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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生命尊嚴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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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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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生命尊嚴批註條款
給付項目:生命尊嚴保險金
中華民國 82 8 25
台財保字第 821217210 號核准
中華民國 102 11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0 7 1
台壽字第 1102320077 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批註條款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生命尊嚴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契
約)(詳如附表一、二)。
本契約內容有任何一項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之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二、長期護理機構: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提供技術性醫療照顧服務之機關或單位之「護理之家」。或
()符合下列所有要件之機構:
1.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主要功能在提供技術性醫療照顧服務
者。
2.至少長期提供三人以上住宿與膳食服務者。
3.機構至少應置專職之職業醫師或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者。
4.每日編寫每位病人之醫療記錄報告者。
5.每日記錄並控制所有用藥處方情況者。
三、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之規定,因死亡或保險期間屆滿,在本公司所必須給付保險金的額度內,申請提前給付之金
額。
「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上限,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上限
四、生命尊嚴保險金:
本公司依「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所計算的現值,其計算方式詳見本批註條款第四、五條。
五、疾病末期: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以及本公司核保醫生同意,該被保險人因罹患不治之症將會於醫師診斷日起六個月
內死亡者。
六、長期護理: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以及本公司核保醫生同意,該被保險人遭遇如附表三所列之保險事故,已在「長期
護理機構」連續接受六個月以上之治療,且無法痊癒出院,終身將會在長期護理機構療養者。
七、「特定行庫」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
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所稱之保單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
九、「保險成本」係指本契約所稱之人壽保險費用、人壽保險費或保險成本。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本契約所稱之管理費、保單管理費、行政管理費或帳戶管理費。
十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稱之保險金額或基本保險金額,惟附表二所列商品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一日起
指本契約所稱之基本保額。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及「長期護理」情況之一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給付生命尊嚴保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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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之基礎(一)-限適用批註於附表一之商品】
第四條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命尊嚴保險金等於:
一、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
二、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三、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
四、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臺幣伍佰元為限。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長期護理」條件時,其生命尊嚴保險金等於:
一、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
二、申請時預估將來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三、申請時預估將來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
四、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臺幣伍佰元為限。
前二項計算現值之死亡率,本公司依最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疾病末期患者及長期護理患者死亡率計算,而折現利
率依申請當時前一年度之十二個月「特定行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
之平均值計算。
生命尊嚴保險金不得低於所「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在本契約之解約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費及其利息和任何欠繳保費應自生命尊嚴保險金中扣除。
【保險給付之基礎(二)-限適用批註於附表二之商品】
第五條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之條件時,其生命尊嚴保險金等於:
一、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未來半年內之淨危險保額的現值。加上;
二、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三、申請時未來半年內之保險成本之現值。扣除;
四、申請時未來半年內之保單管理費之現值。扣除;
五、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臺幣伍佰元為限。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長期護理」之條件時,其生命尊嚴保險金等於:
一、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未來之淨危險保額的現值。加上
二、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三、申請時未來尚需支付保險成本之現值。扣除;
四、申請時未來尚需支付保單管理費之現值。扣除
五、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臺幣伍佰元為限。
前二項所指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該保單帳戶價值之等值新臺幣
第一、二項計算現值之死亡率,本公司依最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疾病末期患者及長期護理患者死亡率計算,而折
現利率及保單帳戶價值增值率依申請當時前一年度之十二個月「特定行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
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生命尊嚴保險金不得低於所「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在本契約之解約金
本契約如有任何保險單借款本息未清償,或欠繳保險費及每月扣除額時,應自生命尊嚴保險金中扣除。
【生命尊嚴保險金之給付方式
第六條
一、被保險人因為「疾病末期」而申請本保險給付時,本公司將以本批註條款第四、五條所計算出之生命尊嚴保
金,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二、被保險人因為「長期護理」而申請本保險給付時,本公司將以本批註條款第四、五條所計算出之生命尊嚴保
金,分二部份給付予受益人,第一次給付「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的百分之十,結餘之生命尊嚴保險金
則折換成年金,以月給付方式,給付予受益人,其給付期間如下:
申請年齡
給付期間
64 歲以下
10
65-70
8
71-75
6
76-80
5
81-85
3
86 歲以上
2
如被保險人在完成所有給付前死亡,本公司應將未完成給付之年金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折現利率將依申請當時前一年度之十二個月「特定行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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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申請之生命尊嚴保險金,在本公司開始給付後,不得申請變更。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第七條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開始給付保險金之時,該申請給付部份之
效力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基本保額,其金額需符合該契約最低承保金額限制。
【行使之限制條件】
第八條
本批註條款之行使需受制於下列條件
一、本契約必須是有效契約且不得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除向本公司貸款外,不得另有其他債務關係。
三、本契約基本保額需符合本公司設定最低行使本批註條款之金額,其金額詳見保單面頁。
【批註條款的撤銷】
第九條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在生命尊嚴保險金給付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本批註條款。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第十條
