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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鴻運168還本終身保險B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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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0-1
台灣人壽鴻運 168 還本終身保險 B 型保險單條款
(5B0)
(生存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祝壽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06 19 98 台壽字第 00060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額。如該保額有所
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約所稱「繳費期」,係指本約訂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
約所稱繳化保險費係指依基本保額乘以本約訂時保險費表所載之繳保險
費計算而得之額。其保險費表如附表一。
約所稱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乘以當年度
年度數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期之額。
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額」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以基本保額按百分之三遞增
後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十後之額。但遞增至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為限,此後
之當年度保險額維持變。
約所稱「生存保險
,係第十二條生存保險時,該額計算所依據之
,繳費期間內為百分之,繳費期間屆滿(含)起為百分之八。
約所稱計已生存保險,係約生效日起計之「生存保險
」之值。
5B0-2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
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其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
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
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超過
本保單辦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
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約及其附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約效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額。
5B0-3
【本約效的恢
第 七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惟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本約約定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
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效。
第三項效申請,經本公司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本
約約定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本歷年解約
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5B0-4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
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
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
約給付。
【生存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之日起,每屆滿二之保單週日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
公司依基本保額乘以生存保險後所得之額給付「生存保險但最高給付至被
保險人保險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日止。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
額之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約效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基本保額」乘以「計已生存保險」後之
額。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額應合併計算。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5B0-5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或財團法人
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全殘廢時依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額之最高者給付
「全殘廢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基本保額」乘以「計已生存保險」後之
額。
【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保險齡達九十七歲之保單週日時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
年度保險額」給付「祝壽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生存保險或祝壽保險的申
第十條:受人申「生存保險」或「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
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5B0-6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受人之受權】
第二十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
分歸其他受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基本保額】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後,
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
為準,其「繳化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基本保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
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後之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
5B0-7
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九十七歲之保單週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展期定期保險後,本約第二十條第一項紅計算方法(詳附件
)中所稱之當年度保險額則依前項變後之保險額為準,且本約第十二條及第十五
條即再適用,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事故時,其身故保
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依計算所得額取最高者之方式再適用,本公司
按前項變後之保險額給付保險後,本約即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九
十七歲之保單週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第一項及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借款通知後,於一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
額。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保單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時,其之申請依本約第七條約定辦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條: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
,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
分配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
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紅計算方法(詳附件),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
約之年度發放日為:
一、保單週日時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照前項計算之紅利金額,在該保單週
給付保險單紅
二、保單週日時本約仍屬有效,而保單週日發生於紅宣告日之前者,則於紅
告日發放該年度之紅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基本保額。
5B0-8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約,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
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
四、儲存生息:其息比照本約之紅計算方法(詳附件)中,積紅利利息計算方法
計算,並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併生存保險、祝壽保險給付,
