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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鴻運168還本終身保險A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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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0-1
台灣人壽鴻運 168 還本終身保險 A 型保險單條款
(5A0)
(生存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祝壽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06 19 98 台壽字第 00059
備查文號:98 10 16 98 台壽字第 00155
修訂文號:99 03月05日依98 12 28
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修正
修訂文號:99 04月13日依99 02 10
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修正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
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額。如該保額有所
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約所稱「繳費期」,係指本約訂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
約所稱繳化保險費係指依基本保額乘以本約訂時保險費表所載之繳保險
費計算而得之額。其保險費表如附表一。
約所稱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乘以當年度
年度數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期之額。
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額」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以基本保額按百分之三遞增
後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十後之額。但遞增至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為限,此後
之當年度保險額維持變。
5A0-2
約所稱「生存保險,係第十二條生存保險時,該額計算所依據之
,繳費期間內為百分之,繳費期間屆滿(含)起為百分之八。
約所稱計已生存保險,係約生效日起計之「生存保險
」之值。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
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其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
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
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超過
本保單辦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
5A0-3
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約及其附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約效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額。
【本約效的恢
第 七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惟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本約約定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
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效。
第三項效申請,經本公司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本
約約定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本歷年解約
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5A0-4
第 十 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
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
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
約給付。
【生存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自屆滿第一保單週日(含)起,每屆滿二之保單週日仍生存,且本約仍屬
有效者本公司依基本保額乘以生存保險後所得之額給付「生存保險。但
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日止。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
額之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約效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基本保額」乘以「計已生存保險」後之
額。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能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
公司)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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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或財團法人
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全殘廢時依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額之最高者給付
「全殘廢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基本保額」乘以「計已生存保險」後之
額。
【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保險齡達九十七歲之保單週日時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
年度保險額」給付「祝壽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生存保險或祝壽保險的申
第十條:受人申「生存保險」或「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
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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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受人之受權】
第二十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
分歸其他受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基本保額】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後,
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
為準,其「繳化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基本保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
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後之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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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九十七歲之保單週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展期定期保險後,本約第二十條第一項紅計算方法(詳附件
)中所稱之當年度保險額則依前項變後之保險額為準,且本約第十二條及第十五
條即再適用,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事故時,其身故保
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依計算所得額取最高者之方式再適用,本公司
按前項變後之保險額給付保險後,本約即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九
十七歲之保單週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第一項及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借款通知後,於一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
額。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保單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時,其之申請依本約第七條約定辦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條: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
