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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B型)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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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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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0-1
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B型(AG0)
(鐵路或捷運意外身故保險金、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aiwanlife.com」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02)8170-5156。
備查文號:93 12 17 93 台壽數理字第 0052
修訂文號:95 08 1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修訂文號:97 05 31 日依 96 12 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4 13 日依 99 02 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070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第 一 條:本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B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一年期傷害
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且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始生效力。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鐵路或捷運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鐵路或捷運之大眾運輸工具
,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二、「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
)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三、「乘客」:係指購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
四、「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因在營業場所或公共設施遭遇火災,致使其身體蒙
受傷害之事故。
五、「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飛行器,在飛航過程中發生意
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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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
開放之航空飛行器為主。
七、「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
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其範圍詳見附表)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時,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
二、因遭受鐵路或捷運意外事故、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死亡。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四 條:本附加條款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鐵路或捷運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鐵路或捷運意外傷
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身故保險
金」外,將額外給付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相同金額之「鐵路或捷運意外身故保險金
,最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自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外,將額
外給付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相同金額之「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三百
萬元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三、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自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外,將額
外給付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相同金額的二倍之「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最高以新台
幣一千萬元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種(含)以上身故保險金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
中最高倍數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附加條款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時,自事故發
生日起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
AG0-3
金」,最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附加條款效力的終止】
第 六 條:本契約終止時,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 七 條: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 八 條: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醫療診斷之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九 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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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一、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面積
二、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948.1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三、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 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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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
附加條款B型(AG0)批註
第一條
本批註所稱「本保單」係指同一保單號碼之所有主附約。
本批註所稱「傷害險」係指「台灣人壽新新平安傷害保險」或「台灣人壽新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第二條
十五足歲(含)以上之單一被保險人於本保單之傷害險合計有效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
元(含)以上者,本公司同意附加「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B 型」。於本公司同意附加後,
若該被保險人於本保單之傷害險合計有效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時「台灣人壽特定
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B 型」效力即行終止。
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B型
總保險費率表
本附加條款係附加於傷害險主契約,無須額外收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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