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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鴻運168還本終身保險B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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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鴻運 168 還本終身保險 B 型內容摘要
一、 審閱期間: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一) 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26 條)
(三)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3 條至第 16 條)
(四)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7 條至第 19 條)
(六)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條、第 21 條)
(七)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3 條至第 25 條)
(八) 保險單借款(第 26 )
(九)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9 條、第 30 條)
(十)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1 條)
5B0-1
台灣人壽鴻運 168 還本終身保險 B 型保險單條款
(5B0)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生存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傳真:(02)2331-4730;
電子信箱(E-mail):webservice@twlife.com.tw)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06 19 98 台壽數字第 00060
備查文號:98 10 16 98 台壽數字第 00156
修訂文號: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4 13 日依 99 02 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9 01 日依 99 06 03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修訂文號:100 07 01 日依 100 04 11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
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繳費年期」,係指本契約訂立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
5B0-2
本契約所稱「年繳化保險費係指依基本保額乘以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
費計算而得之金額。其保險費率表如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年繳化保險費」乘以當年度保
單年度數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年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基本保額按年複利百分之三遞增
後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十後之金額。但遞增至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為限,此後
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本契約所稱「生存保險金申領比例」,係指申領第十三條生存保險金時金額計算所依據之
比例,繳費期間內為百分之六,繳費期間屆滿(含)起為百分之八。
本契約所稱「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申領比例」係指自契約生效日起累計之「生存保險金申領
比例」之數值。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廢、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每屆滿二年之保單週年
日仍生存或於保險年齡達九十七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
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5B0-3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
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其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
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
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且不超過
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
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契約及其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惟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
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
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5B0-4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
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每屆滿二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
公司依基本保額乘以生存保險金申領比例後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至被
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5B0-5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下列三款方式計算所得金
額之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基本保額」乘以「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申領比例」
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立或財團法人
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全殘廢時依下列三款方式計算所得金額之最高者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基本保額」乘以「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申領比例」
金額。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九十七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
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5B0-6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得因此延展保險公司
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
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5B0-7
【基本保額之減少】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不必
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為準,其「年繳化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基本保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
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不得
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七歲之保單週年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
)中所稱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則依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且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六
條即不再適用,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保險事故時,其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依計算所得金額取最高者之方式不再適用,本公司
按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
十七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八十%,惟繳費期滿後為九十%。本公司於接到
5B0-8
要保人借款通知後,於一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恢復效力之申請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辦理。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七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
