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
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本公司對於申請減少的保險金額,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
一、依第十一條換算所得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二、保險單上所記載的基本保險金額。
第二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
額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
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除不
得辦理第二十三條之減少保險金額外,本契約繼續有效,其「身故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基本保險金額部分
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
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基本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
或「基本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二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
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金」、「第一級殘廢生活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
期定期保險」,除不得辦理第二十三條之減少保險金額外,其「身故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基本保險金額部分
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身故或喪葬費用、第一
級殘廢之給付金額改按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基本保險金
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要保人不必再繳
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十九歲
的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
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
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存保險」,其給付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
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第十一條之約定。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
或「基本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