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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B型)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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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U0-1
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
附加條款B型(AG0)
(鐵或捷運意外身故保險、火災意外身故保險、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備查文號93 12月27日 93台數理字第 0052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
第 一 條:本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B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一期傷害險
約(以下簡稱本約)且被保險人滿十四足歲後始生效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鐵或捷運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鐵或捷運之大眾運輸工具,在
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二、「大眾運輸工具」:係指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
地間之特定線,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三、「乘客」:係指購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
四、「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因在營業場所或公共設施遭遇火災,致使其身體蒙受傷
害之事故。
五、「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飛器,在飛航過程中發生意外,
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航空飛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間之特定線,且對大眾開放
之航空飛器為主。
七、「重大燒燙傷」:係指二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
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其範圍詳附表)
3U0-2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發生下情形時,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
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
二、因遭受鐵或捷運意外事故、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死亡。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的給付】
第 四 條:本附加條款之身故保險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鐵或捷運意外身故保險: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鐵或捷運意外傷害事
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本之「身故保險」外,
將額外給付與本「身故保險」相額之「鐵或捷運意外身故保險最高以新台
幣三百萬元為限。
二、火災意外身故保險: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本約之「身故保險」外,將額外給付與
約「身故保險」相同額之「火災意外身故保險,最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
三、航空意外身故保險: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本約之「身故保險」外,將額外給付與
「身故保險」相額的二倍之「航空意外身故保險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
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種(含)以上身故保險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
高倍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的給付】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時,自事故發生日
起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約保險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
,最
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附加條款效的終止】
條:本約終止時,本附加條款效終止。
【身故保險的申
第 七 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3U0-3
【重大燒燙傷保險的申
第 八 條:受人申「重大燒燙傷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醫診斷之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 九 條:重大燒燙傷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指定或變
3U0-4
附表 重大燒燙傷程
一、 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二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面積。
二、 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 號碼 項目
948.1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10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20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30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40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50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60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70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80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90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三、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際分 號碼 項目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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