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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金安心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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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金安心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商品之癌症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aiwanlife.com」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 850 或(028170-5156
備查文號:102 12 31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20004297
修訂文號:103 05 01 日依 103 01 22
金管保壽字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105
中華民國10411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911日依10849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修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本台灣人壽金安心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
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新團體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
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
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一、本附加條款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投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續保日(含
)起,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
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
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原位癌」係指「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編碼第二三O號
至第二三四號所載之癌症
三、本附加條款所稱「惡性腫瘤」,係指前款「原位癌」以外之其他癌症。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投保前未曾罹患癌症並於投保生
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續保日(含)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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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範圍
第三條:被保險人於投保生效日前,從未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投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
或續保日(含)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
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四條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之約定,並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且各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罹患「原位癌」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次
罹患癌症保險金」。
二、罹患「惡性腫瘤」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
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第五條: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學檢驗等科學方法檢驗報告之癌症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六條: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台灣人壽金安心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總保險費率表
(實收,首年度及續年度)
本險僅銷售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依據財政部85.07.25台財保第852367814號函之「一年
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規定,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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