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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澳多利外幣萬能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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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0-1
台灣人壽澳多利外幣萬能養老保險保險單條
台灣人壽澳多利外幣萬能養老保險保險單條台灣人壽澳多利外幣萬能養老保險保險單條
台灣人壽澳多利外幣萬能養老保險保險單條(YL0)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相關款項收付皆以澳幣進行
相關款項收付皆以澳幣進相關款項收付皆以澳幣進
相關款項收付皆以澳幣進行,
,本公司不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
本公司不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險本公司不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險
本公司不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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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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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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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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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331-4730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E-mail
webservice@twlife.com.tw
1.
1.1.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
基於保基於保
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
消費者消費者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
審慎選擇保險商審慎選擇保險商
審慎選擇保險商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2.2.
2.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3.3.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4.
4.4.
4.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保險給付金額皆以澳幣計價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保險給付金額皆以澳幣計價本保險之保險費及保險給付金額皆以澳幣計價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保險給付金額皆以澳幣計價
不得與本公司約定新臺幣與澳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
不得與本公司約定新臺幣與澳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不得與本公司約定新臺幣與澳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
不得與本公司約定新臺幣與澳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
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澳幣收
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澳幣收付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澳幣收付
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澳幣收付
本保險之保險給付或解約金給付等相關款項將由本公司以
本保險之保險給付或解約金給付等相關款項將由本公司以本保險之保險給付或解約金給付等相關款項將由本公司以
本保險之保險給付或解約金給付等相關款項將由本公司以
澳幣轉帳至受益人或
澳幣轉帳至受益人或澳幣轉帳至受益人或
澳幣轉帳至受益人或要保人
要保人要保人
要保人之外匯存款帳戶
之外匯存款帳戶之外匯存款帳戶
之外匯存款帳戶
5.
5.5.
5. 要保人以新
要保人以新要保人以新
要保人以新幣兌換成澳幣之方式繳納保險費
幣兌換成澳幣之方式繳納保險費幣兌換成澳幣之方式繳納保險費
幣兌換成澳幣之方式繳納保險費
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
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
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
要保人繳
要保人繳要保人繳
要保人繳
交保險費時
交保險費時交保險費時
交保險費時,
,因繳費方式不同可能產生匯率差價
因繳費方式不同可能產生匯率差價因繳費方式不同可能產生匯率差價
因繳費方式不同可能產生匯率差價
、匯款手續費
匯款手續費匯款手續費
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郵電費及其他費郵電費及其他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
,匯率風險由要保
匯率風險由要保匯率風險由要保
匯率風險由要保
人負擔
人負擔人負擔
人負擔
6.
6.6.
6. 本公司以澳幣經由外匯存款帳戶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額或給付要保人有關保險單相關款項
本公司以澳幣經由外匯存款帳戶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額或給付要保人有關保險單相關款項本公司以澳幣經由外匯存款帳戶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額或給付要保人有關保險單相關款項
本公司以澳幣經由外匯存款帳戶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額或給付要保人有關保險單相關款項
受益人
受益人受益人
受益人
或要保人若將澳幣兌換成新臺幣
或要保人若將澳幣兌換成新臺幣或要保人若將澳幣兌換成新臺幣
或要保人若將澳幣兌換成新臺幣
則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及匯款手續費
則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及匯款手續費則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及匯款手續費
則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及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
郵電費及郵電費及
郵電費及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
,匯率風險由受益人或要保人負擔
匯率風險由受益人或要保人負擔匯率風險由受益人或要保人負擔
匯率風險由受益人或要保人負擔。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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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本司經營資
了解公司營資訊了解公司營資訊
了解公司營資訊
訊公開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亦可
亦可亦可
亦可
24 時保戶服務專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1 01 12100台壽數一字第00141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依保險單所載之繳費金額,向本公司繳納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躉繳保險費。若該金額依第二十二條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
金額為準。
YL0-2
本契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費用。要保人繳納躉繳保險費時,本公
司自躉繳保險費中扣除之。該費用之計算詳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依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後之金額,但不得為負值。
本契約所稱「投保年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時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個月者,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年齡」係指依投保年齡計算所得之年齡;若為第一保單年度,則當
年度保險年齡即為投保年齡,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為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全殘廢)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本
