轉換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時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本公司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為轉換日,自要保人保單中扣除轉出之投資標的
單位數,並以當日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出金額再換算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數。同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依前段約定辦理投資標的轉換時,前四次免收轉換費用;超過四次
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轉出金額中扣除最高新臺幣壹仟元的轉換費用。
如因第十一條投資標的終止而依本款前段申請轉換者,該次轉換將不予收費,亦不計入轉換次
計算。
第十三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加計利息: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及其利息轉換為
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各項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份提領)給付:
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三家行庫局前一營業日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
等值新臺幣。
三、每月扣除費用:
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每月扣除費用依各項投資
的價值之比例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如該保單週月日非營業日時,則以該日前最後一營業日之匯率
為計算基準。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
值新臺幣並扣除轉換費用,並根據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扣除轉
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外幣對新臺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
值新臺幣並扣除轉換費用。
(三)新臺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扣除轉換費用,並根據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的收盤賣
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
金額。
第十四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根據每次淨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
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
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及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加計淨保險費繳費
當月起各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利息。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每一季為一期,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
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契約不停效保證
本契約生效日起的十年期間,如要保人按基本繳費別所訂定之金額及日期繳足相當於基本保險費之金
額者,本公司保證此十年期間內,契約不停效。但期間內發生部分提領、保險單借款等情形者,不在
此限。
第十六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該週年日次一評
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為準,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
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
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第三十三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改以「當日
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身故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險費」之和返還予
要保人。
第十八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下列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
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
險金,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三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第三十三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改以「當日
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險費
」之和返還予要保人。
一、雙目失明(註一)。
二、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註四)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
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註五)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前項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完全殘廢保險金。
註一、失明的認定
a.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b.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二以下而言。
c.以自事故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a.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
b.聲帶全部剔除。
c.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以外不能攝取的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物、起
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狀態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
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二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
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於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如因要保人與被保險
人為同一人致無法領取時,則將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份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寬限期間
的每月扣除費用或初年度最低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六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具可保性證明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增加保險金額。
第二十七條 部分提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減少保單帳戶價值。每次部
分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且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
元。
前項部分提領之次數,同一保單年度內以四次為限。超過四次的部分,往後每次本公司將自部分提
領之金額中扣除最高新臺幣壹仟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
