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台灣人壽珍愛長期看護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5V0-1
台灣人壽珍愛長期看護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約重要內容
(一)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約效停止、恢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0 條至第 16 條)
(四)告知義務與約解除權(第 8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應備文件與協義務(第 17 條至第 22 條)
)除外責任及受權之喪失(第 23 條至第 25 條)
(七)保險額與保險期間之變(第 27 條)
(八)受人之指定、變與要保人住所變通知義務(第 30 條、第 31 條)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2 條)
5V0-2
台灣人壽珍愛長期看護終身保險
保險單條款(5V0)
(本約審閱期間三日。)
(身故保險、全殘廢保險、祝壽保險、長期看護、長期看護保險、豁免保險費)
本商品免責期為九十日。
本保險因費計算考慮脫退致本險無解約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傳真:(02)2331-4730;
電子信箱(E-mail):webservice@twlife.com.tw)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03 17 99 台壽字第 00042
修訂文號:99 09月01日依99 06 03
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修訂文號:100 07 01 日依 100 04 11
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 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或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 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
之傷害。
三、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四、 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及財團法人醫院。
五、 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且經政院衛生署
甄審合格,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且
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 所稱「長期看護態」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意外傷害事故、體質虛弱或認知障
礙,經專科醫師診斷後,依診斷書判斷符合下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下列六態中之三款(含)以上者
1、 飲食-無他人協助,無法自飲食。
2、 穿衣-無他人協助,無法自穿脫衣物。
3、 動-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走動。
4、 起居-無他人協助,無法自就寢起床。
5、 沐浴-無他人協助,無法自沐浴。
6、 如廁-無他人協助,排便尿始末無法為之。
(二)被診斷確定為「器質性痴呆」,在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須他
人為看護照顧者。
5V0-3
本款所稱「器質性痴呆」係指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
標準』編號第二百九十號及第二百九十四號所稱病症,且經醫院檢查診斷確
定者為準。
本款所稱意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係指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
三項分辨障礙中之二項以上者:
1、 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 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 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八、 所稱「免責期」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看護」之日起算
,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九、 所稱「繳化保險費」係指依保險額乘以本約訂時保險費所載之
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額。如該保險額有所變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其保險
表如附表一。
十、 所稱「繳費期」係指本約訂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如該繳費
有所變時,以變後之繳費期為準。
十一、本約所稱「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乘以當
年度保單年度數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期」之
額。
約撤銷權】
第 三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廢、於保險齡達一○一歲之保單週日時仍生存
或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態」者,本公司依照本約約定
給付保險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
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本約效的恢
第 七 條︰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
得申請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5V0-4
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保險費之預定利率計算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
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拒絕者,視為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
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時起,開始恢其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
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身故保險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保險事故發生時「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
的一點一倍扣除計已「長期看護」及「長期看護保險」後之額給付「身故保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後,本約效終止。
計已「長期看護」及「長期看護保險」總額已達「已繳化保險費總和」
的一點一倍者,本公司再給付「身故保險」。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
公司按診斷確定時「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扣除計已
「長期看護
及「長期看護保險」後之額給付「全殘廢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後,本約效終止。
計已「長期看護」及「長期看護保險」總額已達「已繳化保險費總和」
的一點一倍者,本公司再給付「全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且同時符合本約第十三
條「長期看護」或第十四條「長期看護保險」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僅依第十三條
或第十四條約定給付「長期看護」或「長期看護保險」,並依第十條約定予以豁
免保險費。
【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保險齡達一○一歲之保單週日時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已
繳化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扣除計已「長期看護」及「長期看護保險
後之額給付「祝壽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計已「長期看護」及「長期看護保險」總額已達「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
5V0-5
的一點一倍者,本公司再給付「祝壽保險」。
【長期看護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
」,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屆滿之次日
,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額的十五倍,給付「長期看護」,惟終身以取一次為
限。
【長期看護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
」,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態」者,本公司以免責期屆滿之次日
為「長期看護保險」之給付日,以後每屆滿半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態」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額的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惟本公司計給付
「長期看護保險」之次以三十次為給付上限。
如被保險人計已「長期看護保險」之次達三十次時,本約效終止。
【長期看護保險給付之停止】
第十五條︰本公司依前條計給付之「長期看護保險」尚未達三十次之給付上限前,有下情形
之一者,本公司即停止「長期看護保險」之給付:
一、
被保險人身故或已取第十一條「全殘廢保險」者。
二、 被保險人「長期看護態」已消滅者。
三、 被保險人未依本約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檢送診斷證明書者。
被保險人於本約繳費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者,要保人得繼續繳交保險費至本
