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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丁型)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祝壽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95年7月25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51040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5 10 25 日國壽字第 95100408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定期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二、定期保險費:係指依定期繳費別所對應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三、保險金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各投保年齡之最高
保額投保倍數表如附表一)。
四、彈性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投資保
單帳戶價值金額所繳付的非定期保險費。要保人累積交付的保險費須超過前面各保單年度至當期
所累積的定期保險費時,始予以計入彈性保險費。
五、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付之保險費。分定期保險費、彈性保險費二種。
六、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的部分。
七、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各保費年度定期保險費的保費費用率如附
表二。每次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則依繳費當時本公司所訂定之費用率為準。本公司得調整彈
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以每次彈性保險費的5%為上限。
八、保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時,按其定期繳費別所訂應繳保費之次數,依序計算該次定期
保險費所應歸入之年度。
九、淨危險保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十、危險保險費:採逐月計算,係指依據當年度紅利分配之經驗死亡指數與本公司報壽險公會製表用
之經驗死亡指數兩者之較大值。惟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生命表死亡率。
十一、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的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投保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
用為準。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每月以新台幣二00元為上限。
十二、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的相對日期,如無相對日期者,則指該月之末日
十三、每月扣除費用:係指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管理費」及「危險保險費」。
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
十五、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
總數後計算所得之值。其中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總負債則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
、管理營運費用或其他法定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則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
部份。
十七、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紀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
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及尚未投資之淨保
險費加計利息。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保單內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目計算而得。
二十、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及比例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後分配之,但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
算十日且本公司已實際收受保費後之第一個評價日。
本款前述之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若係以支票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二十一、四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
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為
準。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
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並取得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定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或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
扣除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自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日起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所稱保險費,係指依定期繳費別所定一期定期保險費之金額,但第一保單年度內停效之契約,則
指本項前段所稱一期定期保險費加上第一保單年度內未繳足之定期保險費。
要保人申請復效時繳付之定期保險費(不含第一保單年度內未繳足之定期保險費的部分),應就第二
保費年度起第一次未繳之定期保險費,優先抵償之。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並返還解除契約當日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因要保人死
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如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應以接到通知之次一評價日為準,一個月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與第十七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二者,本公司僅按其中一項保險金之約定給付
,本契約效力於本公司給付本條前段其中一項保險金後終止。
第十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份提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
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及加計利息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投資配置日起之保單帳
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約定如下:
一、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
二、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
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而關閉或終止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標
的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若要保人逾期未回覆時,
本公司將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
以作為未來淨保險費及此終止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改依淨保險費繳費當月四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
險費以日單利儲存生息。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之款項轉換至其他可供保費配置之投資標
的。要保人進行轉換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時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本公司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為轉換日,自要保人保單中扣除轉出之投資標
的單位數,並以當日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出金額再換算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單位數。同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依前段約定辦理投資標的轉換時,前四次免收轉換費用;超
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轉出金額中扣除最高新台幣1000元的轉換費用。