,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
分配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
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紅計算方法(詳附件),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
約之年度發放日為:
一、保單週日時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照前項計算之紅利金額,在該保單週
給付保險單紅
二、保單週日時本約仍屬有效,而保單週日發生於紅宣告日之前者,則於紅
告日發放該年度之紅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基本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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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約,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
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
四、儲存生息:其息比照本約之紅計算方法(詳附件)中,積紅利利息計算方法
計算,並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併生存保險、祝壽保險給付,
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
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
利率計算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
擇者,保險單紅以(儲存生息)方式處
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情形之一者,當年度年度利不予發放,其已積之紅
分則按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庫商業銀股份有限
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計算
之平均值計息後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因身故或全殘廢請保險者。
二、要保人於保單
年度中辦解約者。
三、本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有依第七條約定申請效,而效日非保單週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
計算紅利金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扣除已發放紅及已取的各項保險之餘額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齡較本約最低承保齡為小者,本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齡當
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基本保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基本
保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五、因投保
齡的錯誤,而致紅分配錯誤者,本公司按真實投保齡調整其紅利金額,
並依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單紅給付方式及第二十條之約定辦,惟給付方式
5A0-9
係採現給付或抵繳應繳保險費而致溢發或短發紅時,則於後續之紅發放日將應
調整之額扣回或補發。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取其大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八條: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身故
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部分,則以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
人為本約之受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者,則以生存保
人為本約之受人,如亦無生存保險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一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A0-10
附表一:保險費
台灣人壽鴻運 168 還本終身保險 A 型-保險費
單位
/
每十萬元保額
男性
06
10
15
20
06
10
15
20
15 36,975 25,277 18,623 15,454 36,673 25,098 18,613 15,354
16 36,979 25,286 18,640 15,484 36,674 25,100 18,617 15,373
17 36,980 25,306 18,670 15,518 36,677 25,113 18,649 15,406
18 36,982 25,311 18,681 15,589 36,677 25,118 18,651 15,424
19 36,986 25,323 18,708 15,622 36,678 25,130 18,684 15,459
20 36,986 25,333 18,720 15,650 36,684 25,131 18,686 15,478
21 36,990 25,345 18,750 15,686 36,686 25,142 18,720 15,514
22 36,999 25,353 18,763 15,809 36,686 25,148 18,722 15,534
23 36,999 25,370 18,796 15,849 36,692 25,159 18,758 15,572
24 37,003 25,377 18,812 15,884 36,696 25,163 18,814 15,708
25 37,005 25,400 18,849 15,929 36,699 25,179 18,854 15,750
26 37,005 25,407 18,868 15,969 36,703 25,182 18,859 15,776
27 37,005 25,437 18,910 16,020 36,705 25,200 18,902 15,822
28 37,008 25,444 18,933 16,066 36,712 25,208 18,909 15,851
29 37,010 25,482 19,013 16,224 36,721 25,229 18,956 15,901
30 37,021 25,490 19,042 16,279 36,728 25,236 18,965 15,932
31 37,025 25,537 19,152 16,347 36,736 25,262 19,016 15,986
32 37,034 25,548 19,187 16,358 36,741 25,267 19,026 16,021
33 37,038 25,603 19,250 16,409 36,747 25,299 19,081 16,080
34 37,057 25,616 19,292 16,481 36,754 25,303 19,094 16,118
35 37,065 25,683 19,363 16,573 36,755 25,337 19,153 16,310
36 37,081 25,691 19,413 16,661 36,761 25,347 19,168 16,355
37 37,098 25,772 19,494 16,771 36,763 25,384 19,234 16,431
38 37,110 25,783 19,553 16,878 36,763 25,393 19,282 16,484
39 37,137 25,874 19,648 17,016 36,764 25,438 19,355 16,571
40 37,145 25,891 19,719 17,157 36,767 25,447 19,380 16,636
41 37,178 25,999 19,836 17,297 36,771 25,501 19,463 16,739
42 37,194 26,017 19,929 17,324 36,778 25,511 19,495 16,819
43 37,233 26,144 20,072 17,476 36,783 25,575 19,591 16,942
44 37,248 26,174 20,191 17,658 36,791 25,589 19,632 17,047
45 37,300 26,333 20,377 18,010 36,797 25,665 19,743 17,207
46 37,315 26,355 20,545 18,462 36,819 25,684 19,798 17,345
47 37,380 26,551 20,698 19,203 36,828 25,773 19,934 17,568
48 37,397 26,600 20,933 19,390 36,845 25,798 20,007 17,780
49 37,477 26,855 21,218 19,933 36,866 25,910 20,171 18,129
50 37,501 26,893 21,606 20,060 36,878 25,930 20,269 18,537
51 37,604 27,227 22,229 36,906 26,070 20,488
52 37,630 27,326 23,137 36,924 26,097 20,592
53 37,760 27,691 23,822 36,961 26,278 20,879
54 37,802 27,831 24,413 36,980 26,305 21,129
55 37,977 28,171 25,089 37,040 26,550 21,591
56 38,014 28,302 37,058 26,593
57 38,239 28,905 37,145 26,925