約繳費期間屆滿,使本約繼續有效。惟被保險人嗣後於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前
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本約第十四條之約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並依第十
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本約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
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態」者,本公司將自「長期看
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約長期看護期間應交付之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惟第九
條「約的終止」、第二十七條「保額之減少」之約定即再適用。
前項所約定之豁免保險費僅適用於本主約,包括其他附加於本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
約。
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未持續符合「長期看護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
險費,要保人應自下一期保險費交付日起,按原繳費方法(繳、半繳、季繳、月繳)繼
續交付保險費使本約繼續有效。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七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條約
定給付身故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
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的申
5V0-6
第十九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申請書。
四、 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二十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申請書。
四、 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
第十七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祝壽保險的申
第二十一條︰受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申請書。
三、 人的身分證明。
【長期看護及長期看護保險的申
第二十二條︰受
人申「長期看護」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最近一個月內醫院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其
所開具者得作為診斷。
三、 診斷符合前款長期看護之相關病
四、 保險申請書。
人申「長期看護保險」時,需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以後每次取「
長期看護保險」,應檢送第二、三、四款文件覆查。
人申「長期看護」及「長期看護保險」時,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
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得另經被保險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因此延展保險公司
依第十七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身故保險及全殘廢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保險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
【長期看護
、長期看護保險及豁免保險費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長期看護態」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保
及第十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及自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所稱之毒品。
【受人受權之喪失】
第二十五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權。
5V0-7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
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二十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
額。
【保險額之減少】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八條︰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保險額,而
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退
還保險費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最低保單借款利率與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百
分之二二五)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三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 三十 條︰全殘廢保險、長期看護及長期看護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部分,則以本
約身故保險之受人為本約之受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人者,則以祝壽保
人為本約之受人,如亦無祝壽保險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 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三十一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二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三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5V0-8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V0-9
附表一:保險費
台灣人壽珍愛長期看護終身保險-保險費
單位:元/每千元保額
男性
10
15
20
10
15
20
15 1,357 989 812 1,653 1,205 986
16 1,386 1,009 827 1,691 1,233 1,011
17 1,417 1,034 846 1,730 1,263 1,035
18 1,449 1,053 862 1,770 1,291 1,060
19 1,481 1,077 883 1,816 1,324 1,085
20 1,515 1,102 900 1,859 1,360 1,117
21 1,548 1,126 920 1,903 1,395 1,144
22 1,587 1,156 944 1,952 1,433 1,175
23 1,626 1,185 959 2,002 1,466 1,208
24 1,669 1,212 981 2,057 1,505 1,241
25 1,712 1,246 1,002 2,111 1,547 1,275
26 1,754 1,275 1,027 2,173 1,586 1,309
27 1,805 1,307 1,052 2,232 1,627 1,337
28 1,853 1,341 1,083 2,292 1,668 1,370
29 1,910 1,381 1,116 2,355 1,712 1,401
30 1,969 1,425 1,156 2,425 1,760 1,430
31 2,015 1,465 1,190 2,487 1,803 1,468
32 2,065 1,506 1,224 2,558 1,850 1,507
33 2,116 1,546 1,261 2,611 1,895 1,544
34 2,163 1,579 1,290 2,671 1,939 1,588
35 2,231 1,616 1,327 2,723 1,986 1,630
36 2,284 1,664 1,362 2,794 2,041 1,674
37 2,355 1,722 1,403 2,880 2,103 1,723
38 2,436 1,778 1,447 2,960 2,172 1,771
39 2,521 1,841 1,507 3,060 2,239 1,827
40 2,631 1,914 1,561 3,174 2,319 1,895
41 2,718 1,986 1,620 3,280 2,393 1,959
42 2,822 2,060 1,687 3,392 2,482 2,034
43 2,923 2,117 1,756 3,504 2,564 2,117
44 3,029 2,213 1,816 3,628 2,662 2,202
45 3,125 2,294 1,901 3,760 2,762 2,295
46 3,272 2,367 1,977 3,896 2,865 2,386
47 3,375 2,470 2,085 4,050 2,975 2,467
48 3,513 2,584 2,186 4,209 3,089 2,577
49 3,671 2,700 2,295 4,376 3,202 2,702
50 3,856 2,837 2,421 4,541 3,329 2,822
51 4
,
037 2
,
958 4
,
727 3
,
452
52 4
,
280 3
,
118 4
,
943 3
,
578
53 4
,
526 3
,
292 5
,
187 3
,
699
54 4
,
793 3
,
501 5
,
445 3
,
825
55 5
,
083 3
,
745 5
,
703 3
,
959
56 5
,
350 5
,
866
57 5
,
608 6
,
036
58 5
,
851 6
,
188
59 6
,
068 6
,
329
60 6
,
253 6
,
431
註:本保險費表之保險費係為繳保險費費
5V0-10
附表二: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


10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沒有「台灣人壽珍愛長期看護終身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台灣人壽

其他失能險(殘廢)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