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四、末期腎病變:
係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嚴重巴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
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者除外:
(一)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二)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體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
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三)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
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六、多發性硬化症: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
、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
振等檢查證實,以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七、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且
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重度(3 分)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院
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八、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九、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
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
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十、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mmHg),及醫院
心臟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一、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
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執行動脈瘤頸部夾閉、動脈瘤包裹、動脈瘤母血管夾閉阻塞或動脈瘤切開修補。
單純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十二、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
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一)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十三、重大灼傷(Major Burns):
由熱、電、放射線或化學藥品引起的組織受傷者,其灼傷深度為第三度且其灼傷面積達全身面積 20%以上者(以九分法來估
計),謂之重大灼傷。依照組織破壞的程度及與熱源接觸的時間長短,可將灼傷分為三級:
第一度:只是表皮灼傷,局部紅腫,沒有水泡
第二度:真皮也受灼傷,但未完全壞死,皮膚上可能產生水泡
第三度:整個皮膚及附屬的汗腺毛囊神經都被破壞,傷口呈灰白色或黑色,失去痛覺。
九分法:將人體各部位的面積劃分為 9%或是 9%的倍數,而性器官則設為 1%(頭:9%,左上肢、右上肢:各 9%,軀幹:36%
,左下肢、右下肢:各 18%,性器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