如因第十一條投資標的終止而依本款前段申請轉換者,該次轉換將不予收費,亦不計入轉換次
數計算。
第十三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 淨保險費及加計利息: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及其利息轉換為
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各項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份提領)給付:
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四家行庫局前一評價日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
為等值新臺幣。
三、每月扣除費用:
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每月扣除費用依各項投資
標的價值之比例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
等值新台幣並扣除轉換費用(如附表二),並根據轉換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
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外幣對新臺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
等值新台幣並扣除轉換費用(如附表二)。
(三)新臺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如附表二),並根據轉換日之四家行
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
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第十四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 第一次「投資配置日」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根據每次淨保險費繳費當月四
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 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本契約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及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加計淨保險費
繳費當月四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利息。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每一季為一期,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等相
關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該週年日次一
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為準,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
算已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
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扣除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
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
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為準。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四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一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第三十三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改以「當
日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身故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險費」之和返
還予要保人。
第十七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
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
付。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第三十三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改以「當
日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
險費」之和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三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
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
故而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十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有保單
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於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如因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致無法領取時,則將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份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寬限期
間的每月扣除費用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
第二十五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加
保險金額。
第二十六條 部分提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減少保單帳戶價值。每次
部分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
壹萬元。
同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辦理部分提領時,前四次將免收部分提領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
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最高新台幣壹仟元之部份提領費用。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 2 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
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第二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
時,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淨保險費之投資配置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換算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 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時:
本公司得不給付利息,但須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
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內全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十個
工作日內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轉換,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計算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第二十九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內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於知悉此錯誤後無息返
還要保人已繳危險保險費、保費費用及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危險保險費。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並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
的比例計算淨危險保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淨危險保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其利息
按年利一分計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
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類別 基金名稱 發行公司 計價別
摩根富林明 JF 新興科技基金 摩根富林明 新臺幣
群益長安基金 群益 新臺幣
國泰大中華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元大高科技基金 元大 新臺幣
國泰小龍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泰科技生化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內股票型基金
