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七條 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第三項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基本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
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
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者,則本公司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與「躉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中之較大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
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
第三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
ㄧ點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
日止;「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ㄧ點五,以年複利方式,
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
第二十九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祝壽保
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者之較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
費,購買本契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滿期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如保險單
之展期定期保險金額附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險單週年日及購買本契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滿
期保險金相同,且其給付金額按原滿期保險金之比例計算已達百分之一百時所需的躉繳保險費,則
於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退還其超過之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者,則本公司改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五條第
四項及第三十三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
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
第五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