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若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第二十九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
,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淨保險費之投資配置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換算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時:
本公司得不給付利息,但須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該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內全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十個工作
日內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轉換,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計算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第三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內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於知悉此錯誤後無息返還
要保人已繳初年度最低保險費、危險保險費及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及初年度最低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危
險保險費及初年度最低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除
退還初年度最低保險費外並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淨危險保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及 初年度最低保險費者, 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 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者,除應補足初年度最低保險費外,本公司得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
費的比例計算淨危險保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及初年度最
低保險費,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
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費扣繳之限制
要保人申請繳交或本公司檢核應扣繳保險費時,本契約保險金額、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及保單帳
戶價值三者之和除以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之比率,應達一定數值以上始
得繳交或扣繳保險費,但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
耗弱之人者,前述比率變更為本契約保險金額除以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之「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係指要保人申請繳交或扣繳,但本公司尚未實際收受之保
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一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是指要保人申請繳交或本公司檢核應扣繳保險費時之前三評價日(如
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請主管機關同意之評價日為準)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單位數及三家行庫
局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
第二項所稱之「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
得之年齡。
第三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要保人所投資的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時,本公司將以之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不予分配。
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若本公司進行前項再投資時,該投資標的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該投資標的者,本公
司將依當時所知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
資標的)之比例投資配置。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類別
基金名稱 發行公司 計價別
摩根富林明JF新興科技基金 摩根富林明 新臺幣
群益長安基金 群益 新臺幣
國泰大中華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元大高科技基金 元大 新臺幣
國泰小龍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泰科技生化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內股票型基金
國泰國泰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泰平衡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內平衡型基金
國泰豐利平衡基金 國泰 新臺幣
群益安穩基金 群益 新臺幣
國內類貨幣市場基金
國泰債券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 富蘭克林 美元
德盛德利全球成長基金 德盛 歐元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金 聯博 美元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 聯博 美元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基金 聯博 美元
美林世界能源基金 貝萊德 美元
美林世界礦業基金 貝萊德 美元
安盛羅森堡環球大型企業Alpha基金 安盛羅森堡 美元
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寶來 新臺幣
全球股票型基金
國泰全球基礎建設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德盛德利北美基金 德盛 歐元
摩根士丹利美 價值股票基金 摩根士丹利
美洲股票型基金
摩根士丹利拉 美洲股票基金 摩根士丹利
美林歐洲特別時機基金 貝萊德 美元
寶源歐洲進取股票基金 寶源 歐元
歐洲股票型基金
美林新興歐洲基金
貝萊德 歐元
安盛羅森堡亞太(日本除外)大型企
Alpha基金
安盛羅森堡 美元
亞洲股票型基金
寶源新興亞洲基金
寶源 美元
美林日本特別時機基金 貝萊德 美元
安盛羅森堡日本大型企業Alpha基金 安盛羅森堡 日圓
日本股票型基金
安盛羅森堡日本小型企業Alpha基金 安盛羅森堡 日圓
德盛德利全球高科技基金 德盛 歐元
高科技股票型基金
百能新興資訊科技基金 百能 美元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 德盛 美元
美林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貝萊德 美元
國外平衡型基金
國泰全球雙利基金 國泰 新臺幣
類別
基金名稱 發行公司 計價別
美林環球政府債券基金 貝萊德 美元
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金 德盛 歐元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聯博 美元
全球債券型基金
國泰全球債券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富蘭克林坦伯頓美國政府基金 富蘭克林 美元
美林美國優質債券基金 貝萊德 美元
美國債券型基金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聯博 美元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 德盛 歐元
歐洲債券型基金
聯博歐洲收益基金
聯博 歐元
亞洲債券型基金
寶源亞洲債券基金 寶源 美元
寶源美元流動基金 寶源 美元
寶源歐元流動基金 寶源 歐元
國外貨幣型基金
國泰全球貨幣市場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泰全球積極組合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泰全球穩健組合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全球組合型基金