國泰國泰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泰平衡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泰全球雙利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內平衡型基金
國泰豐利平衡基金 國泰 新臺幣
群益安穩基金 群益 新臺幣
國內類貨幣市場基金
國泰債券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國內債券型基金 國泰全球債券基金 國泰 新臺幣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 富蘭克林 美元
德盛德利全球成長基金 德盛 歐元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金 聯博 美元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 聯博 美元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基金 聯博 美元
美林世界能源基金 貝萊德 美元
美林世界礦業基金 貝萊德 美元
全球股票型基金
安盛羅森堡環球小型企業 Alpha 基金 安盛羅森堡 美元
德盛德利北美基金 德盛 歐元
摩根士丹利美國價值股票基金 摩根士丹利
摩根士丹利拉丁美洲股票基金 摩根士丹利
美洲股票型基金
摩根士丹利美國房地產基金 摩根士丹利
美林歐洲特別時機基金 貝萊德 美元
歐洲股票型基金
寶源歐洲進取股票基金 寶源 歐元
美林日本特別時機基金 貝萊德 美元
安盛羅森堡日本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安盛羅森堡 日圓
日本股票型基金
安盛羅森堡日本小型企業 Alpha 基金 安盛羅森堡 日圓
類別 基金名稱 發行公司 計價別
高科技股票型基金 德盛德利全球高科技基金 德盛 歐元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 德盛 美元
國外平衡型基金
美林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貝萊德 美元
美林美元環球債券基金 貝萊德 美元
全球債券型基金
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金 德盛 歐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美國政府基金 富蘭克林 美元
美林美國優質債券基金 貝萊德 美元
美國債券型基金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聯博 美元
歐洲債券型基金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 德盛 歐元
亞洲債券型基金
寶源亞洲債券基金
寶源 美元
寶源美元流動基金 寶源 美元
國外貨幣型基金
寶源歐元流動基金 寶源 歐元
附表一:最高保額投保倍數表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45 80 39
80 100
1∼未滿 14 足歲
175
40
75 95
14 足歲
175 225
41
75 95
15
175 225
42
70 90
16
175 225
43
70 90
17
175 225
44
65 85
18
175 225
45
65 80
19
175 225
46
60 80
20
175 225
47
60 75
21
170 215
48
55 75
22
165 210
49
55 70
23
160 205
50
50 70
24
155 200
51
50 65
25
150 190
52
45 65
26
145 180
53
45 60
27
140 175
54
40 60
28
135 170
55
40 55
29
130 165
56
35 40
30
125 155
57
35 40
31
120 145
58
30 40
32
115 140
59
30 35
33
110 135
60
28 35
34
105 130
61
25 25
35
100 120
62
24 25
36
95 115
63
22 25
37
90 110
64
20 25
38
85 105
65
18 25
註:
(1)最高投保金額=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高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 14 足歲以上,要保人可於最高投保金額與公司最低承保金額限制內,自行決定本險
之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 14 足歲,要保人可於 200 萬元、最高投保金額與公司最低承保金額限制內,自行
選擇本險之保險金額。
附表二: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元或%)
費 用 項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契約保費費用)
依據每次定期保險費所屬保費年度,計算每次定期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
,比例如下表
保費年度 定期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上限
1 70%
2 45%
3 35%
4 30%
5 20%
6 10%
(一)定期保險費費用
7 年∼ 0%
(二)彈性保險費費用
以每次彈性保險費之 5%為上限。本公司得調整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
率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
二、保險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管理費」係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
保人,最高每月以新台幣 200 元為上限。
(二)保險成本(危險保險費)
「危險保險費」係依據被保險人性別、到達年齡、死亡指數與淨危險保
額計算,並自第一保單年度起逐月收取的人壽保險費,並由保單帳戶價
值中扣除。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申購基金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基金經理費
已反映在基金淨值中
(三)基金保管費
已反映在基金淨值中
(四)基金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五)基金轉換費用
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進行轉換,同一保單年度內前四
次免收轉換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則自每次轉出金額中扣除最高新台
1000 元之轉換費用。
(六)其它費用
四、後置費用
(一)解約費用
(二)部分提領費用
本商品提供保戶每保單年度有四次免費部分提領的權利,但若同一保單
年度提領次數超過四次者,每次自提領金額中扣除最高新台幣 1000
之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元或 %)
基金名稱 基金種類
申購
手續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
手續
摩根富林明 JF 新興科技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群益長安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大中華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元大高科技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科技生化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國泰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小龍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平衡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平衡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雙利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平衡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豐利平衡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平衡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群益安穩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類貨幣市場
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債券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類貨幣市場
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債券基金(新臺幣計價) 國內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全球成長基金(歐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美林世界能源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美林世界礦業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安盛羅森堡環球小型企業 Alpha 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北美基金(歐元計價) 美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士丹利美國價值股票基金(美元計價) 美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士丹利拉丁美洲股票基金(美元計價) 美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士丹利美國房地產基金(美元計價) 美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美林歐洲特別時機基金(美元計價) 歐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源歐洲進取股票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美林日本特別時機基金(美元計價) 日本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安盛羅森堡日本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日圓計價