損益,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力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
分配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
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本契約之年度紅利發放日為:
一、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照前項計算之紅利金額,在該保單週年日
給付保險單紅利。
二、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屬有效,而保單週年日發生於紅利宣告日之前者,則於紅利宣
告日發放該年度之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基本保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
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其利息比照本契約之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中,累積紅利利息計算方法
計算,並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併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
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
利率計算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
擇者,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之年度紅利不予發放,其已累積之紅利部
分則按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計算
之平均值計息後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因身故或全殘廢請領保險金者。
二、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辦理解約者
5B0-9
三、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若有依第八條約定申請復效,而復效日非保單週年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
日數比例計算紅利金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紅利。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扣除已發放紅利及已領取的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契約最低承保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
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
保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五、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紅利分配錯誤者,本公司按真實投保年齡調整其紅利金額,
並依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及第二十七條之約定辦理,惟若紅利給付方式
係採現金給付或抵繳應繳保險費而致溢發或短發紅利時,則於後續之紅利發放日將應
調整之金額扣回或補發。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九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
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
益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如本契約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生存保
險金受益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如亦無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5B0-10
5B0-11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 三十 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一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二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B0-12
附表一: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鴻運 168 還本終身保險 B 型-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
/
每十萬元保額
男性
女性
年齡
06 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06 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5 36,542 24,924 18,215 15,189 36,419 24,751 18,154 14,994
16 36,547 24,938 18,247 15,224 36,425 24,753 18,186 15,026
17 36,556 24,954 18,261 15,251 36,431 24,766 18,189 15,044
18 36,559 24,963 18,288 15,283 36,432 24,771 18,221 15,077
19 36,566 24,972 18,299 15,309 36,441 24,780 18,223 15,096
20 36,577 24,983 18,327 15,343 36,441 24,787 18,256 15,130
21 36,583 24,990 18,339 15,371 36,448 24,793 18,257 15,149
22 36,586 25,006 18,370 15,407 36,448 24,803 18,292 15,185
23 36,590 25,011 18,384 15,438 36,453 24,806 18,294 15,206
24 36,590 25,033 18,418 15,479 36,454 24,820 18,383 15,332
25 36,591 25,037 18,435 15,514 36,459 24,823 18,387 15,356
26 36,593 25,065 18,473 15,560 36,467 24,826 18,428 15,398
27 36,599 25,070 18,494 15,600 36,471 24,843 18,433 15,424
28 36,600 25,105 18,538 15,651 36,478 24,852 18,478 15,470
29 36,606 25,110 18,563 15,697 36,478 24,868 18,485 15,499
30 36,607 25,153 18,612 15,755 36,478 24,882 18,534 15,549
31 36,615 25,160 18,643 15,807 36,486 24,897 18,543 15,580
32 36,616 25,212 18,699 15,873 36,489 24,916 18,595 15,634
33 36,625 25,221 18,736 15,934 36,490 24,929 18,605 15,669
34 36,626 25,281 18,800 16,010 36,492 24,954 18,661 15,727
35 36,637 25,292 18,842 16,081 36,496 24,966 18,674 15,885
36 36,642 25,360 18,915 16,168 36,500 24,997 18,736 15,951
37 36,653 25,374 18,965 16,250 36,507 25,008 18,751 15,997
38 36,658 25,451 19,048 16,356 36,507 25,046 18,847 16,071
39 36,684 25,470 19,108 16,458 36,516 25,056 18,866 16,124
40 36,698 25,558 19,204 16,585 36,516 25,102 18,942 16,208
41 36,721 25,583 19,280 16,717 36,520 25,112 18,968 16,271
42 36,747 25,685 19,398 16,886 36,521 25,168 19,054 16,373
43 36,768 25,719 19,492 17,062 36,529 25,180 19,087 16,450
44 36,805 25,837 19,636 17,305 36,536 25,246 19,185 16,570
45 36,826 25,886 19,758 17,581 36,545 25,262 19,228 16,668
46 36,875 26,023 19,950 17,977 36,563 25,340 19,346 16,823
47 36,896 26,092 20,121 18,490 36,576 25,362 19,403 16,990
48 36,960 26,254 20,377 18,799 36,588 25,454 19,542 17,247
49 36,984 26,355 20,639 19,195 36,596 25,483 19,616 17,452
50 37,064 26,553 21,034 19,859 36,615 25,589 19,787 17,794
51 37,097 26,703 21,502 36,633 25,628 19,894
52 37,195 26,843 22,115 36,664 25,751 20,078
53 37,242 26,895 22,764 36,680 25,811 20,325
54 37,364 27,328 23,808 36,727 25,960 20,760
55 37,432 27,559 24,838 36,749 26,053 21,081