國泰全球保守組合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泰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批註條款
(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3年 9月21日金管保二字第09302018750號
中華民國95年09月0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
(96.08.31修正)
第一條 適用範圍與效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新世紀遞延年金保險(甲型)」「國泰人壽新世紀變額遞延年金
險(乙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
」,自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生效之保險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生效
第二條 喪葬費用保險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保險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條 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上
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貳佰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
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條 超過上限的處原則(一)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受人,如有超
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須按比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
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五條 超過上限的處原則(二)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個保險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條 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年度最低保險費費
年度最低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第一保單年度內所積應繳之最低保險費
單位:元/每萬保額
(乙型)
男性
彈性或 季繳 月繳 彈性或繳半 季繳 月繳
0 214 107 54 18 191 96 48 16
1 196 98 49 17 177 89 45 15
2 195 98 49 17 174 87 44 15
3 196 98 49 17 176 88 44 15
4 198 99 50 17 177 89 45 15
5 201 101 51 17 179 90 45 15
6 205 103 52 18 183 92 46 16
7 209 105 53 18 187 94 47 16
8 214 107 54 18 190 95 48 16
9 220 110 55 19 193 97 49 17
10 225 113 57 19 198 99 50 17
11 231 116 58 20 201 101 51 17
12 239 120 60 20 205 103 52 18
13 245 123 62 21 210 105 53 18
14 351 176 88 30 298 149 75 25
15 361 181 91 31 306 153 77 26
16 368 184 92 31 313 157 79 27
17 377 189 95 32 320 160 80 27
18 384 192 96 32 325 163 82 28
19 390 195 98 33 332 166 83 28
20 396 198 99 33 340 170 85 29
21 402 201 101 34 348 174 87 29
22 409 205 103 35 354 177 89 30
23 417 209 105 35 363 182 91 31
24 424 212 106 36 372 186 93 31
25 432 216 108 36 380 190 95 32
26 440 220 110 37 388 194 97 33
27 450 225 113 38 397 199 100 34
28 460 230 115 39 407 204 102 34
29 472 236 118 40 417 209 105 35
30 485 243 122 41 427 214 107 36
31 497 249 125 42 437 219 110 37
32 510 255 128 43 448 224 112 38
33 524 262 131 44 460 230 115 39
34 538 269 135 45 471 236 118 40
35 555 278 139 47 483 242 121 41
36 570 285 143 48 498 249 125 42
37 587 294 147 49 511 256 128 43
38 605 303 152 51 526 263 132 44
39 623 312 156 52 543 272 136 46
40 642 321 161 54 558 279 140 47
41 662 331 166 56 576 288 144 48
42 683 342 171 57 593 297 149 50
43 704 352 176 59 611 306 153 51
44 726 363 182 61 631 316 158 53
45 749 375 188 63 650 325 163 55
46 774 387 194 65 670 335 168 56
47 799 400 200 67 690 345 173 58
48 825 413 207 69 712 356 178 60
49 853 427 214 72 734 367 184 62
50 883 442 221 74 756 378 189 63
51 916 458 229 77 780 390 195 65
52 952 476 238 80 805 403 202 68
53 991 496 248 83 833 417 209 70
54 1032 516 258 86 861 431 216 72
55 1076 538 269 90 892 446 223 75
56 1123 562 281 94 926 463 232 78
57 1175 588 294 98 963 482 241 81
58 1230 615 308 103 1004 502 251 84
59 1288 644 322 108 1048 524 262 88
60 1352 676 338 113 1094 547 274 92
61 1420 710 355 119 1146 573 287 96
62 1494 747 374 125 1199 600 300 100
63 1572 786 393 131 1259 630 315 105
64 1658 829 415 139 1319 660 330 110
65 1751 876 438 146 1384 692 346 116
彈性繳費 :
第一次所繳保費需大於上表彈性繳之費*保額
定期定額 :
繳 : 第一年度內每次定期定額所繳保費需大於上表繳之費*保額
繳 : 第一年度內每次定期定額所繳保費需大於上表半繳之費*保額
季 繳 : 第一年度內每次定期定額所繳保費需大於上表季繳之費*保額
月 繳 : 第一年度內每次定期定額所繳保費需大於上表月繳之費*保額
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基本保險費費
停效保證
要保人按基本繳費別所訂額及日期繳足相當於基本保險費之額者,
停效。但期間內發生部份及保單借款等情形之一者,在此限。
基本保險費費:
單位:元/每百萬保額
(乙型)
男性
彈性或繳 季繳 月繳 彈性或繳半 季繳 月繳
0 2700 1404 707 238 2100 1092 550 185
1 1200 624 314 106 900 468 236 79
2 900 468 236 79 600 312 157 53
3 800 416 210 70 500 260 131 44
4 700 364 183 62 400 208 105 35
5 700 364 183 62 400 208 105 35
6 800 416 210 70 400 208 105 35
7 900 468 236 79 500 260 131 44
8 1000 520 262 88 500 260 131 44
9 1200 624 314 106 600 312 157 53
10 1400 728 367 123 600 312 157 53
11 1600 832 419 141 700 364 183 62
12 1800 936 472 158 800 416 210 70
13 2100 1092 550 185 900 468 236 79
14 2300 1196 603 202 900 468 236 79
15 2500 1300 655 220 1000 520 262 88
16 2600 1352 681 229 1100 572 288 97
