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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白金存摺萬能養老保險保險單條款
台灣人壽白金存摺萬能養老保險保險單條款台灣人壽白金存摺萬能養老保險保險單條款
台灣人壽白金存摺萬能養老保險保險單條款(
((
(Y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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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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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
(本(本
(本保
保保
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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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
099099
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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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85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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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1.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2.2.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3.3.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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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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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洽
電洽電洽
電洽 24
2424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
08000800
0800-
--
-099
099099
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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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850850
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年 05 月 20 日 98 台壽投商字第 00015號
修訂文號:99 年 01 月 18 日 依 98 年 11 月 16 日金
管保財字第 0980251073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年 04 月 13 日 依 99 年 02 月 10 日金
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約定保險費」係指要保人依保險單所載之繳費別及繳費金額,向本公司繳納之
保險費。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約定保險費,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
「約定保險費」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所繳約定保險費累計總額乘以一點一倍後所得之金額。若該金
額依第二十一條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費用。要保人繳納約定保險費時,本公
司自約定保險費中扣除之。該費用之計算詳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依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後之金額,但不得為負值。
本契約所稱「投保年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時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
個月者,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年齡」係指依投保年齡計算所得之年齡;若為第一保單年度,則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