56 37,582 28,014 36,791 26,263
57 37,626 28,205 36,850 26,391
58 37,868 28,917 36,864 26,658
59 37,931 29,682 36,992 26,764
60 38,254 31,076 37,029 27,050
61 38,359 37,152
62 38,792 37,240
63 38,866 37,289
64 39,332 37,519
65 39,585 37,624
附表二: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5B0-13
附件:紅利計算方法(註一)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益,由本公
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力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分配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
人之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下列方式
之貢獻比例法,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一、紅利儲存生息利率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例為按「死
差紅利、利差紅利及累積紅利利息三項之和」計算之貢獻度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度總和」所
得之數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金額,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一)死差紅利: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分紅保險單過去三年平均實際經驗死亡率
之差」乘以「當年度保險金額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計算。
(二)利差紅利: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百分之
‧二五)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三)累積紅利利息:以「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累積保險單紅利」乘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
投資報酬率」計算。
二、紅利儲存生息利率以「二年定儲利率(註二)」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例為按「死差紅利及利差紅利
二項之和」計算之貢獻度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度總和」所得之數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
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金額,但該金額為扣除所有選擇儲存生息之分紅保單「該保單年度累
計紅利保證利息(註三)後之數值上述相乘後之數值再加上該保單之「該保單年度累計紅利保證
利息」,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上述死差紅利、利差紅利計算方法同前項死差紅利、利差紅利計算方法。
註一: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 91.12.30 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號令辦理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保單紅
利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註二:「二年定儲利率」,係指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
高年利率加權平均(採二位小數四捨五入)
註三:「該保單年度累計紅利保證利息」,係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累積保險單紅利」乘以「二年定儲利
率」
5B0-14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齡06期10期15期20 齡06期10期15期20
15 36,542 24,924 18,215 15,189 15 36,419 24,751 18,154 14,994
16 36,547 24,938 18,247 15,224 16 36,425 24,753 18,186 15,026
17 36,556 24,954 18,261 15,251 17 36,431 24,766 18,189 15,044
18 36,559 24,963 18,288 15,283 18 36,432 24,771 18,221 15,077
19 36,566 24,972 18,299 15,309 19 36,441 24,780 18,223 15,096
20 36,577 24,983 18,327 15,343 20 36,441 24,787 18,256 15,130
21 36,583 24,990 18,339 15,371 21 36,448 24,793 18,257 15,149
22 36,586 25,006 18,370 15,407 22 36,448 24,803 18,292 15,185
23 36,590 25,011 18,384 15,438 23 36,453 24,806 18,294 15,206
24 36,590 25,033 18,418 15,479 24 36,454 24,820 18,383 15,332
25 36,591 25,037 18,435 15,514 25 36,459 24,823 18,387 15,356
26 36,593 25,065 18,473 15,560 26 36,467 24,826 18,428 15,398
27 36,599 25,070 18,494 15,600 27 36,471 24,843 18,433 15,424
28 36,600 25,105 18,538 15,651 28 36,478 24,852 18,478 15,470
29 36,606 25,110 18,563 15,697 29 36,478 24,868 18,485 15,499
30 36,607 25,153 18,612 15,755 30 36,478 24,882 18,534 15,549
31 36,615 25,160 18,643 15,807 31 36,486 24,897 18,543 15,580
32 36,616 25,212 18,699 15,873 32 36,489 24,916 18,595 15,634
33 36,625 25,221 18,736 15,934 33 36,490 24,929 18,605 15,669
34 36,626 25,281 18,800 16,010 34 36,492 24,954 18,661 15,727
35 36,637 25,292 18,842 16,081 35 36,496 24,966 18,674 15,885
36 36,642 25,360 18,915 16,168 36 36,500 24,997 18,736 15,951
37 36,653 25,374 18,965 16,250 37 36,507 25,008 18,751 15,997
38 36,658 25,451 19,048 16,356 38 36,507 25,046 18,847 16,071
39 36,684 25,470 19,108 16,458 39 36,516 25,056 18,866 16,124
40 36,698 25,558 19,204 16,585 40 36,516 25,102 18,942 16,208
41 36,721 25,583 19,280 16,717 41 36,520 25,112 18,968 16,271
42 36,747 25,685 19,398 16,886 42 36,521 25,168 19,054 16,373
43 36,768 25,719 19,492 17,062 43 36,529 25,180 19,087 16,450
44 36,805 25,837 19,636 17,305 44 36,536 25,246 19,185 16,570
45 36,826 25,886 19,758 17,581 45 36,545 25,262 19,228 16,668
46 36,875 26,023 19,950 17,977 46 36,563 25,340 19,346 16,823
47 36,896 26,092 20,121 18,490 47 36,576 25,362 19,403 16,990
48 36,960 26,254 20,377 18,799 48 36,588 25,454 19,542 17,247
49 36,984 26,355 20,639 19,195 49 36,596 25,483 19,616 17,452
50 37,064 26,553 21,034 19,859 50 36,615 25,589 19,787 17,794
51 37,097 26,703 21,502 51 36,633 25,628 19,894
52 37,195 26,843 22,115 52 36,664 25,751 20,078
53 37,242 26,895 22,764 53 36,680 25,811 20,325
54 37,364 27,328 23,808 54 36,727 25,960 20,760
55 37,432 27,559 24,838 55 36,749 26,053 21,081
56 37,582 28,014 56 36,791 26,263
57 37,626 28,205 57 36,850 26,391
58 37,868 28,917 58 36,864 26,658
59 37,931 29,682 59 36,992 26,764
60 38,254 31,076 60 37,029 27,050
61 38,359 61 37,152
62 38,792 62 37,240
63 38,866 63 37,289
64 39,332 64 37,519
65 39,585 65 37,624
台灣人壽鴻運168還本終身保險B型-總保險費(無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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