17 2700 1404 707 238 1100 572 288 97
18 2700 1404 707 238 1100 572 288 97
19 2600 1352 681 229 1200 624 314 106
20 2600 1352 681 229 1200 624 314 106
21 2600 1352 681 229 1300 676 341 114
22 2500 1300 655 220 1300 676 341 114
23 2500 1300 655 220 1400 728 367 123
24 2500 1300 655 220 1500 780 393 132
25 2500 1300 655 220 1500 780 393 132
26 2500 1300 655 220 1600 832 419 141
27 2600 1352 681 229 1700 884 445 150
28 2700 1404 707 238 1800 936 472 158
29 2900 1508 760 255 1900 988 498 167
30 3000 1560 786 264 2000 1040 524 176
31 3200 1664 838 282 2100 1092 550 185
32 3500 1820 917 308 2300 1196 603 202
33 3800 1976 996 334 2400 1248 629 211
34 4100 2132 1074 361 2600 1352 681 229
35 4400 2288 1153 387 2800 1456 734 246
36 4800 2496 1258 422 3100 1612 812 273
37 5200 2704 1362 458 3400 1768 891 299
38 5700 2964 1493 502 3700 1924 969 326
39 6200 3224 1624 546 4100 2132 1074 361
40 6700 3484 1755 590 4500 2340 1179 396
41 7300 3796 1913 642 4900 2548 1284 431
42 7800 4056 2044 686 5400 2808 1415 475
43 8400 4368 2201 739 5800 3016 1520 510
44 9100 4732 2384 801 6400 3328 1677 563
45 9800 5096 2568 862 6900 3588 1808 607
46 10500 5460 2751 924 7400 3848 1939 651
47 11300 5876 2961 994 8000 4160 2096 704
48 12200 6344 3196 1074 8600 4472 2253 757
49 13200 6864 3458 1162 9200 4784 2410 810
50 14200 7384 3720 1250 9900 5148 2594 871
51 15500 8060 4061 1364 10600 5512 2777 933
52 16800 8736 4402 1478 11300 5876 2961 994
53 18400 9568 4821 1619 12100 6292 3170 1065
54 20000 10400 5240 1760 13100 6812 3432 1153
55 21900 11388 5738 1927 14200 7384 3720 1250
56 23900 12428 6262 2103 15500 8060 4061 1364
57 26200 13624 6864 2306 17000 8840 4454 1496
58 28600 14872 7493 2517 18700 9724 4899 1646
59 31300 16276 8201 2754 20600 10712 5397 1813
60 34200 17784 8960 3010 22700 11804 5947 1998
61 37400 19448 9799 3291 24900 12948 6524 2191
62 40900 21268 10716 3599 27300 14196 7153 2402
63 44700 23244 11711 3934 29800 15496 7808 2622
64 48900 25428 12812 4303 32600 16952 8541 2869
65 53500 27820 14017 4708 35500 18460 9301 3124
註1:基本保險費=上表費/100(萬)*保額(萬)
註2:元以下四捨五入
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乙丙丁型)危險保費費
1.創世紀甲(NYTF)乙(NZTH)丙型(OB)危險保費為保單第二年度(第13個月);
創甲(QE、RS、TG)、創丁(TE)危險保費則自保單第一年度,開始逐月由保單帳戶
中扣除收取。
2.危險保費採每個保單週月日之月初收取方式,每年度危險保費請考下表。
3.每個月之危險保費=(危險保額x當每萬保額危險保費÷12)四捨五入至元
4.乙、丙、丁型(NZ、TH、OB、TE)之危險保額 = 保單約定之保險
5.甲型(NYQERS)之危險保額 = (保單約定之保險額 - 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
大於保單約定之保險額,則危險保額為(危險保費亦為)
6.甲型(TFTG)之危險保額 =Max(0, 保單約定之保險額 -保險扣除額 -保單
帳戶價值)當危險保額為時,危險保費亦為
每萬危險保額當年度危險保費(97年度:97/01/01~97/12/31適用)
男性
0 76.8750 42.7280
1 17.6250 9.7020
2 11.4000 6.0270
3 7.5750 3.6750
4 5.4000 2.4010
5 4.4250 1.7640
6 4.1250 1.5680
7 4.0500 1.5190
8 4.0500 1.4700
9 3.9000 1.4210
10 3.6750 1.4210
11 3.5250 1.4700
12 3.6750 1.5680
13 4.2000 1.7150
14 5.6925 2.0678
15 7.7175 2.4892
16 10.4550 2.9988
17 14.1750 3.6162
18 15.2550 3.8514
19 15.9225 4.0082
20 16.2300 4.1062
21 16.2450 4.1601
22 16.0275 4.1895
23 15.6375 4.2140
24 15.1425 4.2630
25 14.6100 4.3610
26 14.1150 4.5374
27 13.7250 4.8118
28 13.4925 5.2087
29 13.4475 5.6791
30 13.5975 6.1691
31 13.9650 6.6297
32 14.5575 6.9972
33 15.3825 7.2471
34 16.4250 7.4284
35 17.6550 7.5999
36 19.0425 7.8351
37 20.5650 8.2075
38 22.2075 8.7661
39 24.0150 9.5256
40 26.0400 10.4762
41 28.3425 11.6179
42 30.9675 12.9409
43 33.9525 14.4403
44 37.2150 16.0720
45 40.6500 17.8017
46 44.1450 19.5853
47 47.5950 21.3738
48 50.9325 23.1427
49 54.2925 24.9410
50 57.8325 26.8226
51 61.7175 28.8561
52 66.1275 31.0954
53 71.1975 33.5748
54 77.0100 36.2257
55 83.6100 38.9501
56 91.0425 41.6451
57 99.3750 44.2176
58 108.6375 46.6529
59 118.8825 49.3136
60 130.1475 52.6407
61 142.4700 57.0850
62 155.8800 63.0924
63 170.4450 70.9275
64 186.3075 80.1738
65 203.6250 90.2237
66 222.5625 100.4843
67 243.2850 110.3529
68 265.9650 119.4473
69 290.8050 128.2330
70 318.0000 137.4009
71 347.7750 147.6419
72 380.3250 159.6371
73 415.8675 173.9598
74 454.7025 190.7031
75 497.1225 209.8572
76 543.4350 231.3927
77 593.9325 255.2949
78 648.9375 281.5932
79 708.8400 310.5424
80 774.0450 342.4365
81 844.9500 377.5842
82 921.9675 416.2844
83 1005.5025 458.8507
84 1096.0125 505.6604
85 1193.9625 557.1006
86 1299.8325 613.5535
87 1414.0725 675.4160
88 1537.1400 743.0801
89 1669.4100 816.9623
90 1811.2575 897.4938
91 1963.0350 985.1009
92 2125.1025 1080.2099
93 2297.7300 1183.1883
94 2480.7225 1294.1733
95 2673.7875 1413.2335
96 2876.6250 1540.4424
97 3088.9500 1675.8784
98 3310.4775 1819.6199
99 3540.9750 1971.7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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