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金安心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商品之癌症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
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2 年 12 月 31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20004297 號
修訂文號:103 年 05 月 01 日依 103 年 01 月 22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 年 01 月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105 號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本台灣人壽金安心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
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新團體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
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
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一、本附加條款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投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續保日(含
)起,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檢驗診斷確定人體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
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且確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以下簡稱「分類標準」)歸類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詳如附表)。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原位癌」,係指「分類標準」編碼第二三O號至第二三四號所載之疾病。
三、本附加條款所稱「惡性腫瘤」,係指前款「原位癌」以外之其他癌症。
四、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投保前未曾罹患惡性腫瘤或原位癌
,並於投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續保日(含)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
罹患癌症者。
五、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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