日本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安盛羅森堡日本小型企業 Alpha 基金(日圓計價
日本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全球高科技基金(歐元計價) 高科技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美元計價) 國外平衡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美林環球資產配置基金(美元計價) 國外平衡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美林美元環球債券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金(歐元計價) 全球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蘭克林坦伯頓美國政府基金(美元計價) 美國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美林美國優質債券基金(美元計價) 美國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美元計價) 美國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源亞洲債券基金(美元計價) 亞洲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源美元流動基金(美元計價) 國外貨幣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源歐元流動基金(歐元計價) 國外貨幣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附表三: 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失明(註一)。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
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a、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b、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二以下而言。
c、以自事故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
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a、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
b、聲帶全部剔除。
c、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
以外不能攝取的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狀態。
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乙丙丁型)危險保費費
1.創世紀甲(NY)、乙(NZ)、丙型(NZ)危險保費為保單第二年度(第13個月);
創甲(QE、RS)、創丁(TE)危險保費則自保單第一年度,開始逐月由保單帳戶中扣除收取。
2.危險保費採每個保單週月日之月初收取方式,每年度危險保費請考下表。
3.每個月之危險保費=(危險保額x每萬保額危險保費÷12)四捨五入至元
4.乙、丙、丁型(NZ、OB、TE)之危險保額 = 保單約定之保險
5.甲型(NY、QE、RS)之危險保額 = (保單約定之保險額 - 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帳戶價值
大於保單約定之保險額,則危險保額為(危險保費亦為)
每萬危險保額當年度危險保費(95年度:95/01/01~95/12/31適用)
到達齡男
到達
男性
到達
男性
0 77.9000 44.8121 34 16.6440 7.7907 67 246.5288 115.7354
1 17.8600 10.1752 35 17.8904 7.9706 68 269.5112 125.2734
2 11.5520 6.3210 36 19.2964 8.2173 69 294.6824 134.4876
3 7.6760 3.8543 37 20.8392 8.6078 70 322.2400 144.1027
4 5.4720 2.5181 38 22.5036 9.1937 71 352.4120 154.8432
5 4.4840 1.8500 39 24.3352 9.9902 72 385.3960 167.4235
6 4.1800 1.6445 40 26.3872 10.9872 73 421.4124 182.4448
7 4.1040 1.5931 41 28.7204 12.1846 74 460.7652 200.0047
8 4.1040 1.5417 42 31.3804 13.5721 75 503.7508 220.0931
9 3.9520 1.4903 43 34.4052 15.1446 76 550.6808 242.6790
10 3.7240 1.4903 44 37.7112 16.8559 77 601.8516 267.7470
11 3.5720 1.5417 45 41.1920 18.6700 78 657.5900 295.3281
12 3.7240 1.6445 46 44.7336 20.5406 79 718.2912 325.6893
13 4.2560 1.7987 47 48.2296 22.4163 80 784.3656 359.1390
14 5.7684 2.1687 48 51.6116 24.2715 81 856.2160 396.0011
15 7.8204 2.6106 49 55.0164 26.1575 82 934.2604 436.5889
16 10.5944 3.1451 50 58.6036 28.1309 83 1018.9092 481.2314
17 14.3640 3.7926 51 62.5404 30.2636 84 1110.6260 530.3242
18 15.4584 4.0393 52 67.0092 32.6121 85 1209.8820 584.2735
19 16.1348 4.2037 53 72.1468 35.2124 86 1317.1636 643.4799
20 16.4464 4.3065 54 78.0368 37.9926 87 1432.9268 708.3598
21 16.4616 4.3630 55 84.7248 40.8499 88 1557.6352 779.3242
22 16.2412 4.3938 56 92.2564 43.6764 89 1691.6688 856.8101
23 15.8460 4.4195 57 100.7000 46.3743 90 1835.4076 941.2695
24 15.3444 4.4709 58 110.0860 48.9284 91 1989.2088 1033.1497
25 14.8048 4.5737 59 120.4676 51.7189 92 2153.4372 1132.8977
26 14.3032 4.7587 60 131.8828 55.2083 93 2328.3664 1240.8989
27 13.9080 5.0465 61 144.3696 59.8694 94 2513.7988 1357.2973
28 13.6724 5.4628 62 157.9584 66.1698 95 2709.4380 1482.1647
29 13.6268 5.9561 63 172.7176 74.3870 96 2914.9800 1615.5783
30 13.7788 6.4700 64 188.7916 84.0843 97 3130.1360 1757.6202
31 14.1512 6.9531 65 206.3400 94.6244 98 3354.6172 1908.3728
32 14.7516 7.3385 66 225.5300 105.3855 99 3588.1880 2067.9490
33 15.5876 7.6006
註1.上述危險保險費之額每可能因為考死亡同而改變,故上列金額僅供考,
實際字請以大電腦執行數字為準。
註2.上述單位危險保險費乘上保額之後,危險保險費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丁型)最高保額投保倍
男性 男性
0
45 80
39
80 100
1 ~未滿 14 足歲
175 225
40
75 95
14 足歲
175 225
41
75 95
15
175 225
42
70 90
16
175 225
43
70 90
17
175 225
44
65 85
18
175 225
45
65 80
19
175 225
46
60 80
20
175 225
47
60 75
21
170 215
48
55 75
22
165 210
49
55 70
23
160 205
50
50 70
24
155 200
51
50 65
25
150 190
52
45 65
26
145 180
53
45 60
27
140 175
54
40 60
28
135 170
55
40 55
29
130 165
56
35 40
30
125 155
57
35 40
31
120 145
58
30 40
32
115 140
59
30 35
33
110 135
60
28 35
34
105 130
61
25 25
35
100 120
62
24 25
36
95 115
63
22 25
37
90 110
64
20 25
38
85 105
65
18 25
註:(1)最高投保保險額=繳化定期保險費×最高保額投保倍﹙查詢上表可得﹚
(2)要保人可於最高投保額與公司最低承保額限制內決定本險之保險額,但
被保險人實際齡未滿 14 足歲時,最高投保保險額一 200 萬元。
(3)「繳化定期保險費」×「最高保額投保倍」後的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
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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