生命尊嚴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為本契約之身故保
險金受益人。
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申請手續
第十一條
一、被保險人遭遇本批註條款第三條之保險事故,而欲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時,應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生命尊
嚴保險金之金額;並同時依第三項之規定檢附各項證明文件,申請理賠。
二、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計算出生命尊嚴保險金,請受益人確認是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
行理賠作業。
三、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金申請書。
()診斷證明書,申請「長期護理給付」者,尚須檢具符合定義之長期護理機構出具之證明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
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批註條款不適用生存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二條
若本契約含生存保險給付,被保險人依本批註條款得申請之保險金不含生存保險之給付金額。生存保險金之給付依
本契約條款規範,本契約中有關生存保險條款之效力不受本批註條款第七條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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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批註條款得以批註之商品--傳統型人壽保險商品
台灣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甲型)(中國信託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甲型)、宏利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
))
台灣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乙型) (中國信託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乙型)、宏利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
))
中國信託人壽圓滿 Plus 分紅終身壽險(宏利人壽圓滿 Plus 分紅終身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富利年年還本分紅終身保險(宏利人壽富利年年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金利年年還本終身保險(中國信託人壽金利年年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增有利增額終身壽險(中國信託人壽增有利增額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增鑫增億增額終身壽險(中國信託人壽增鑫增億增額終身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全心守護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珍福滿人生終身壽險(台灣人壽新福滿人生終身壽險台灣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中國信託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
)
中國信託人壽六福金鑽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增還鑽增額還本終身保險(中國信託人壽增還鑽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增如意增額終身壽險(中國信託人壽增如意增額終身壽險)
附表二、本批註條款得以批註之商品--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
台灣人壽新享樂人生變額萬能壽險(台灣人壽享樂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中國信託人壽享樂人生變額萬能壽險宏利人壽享樂
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全利以富變額萬能壽險(宏利人壽全利以富變額萬能壽險)
中國信託人壽守富人生變額萬能壽險(宏利人壽守富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萬能壽險(中國信託人壽鑫富發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豐碩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中國信託人壽豐碩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洋洋變額萬能壽險(中國信託人壽鑫洋洋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大發鑫利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富享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附表三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含),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典型之胸痛症狀。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
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植物人狀態。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
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三、癌症(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
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Rai 氏的分期系統)
()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第一期前列腺癌。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以下之乳頭狀癌)
()邊緣性卵巢癌。
()第一期黑色素瘤。
()第一期乳癌。
()第一期子宮頸癌。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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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四、末期腎病變:
係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嚴重巴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
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者除外:
(一)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二)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體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
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三)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
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六、多發性硬化症: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
、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
振等檢查證實,以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七、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且
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重度(3 )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院
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八、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九、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
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
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十、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mmHg),及醫院
心臟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一、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
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執行動脈瘤頸部夾閉、動脈瘤包裹、動脈瘤母血管夾閉阻塞或動脈瘤切開修補。
單純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十二、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
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十三、重大灼傷(Major Burns):
由熱、電、放射線或化學藥品引起的組織受傷者,其灼傷深度為第三度且其灼傷面積達全身面積 20%以上者(以九分法來估
計),謂之重大灼傷。依照組織破壞的程度及與熱源接觸的時間長短,可將灼傷分為三級:
第一度:只是表皮灼傷,局部紅腫,沒有水泡
第二度:真皮也受灼傷,但未完全壞死,皮膚上可能產生水泡
第三度:整個皮膚及附屬的汗腺毛囊神經都被破壞,傷口呈灰白色或黑色,失去痛覺。
九分法:將人體各部位的面積劃分為 9%或是 9%的倍數,而性器官則設為 1%(頭:9%,左上肢、右上肢:各 9%,軀幹:36%
,左下肢、右下肢:各 18%,性器官:1%
台灣人壽生命尊嚴批註條款
費率
本批註條款無需繳交保險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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