58 38,319 29,457 37,180 27,008
59 38,628 30,625 37,302 27,456
60 38,699 32,195 37,334 27,669
61 39,143 37,455
62 39,261 37,544
63 39,893 37,759
64 39,929 37,819
65 40,510 38,211
5A0-11
附表二: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
5A0-12
附件:紅計算方法(註一)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年度,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由本公
司簽證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分配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
人之比(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下方式
之貢獻比法,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
一、紅儲存生息利率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為按「死
差紅差紅積紅利利息三項之和」計算之貢獻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總和」所
得之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額,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
(一)死差紅: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與本公司分紅保險單過去三平均實際經驗死亡
之差」乘以「當年度保險額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之差」計算。
(二)差紅: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
二五)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計算。
(三)積紅利利
息:以「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積保險單紅」乘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
投資報酬」計算。
二、紅儲存生息利率以「二定儲利率(註二)」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為按「死差紅差紅
二項之和」計算之貢獻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總和」所得之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
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額,但該額為扣除所有選擇儲存生息之分紅保單「該保單年度累
計紅保證息(」後值,上述相乘後之值再加上該保單之「該保單年度累計紅保證
息」,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
上述死差紅差紅計算方法同前項死差紅差紅計算方法。
註一: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 91.12.30 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保單
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註二:「二定儲利率,係指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
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
年利率加權平均(採二位小四捨五入)
註三:「該保單年度累計紅保證息」,係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積保險單紅」乘以「二定儲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齡06期10期15期20 齡06期10期15期20
15 36,975 25,277 18,623 15,454 15 36,673 25,098 18,613 15,354
16 36,979 25,286 18,640 15,484 16 36,674 25,100 18,617 15,373
17 36,980 25,306 18,670 15,518 17 36,677 25,113 18,649 15,406
18 36,982 25,311 18,681 15,589 18 36,677 25,118 18,651 15,424
19 36,986 25,323 18,708 15,622 19 36,678 25,130 18,684 15,459
20 36,986 25,333 18,720 15,650 20 36,684 25,131 18,686 15,478
21 36,990 25,345 18,750 15,686 21 36,686 25,142 18,720 15,514
22 36,999 25,353 18,763 15,809 22 36,686 25,148 18,722 15,534
23 36,999 25,370 18,796 15,849 23 36,692 25,159 18,758 15,572
24 37,003 25,377 18,812 15,884 24 36,696 25,163 18,814 15,708
25 37,005 25,400 18,849 15,929 25 36,699 25,179 18,854 15,750
26 37,005 25,407 18,868 15,969 26 36,703 25,182 18,859 15,776
27 37,005 25,437 18,910 16,020 27 36,705 25,200 18,902 15,822
28 37,008 25,444 18,933 16,066 28 36,712 25,208 18,909 15,851
29 37,010 25,482 19,013 16,224 29 36,721 25,229 18,956 15,901
30 37,021 25,490 19,042 16,279 30 36,728 25,236 18,965 15,932
31 37,025 25,537 19,152 16,347 31 36,736 25,262 19,016 15,986
32 37,034 25,548 19,187 16,358 32 36,741 25,267 19,026 16,021
33 37,038 25,603 19,250 16,409 33 36,747 25,299 19,081 16,080
34 37,057 25,616 19,292 16,481 34 36,754 25,303 19,094 16,118
35 37,065 25,683 19,363 16,573 35 36,755 25,337 19,153 16,310
36 37,081 25,691 19,413 16,661 36 36,761 25,347 19,168 16,355
37 37,098 25,772 19,494 16,771 37 36,763 25,384 19,234 16,431
38 37,110 25,783 19,553 16,878 38 36,763 25,393 19,282 16,484
39 37,137 25,874 19,648 17,016 39 36,764 25,438 19,355 16,571
40 37,145 25,891 19,719 17,157 40 36,767 25,447 19,380 16,636
41 37,178 25,999 19,836 17,297 41 36,771 25,501 19,463 16,739
42 37,194 26,017 19,929 17,324 42 36,778 25,511 19,495 16,819
43 37,233 26,144 20,072 17,476 43 36,783 25,575 19,591 16,942
44 37,248 26,174 20,191 17,658 44 36,791 25,589 19,632 17,047
45 37,300 26,333 20,377 18,010 45 36,797 25,665 19,743 17,207
46 37,315 26,355 20,545 18,462 46 36,819 25,684 19,798 17,345
47 37,380 26,551 20,698 19,203 47 36,828 25,773 19,934 17,568
48 37,397 26,600 20,933 19,390 48 36,845 25,798 20,007 17,780
49 37,477 26,855 21,218 19,933 49 36,866 25,910 20,171 18,129
50 37,501 26,893 21,606 20,060 50 36,878 25,930 20,269 18,537
51 37,604 27,227 22,229 51 36,906 26,070 20,488
52 37,630 27,326 23,137 52 36,924 26,097 20,592
53 37,760 27,691 23,822 53 36,961 26,278 20,879
54 37,802 27,831 24,413 54 36,980 26,305 21,129
55 37,977 28,171 25,089 55 37,040 26,550 21,591
56 38,014 28,302 56 37,058 26,593
57 38,239 28,905 57 37,145 26,925
58 38,319 29,457 58 37,180 27,008
59 38,628 30,625 59 37,302 27,456
60 38,699 32,195 60 37,334 27,669
61 39,143 61 37,455
62 39,261 62 37,544
63 39,893 63 37,759
64 39,929 64 37,819
65 40,510 65 3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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