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
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
利率計算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
擇者,保險單紅以(儲存生息)方式處
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情形之一者,當年度年度利不予發放,其已積之紅
分則按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庫商業銀股份有限
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計算
之平均值計息後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因身故或全殘廢請保險者。
二、要保人於保單
年度中辦解約者。
三、本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有依第七條約定申請效,而效日非保單週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
計算紅利金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扣除已發放紅及已取的各項保險之餘額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基本保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基本
保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紅分配錯誤者,本公司按真實投保齡調整其紅利金額,
並依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單紅給付方式及第二十
條之約定辦,惟給付方式
係採現給付或抵繳應繳保險費而致溢發或短發紅時,則於後續之紅發放日將應
調整之額扣回或補發。
5B0-9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取其大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八條: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身故
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部分,則以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
人為本約之受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者,則以生存保
人為本約之受人,如亦無生存保險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一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B0-10
附表一:保險費
台灣人壽鴻運 168 還本終身保險 B 型-保險費
單位
/
每十萬元保額
男性
06
10
15
20
06
10
15
20
0 36,391 24,724 17,936 14,792 36,279 24,667 17,892 14,696
1 36,421 24,741 17,946 14,808 36,318 24,675 17,899 14,710
2 36,424 24,751 17,957 14,825 36,324 24,679 17,911 14,725
3 36,446 24,755 17,961 14,841 36,332 24,681 17,919 14,734
4 36,455 24,757 17,978 14,864 36,333 24,682 17,927 14,756
5 36,479 24,781 17,987 14,885 36,340 24,685 17,927 14,768
6 36,482 24,790 18,009 14,912 36,369 24,688 17,975 14,793
7 36,497 24,798 18,022 14,936 36,373 24,693 17,977 14,807
8 36,498 24,811 18,048 14,966 36,373 24,699 18,002 14,834
9 36,506 24,819 18,062 14,992 36,387 24,704 18,005 14,850
10 36,513 24,837 18,091 15,025 36,392 24,714 18,033 14,879
11 36,525 24,847 18,109 15,054 36,403 24,718 18,036 14,896
12 36,531 24,872 18,141 15,089 36,405 24,732 18,066 14,926
13 36,536 24,884 18,161 15,120 36,409 24,734 18,070 14,944
14 36,538 24,915 18,196 15,158 36,411 24,735 18,151 14,976
15 36,542 24,924 18,215 15,189 36,419 24,751 18,154 14,994
16 36,547 24,938 18,247 15,224 36,425 24,753 18,186 15,026
17 36,556 24,954 18,261 15,251 36,431 24,766 18,189 15,044
18 36,559 24,963 18,288 15,283 36,432 24,771 18,221 15,077
19 36,566 24,972 18,299 15,309 36,441 24,780 18,223 15,096
20 36,577 24,983 18,327 15,343 36,441 24,787 18,256 15,130
21 36,583 24,990 18,339 15,371 36,448 24,793 18,257 15,149
22 36,586 25,006 18,370 15,407 36,448 24,803 18,292 15,185
23 36,590 25,011 18,384 15,438 36,453 24,806 18,294 15,206
24 36,590 25,033 18,418 15,479 36,454 24,820 18,383 15,332
25 36,591 25,037 18,435 15,514 36,459 24,823 18,387 15,356
26 36,593 25,065 18,473 15,560 36,467 24,826 18,428 15,398
27 36,599 25,070 18,494 15,600 36,471 24,843 18,433 15,424
28 36,600 25,105 18,538 15,651 36,478 24,852 18,478 15,470
29 36,606 25,110 18,563 15,697 36,478 24,868 18,485 15,499
30 36,607 25,153 18,612 15,755 36,478 24,882 18,534 15,549
31 36,615 25,160 18,643 15,807 36,486 24,897 18,543 15,580
32 36,616 25,212 18,699 15,873 36,489 24,916 18,595 15,634
33 36,625 25,221 18,736 15,934 36,490 24,929 18,605 15,669
34 36,626 25,281 18,800 16,010 36,492 24,954 18,661 15,727
35 36,637 25,292 18,842 16,081 36,496 24,966 18,674 15,885
36 36,642 25,360 18,915 16,168 36,500 24,997 18,736 15,951
37 36,653 25,374 18,965 16,250 36,507 25,008 18,751 15,997
38 36,658 25,451 19,048 16,356 36,507 25,046 18,847 16,071
39 36,684 25,470 19,108 16,458 36,516 25,056 18,866 16,124
40 36,698 25,558 19,204 16,585 36,516 25,102 18,942 16,208
41 36,721 25,583 19,280 16,717 36,520 25,112 18,968 16,271
42 36,747 25,685 19,398 16,886 36,521 25,168 19,054 16,373
43 36,768 25,719 19,492 17,062 36,529 25,180 19,087 16,450
44 36,805 25,837 19,636 17,305 36,536 25,246 19,185 16,570
45 36,826 25,886 19,758 17,581 36,545 25,262 19,228 16,668
46 36,875 26,023 19,950 17,977 36,563 25,340 19,346 16,823
47 36,896 26,092 20,121 18,490 36,576 25,362 19,403 16,990
48 36,960 26,254 20,377 18,799 36,588 25,454 19,542 17,247
49 36,984 26,355 20,639 19,195 36,596 25,483 19,616 17,452
50 37,064 26,553 21,034 19,859 36,615 25,589 19,787 17,794
51 37,097 26,703 21,502 36,633 25,628 19,894
52 37,195 26,843 22,115 36,664 25,751 20,078
53 37,242 26,895 22,764 36,680 25,811 20,325
54 37,364 27,328 23,808 36,727 25,960 20,760
55 37,432 27,559 24,838 36,749 26,053 21,081
56 37,582 28,014 36,791 26,263
57 37,626 28,205 36,850 26,391
58 37,868 28,917 36,864 26,658
59 37,931 29,682 36,992 26,764
60 38,254 31,076 37,029 27,050
61 38,359 37,152
62 38,792 37,240
63 38,866 37,289
64 39,332 37,519
65 39,585 37,624
5B0-11
附表二: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
5B0-12
附件:紅計算方法(註一)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年度,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由本公
司簽證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分配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
