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之調整,最高以每次彈性保險費的5%為上限。(如附表二)
八、保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時,按其定期繳費別所訂應繳保費之次數,依序計算該次定期
保險費所應歸入之年度。
九、淨危險保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十、危險保險費:採逐月計算,係指依據當年度紅利分配之經驗死亡指數與本公司報壽險公會製表用
之經驗死亡指數兩者之較大值。惟不得超過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
十一、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的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投保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
用為準。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
限。前述費用之調整,每月最高以新台幣二00元為上限。(如附表二)
十二、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的相對日期,如無相對日期者,則指該月之末日
。
十三、每月扣除費用:係指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管理費」及「危險保險費」。
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
十五、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
總數後計算所得之值。其中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總負債則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
、管理營運費用或其他法定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則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
部份。
十七、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紀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
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及尚未投資之淨保
險費加計利息。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保單內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目計算而得。
二十、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及比例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後分配之,但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
算十日且本公司已實際收受保費後之第一個評價日。
本款前述之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若係以支票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二十一、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
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
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並取得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定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本公司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除前項情形外,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除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
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起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