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當年度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等,依附表三計算而得
。該項成本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扣除之。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
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第九條計算所得之金額,但不得為負值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
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
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公式計算,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本契約
「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本契約所稱「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繳費方式,本契約之繳費別為躉繳。
貨幣單位
貨幣單位貨幣單位
貨幣單位
本契約各項給付、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保險單借款與還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解約金
之給付等相關款項,皆以澳幣為貨幣單位。
存匯款相
存匯款相存匯款相
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
關費用之負擔關費用之負擔
關費用之負擔
要保人以存匯款方式(不含自動轉帳)交付躉繳保險費時,其存匯款相關費用由要保人負擔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
存款帳戶收付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或因第十二條歸還身故保險金,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如因償還保險單借款或契約變更補費而致產生存匯款相關費用時,其費用則由要保人負擔。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將領取之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匯入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
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惟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求之人負擔。
前二項所稱存匯款相關費用係指以外匯存款或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時,金融機構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本項費用以存匯款當時金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
前二項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匯款銀、收款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
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躉繳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躉繳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躉繳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躉繳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YL0-3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使
退繳保
滿
明。要保人如未於十
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依解除契約通知日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後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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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與通知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與通知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與通知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與通知
第九條: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於
該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保險金額及已扣除之費用明細。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前一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加計當年度之利息。本契約生效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為零。
二、扣除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各次依第二十二條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本利和的總和,其
利息係按該保單年度各次申請至年度末之實際經過天數以單利計算而得。
三、扣除該保單年度各月結算日應扣除之保險成本之本利和的總和,其利息係按該保單年度各
月結算日至年度末之實際經過天數以單利計算而得。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
前項解約金係指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如有
未到期部分之保險成本,則一併返還。解約費用率詳如附表二。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
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
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
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日計
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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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兩款方式計算所得金額之較高者給付身故
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將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月份已扣除之未到期保險成本,
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若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二條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將扣除申請之減少保單價值準
備金金額後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全殘廢項目表」中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
斷確定者,本公司依下列兩款方式計算所得金額之較高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診斷確定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時將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月份已扣除之未到期保險成本
,併入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若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二條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將扣除申請之減少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四所列兩項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
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第十八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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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以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
日為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作為
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成本或