人之比(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下方式
之貢獻比法,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
一、紅儲存生息利率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為按「死
差紅差紅積紅利利息三項之和」計算之貢獻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總和」所
得之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額,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
(一)死差紅: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與本公司分紅保險單過去三平均實際經驗死亡
之差」乘以「當年度保險額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之差」計算。
(二)差紅: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
二五)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計算。
(三)積紅利利
息:以「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積保險單紅」乘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
投資報酬」計算。
二、紅儲存生息利率以「二定儲利率(註二)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為按「死差紅差紅
二項之和」計算之貢獻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總和」所得之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
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額,但該額為扣除所有選擇儲存生息之分紅保單「該保單年度累
計紅保證息(」後,上述相乘後值再加上該保單之「該保單年度累計紅保證
息」,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
上述死差紅差紅計算方法同前項死差紅差紅計算方法。
註一: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 91.12.30 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保單
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註二:「二定儲利率,係指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
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
年利率加權平均(採二位小四捨五入)
註三:「該保單年度累計紅保證息」,係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積保險單紅」乘以「二定儲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齡06期10期15期20 齡06期10期15期20
0 36,391 24,724 17,936 14,792 0 36,279 24,667 17,892 14,696
1 36,421 24,741 17,946 14,808 1 36,318 24,675 17,899 14,710
2 36,424 24,751 17,957 14,825 2 36,324 24,679 17,911 14,725
3 36,446 24,755 17,961 14,841 3 36,332 24,681 17,919 14,734
4 36,455 24,757 17,978 14,864 4 36,333 24,682 17,927 14,756
5 36,479 24,781 17,987 14,885 5 36,340 24,685 17,927 14,768
6 36,482 24,790 18,009 14,912 6 36,369 24,688 17,975 14,793
7 36,497 24,798 18,022 14,936 7 36,373 24,693 17,977 14,807
8 36,498 24,811 18,048 14,966 8 36,373 24,699 18,002 14,834
9 36,506 24,819 18,062 14,992 9 36,387 24,704 18,005 14,850
10 36,513 24,837 18,091 15,025 10 36,392 24,714 18,033 14,879
11 36,525 24,847 18,109 15,054 11 36,403 24,718 18,036 14,896
12 36,531 24,872 18,141 15,089 12 36,405 24,732 18,066 14,926
13 36,536 24,884 18,161 15,120 13 36,409 24,734 18,070 14,944
14 36,538 24,915 18,196 15,158 14 36,411 24,735 18,151 14,976
15 36,542 24,924 18,215 15,189 15 36,419 24,751 18,154 14,994
16 36,547 24,938 18,247 15,224 16 36,425 24,753 18,186 15,026
17 36,556 24,954 18,261 15,251 17 36,431 24,766 18,189 15,044
18 36,559 24,963 18,288 15,283 18 36,432 24,771 18,221 15,077
19 36,566 24,972 18,299 15,309 19 36,441 24,780 18,223 15,096
20 36,577 24,983 18,327 15,343 20 36,441 24,787 18,256 15,130
21 36,583 24,990 18,339 15,371 21 36,448 24,793 18,257 15,149
22 36,586 25,006 18,370 15,407 22 36,448 24,803 18,292 15,185
23 36,590 25,011 18,384 15,438 23 36,453 24,806 18,294 15,206
24 36,590 25,033 18,418 15,479 24 36,454 24,820 18,383 15,332
25 36,591 25,037 18,435 15,514 25 36,459 24,823 18,387 15,356
26 36,593 25,065 18,473 15,560 26 36,467 24,826 18,428 15,398
27 36,599 25,070 18,494 15,600 27 36,471 24,843 18,433 15,424
28 36,600 25,105 18,538 15,651 28 36,478 24,852 18,478 15,470
29 36,606 25,110 18,563 15,697 29 36,478 24,868 18,485 15,499
30 36,607 25,153 18,612 15,755 30 36,478 24,882 18,534 15,549
31 36,615 25,160 18,643 15,807 31 36,486 24,897 18,543 15,580
32 36,616 25,212 18,699 15,873 32 36,489 24,916 18,595 15,634
33 36,625 25,221 18,736 15,934 33 36,490 24,929 18,605 15,669
34 36,626 25,281 18,800 16,010 34 36,492 24,954 18,661 15,727
35 36,637 25,292 18,842 16,081 35 36,496 24,966 18,674 15,885
36 36,642 25,360 18,915 16,168 36 36,500 24,997 18,736 15,951
37 36,653 25,374 18,965 16,250 37 36,507 25,008 18,751 15,997
38 36,658 25,451 19,048 16,356 38 36,507 25,046 18,847 16,071
39 36,684 25,470 19,108 16,458 39 36,516 25,056 18,866 16,124
40 36,698 25,558 19,204 16,585 40 36,516 25,102 18,942 16,208
41 36,721 25,583 19,280 16,717 41 36,520 25,112 18,968 16,271
42 36,747 25,685 19,398 16,886 42 36,521 25,168 19,054 16,373
43 36,768 25,719 19,492 17,062 43 36,529 25,180 19,087 16,450
44 36,805 25,837 19,636 17,305 44 36,536 25,246 19,185 16,570
45
36,826 25,886 19,758 17,581 45 36,545 25,262 19,228 16,668
46 36,875 26,023 19,950 17,977 46 36,563 25,340 19,346 16,823
47 36,896 26,092 20,121 18,490 47 36,576 25,362 19,403 16,990
48 36,960 26,254 20,377 18,799 48 36,588 25,454 19,542 17,247
49 36,984 26,355 20,639 19,195 49 36,596 25,483 19,616 17,452
50 37,064 26,553 21,034 19,859 50 36,615 25,589 19,787 17,794
51 37,097 26,703 21,502 51 36,633 25,628 19,894
52 37,195 26,843 22,115 52 36,664 25,751 20,078
53 37,242 26,895 22,764 53 36,680 25,811 20,325
54 37,364 27,328 23,808 54 36,727 25,960 20,760
55 37,432 27,559 24,838 55 36,749 26,053 21,081
56 37,582 28,014 56 36,791 26,263
57 37,626 28,205 57 36,850 26,391
58 37,868 28,917 58 36,864 26,658
59 37,931 29,682 59 36,992 26,764
60 38,254 31,076 60 37,029 27,050
61 38,359 61 37,152
62 38,792 62 37,240
63 38,866 63 3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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