欠繳保險成本或欠繳保險成本或
欠繳保險成本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於寬限期間欠繳保
險成本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餘額的百分之八十範圍內,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惟每次減少
之金額不得低於澳幣三百元,且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澳幣三百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終止,其解約金依第十條第四項辦理,且保
險金額同比例減少,並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減少部分之淨危險保額當月份已扣除之未到期
保險成本予要保人。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二十要保人繳足躉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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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保單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恢復效力之申請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辦理
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四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二十五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躉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契約最低承保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
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部份的保險成本。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除保險成本與應扣
除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後,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而不退還溢扣部分的保險成本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除保險成本與應扣除保險成本的比
例減少淨危險保額後,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而不得請
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躉繳保險費
或保險成本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
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二十六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YL0-8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二十八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二十九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YL0-9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保費費用率表
保費費用率表保費費用率表
保費費用率表:
1 3
保費費用 = 躉繳保險費 × 保費費用率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解約費用率表
解約費用率表解約費用率表
解約費用率表:
保單解約時,從保單價值準備金中依不同年度扣除費用
1
5
2 4
3
3
4 2
5
1
6 0
費用 = 申請解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解費用率
YL0-10
附表三
附表三附表三
附表三
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
單位:澳幣/每月每萬澳幣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足歲
足歲足歲
足歲) 0.63 0.29 56 8.27 4.04
16 0.85 0.33 57 9.03 4.44
17 1.05 0.36 58 9.86 4.91
18 1.07 0.40 59 10.78 5.46
19 1.09 0.43 60 11.79 6.07
20 1.09 0.44 61 12.90 6.75
21 1.09 0.45 62 14.11 7.47
22 1.09 0.44 63 15.43 8.23
23 1.09 0.44 64 16.87 9.05
24 1.08 0.43 65 18.45 9.94
25 1.08 0.42 66 20.18 10.93
26 1.08 0.42 67 22.07 12.03
27 1.09 0.42 68 24.14 13.27
28 1.10 0.44 69 26.41 14.64
29 1.12 0.46 70 28.89 16.18
30 1.16 0.49 71 31.61 17.88
31 1.21 0.53 72 34.58 19.77
32 1.27 0.57 73 37.83 21.86
33 1.36 0.62 74 41.38 24.16
34 1.46 0.67 75 45.27 26.71
35 1.57 0.72 76 49.51 29.53
36 1.70 0.78 77 54.14 32.65
37 1.83 0.83 78 59.18 36.08
38 1.98 0.89 79 64.68 39.88
39 2.13 0.96 80 70.68 44.07
40 2.30 1.03 81 77.21 48.70
41 2.48 1.11 82 84.32 53.80
42 2.68 1.20 83 92.04 59.41
43 2.90 1.30 84 100.43 65.59
44 3.14 1.42 85 109.52 72.40
45 3.40 1.55
46 3.68 1.71
47 3.98 1.88
48 4.31 2.07
49 4.66 2.29
50 5.04 2.51
51 5.46 2.74
52 5.92 2.97
53 6.42 3.20
54 6.98 3.45
55 7.59 3.72
YL0-11
附表四
附表四附表四
附表四
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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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費率表
相關費率表相關費率表
相關費率表
保費費用率表
保費費用率表保費費用率表
保費費用率表:
1
3
保費費用 = 躉繳保險費 × 保費費用率
二、解約費用率表
解約費用率表解約費用率表
解約費用率表:
保單解約時,從保單價值準備金中依不同年度扣除費用。
1
5
2 4
3
3
4
2
5
1
6
0
費用 = 申請解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解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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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
單位:澳幣/每月每萬澳幣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足歲足歲
足歲) 0.63 0.29 56 8.27 4.04
16 0.85 0.33 57 9.03 4.44
17 1.05 0.36 58 9.86 4.91
18 1.07 0.40 59 10.78 5.46
19 1.09 0.43 60 11.79 6.07
20 1.09 0.44 61 12.90 6.75
21 1.09 0.45 62 14.11 7.47
22 1.09 0.44 63 15.43 8.23
23 1.09 0.44 64 16.87 9.05
24 1.08 0.43 65 18.45 9.94
25 1.08 0.42 66 20.18 10.93
26 1.08 0.42 67 22.07 12.03
27 1.09 0.42 68 24.14 13.27
28 1.10 0.44 69 26.41 14.64
29 1.12 0.46 70 28.89 16.18
30 1.16 0.49 71 31.61 17.88
31 1.21 0.53 72 34.58 19.77
32 1.27 0.57 73 37.83 21.86
33 1.36 0.62 74 41.38 24.16
34 1.46 0.67 75 45.27 26.71
35 1.57 0.72 76 49.51 29.53
36 1.70 0.78 77 54.14 32.65
37 1.83 0.83 78 59.18 36.08
38 1.98 0.89 79 64.68 39.88
39 2.13 0.96 80 70.68 44.07
40 2.30 1.03 81 77.21 48.70
41 2.48 1.11 82 84.32 53.80
42 2.68 1.20 83 92.04 59.41
43 2.90 1.30 84 100.43 65.59
44 3.14 1.42 85 109.52 72.40
45 3.40 1.55
46 3.68 1.71
47 3.98 1.88
48 4.31 2.07
49 4.66 2.29
50 5.04 2.51
51 5.46 2.74
52 5.92 2.97
53 6.42 3.20
54 6.98 3.45
55 7.59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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