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Q0-13
時,本 公 司 應再 以 書 面 通知 要 保 人 償 還 借款 本 息,要 保 人 如 未 於 此通 知 到 達翌 日 起
算二日內償 還 借 款 本 息時,本 公 司 將 以保 單 帳 戶 價值 扣 抵 前述 全 額 借 款 本息,但 本
契約 累 積未 償 還 之 借 款本 息 超 過 保單 帳 戶 價 值 時,本公 司 將立 即 扣抵,並 以 書 面 通
知要保人,要 保 人 若 未 於 本 次 通 知到 達 翌 日 起 算三 十 日 內 償還 不 足 扣 抵 之 借款 本 息
時,本契約 之 效 力 自 該三 十 日 之 次日 起 停 止 。
【保單 帳戶 價 值 的 部 分提 領 】
第三十五條: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首次投資配置日後,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現金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部分提
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且提領後的現金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二萬元。
要保人申請 部 分 提 領 時, 按 下 列 方式 處 理 :
一 、 要 保 人 必 須 在 申 請 文 件 中 指 明 部 分 提 領 的 投 資 標 的 提 領 比 例 , 如 要 保 人 未 指
定,本公司 按 各 投 資 標的 價 值 佔 保單 帳 戶 價 值 的比 例 從 各 投 資 標 的提 領 。
二、部 分 提 領 的 保單 帳 戶 價 值 適 用之 投 資 標 的 單位 淨 值 基 準 日,係 本 公 司 受理 後 依
附件四之投 資 標 的 單 位淨 值 日 為 基準 計 算 。
三、本 公 司 將 於 接獲 要 保 人 之 申 請文 件 一 個 月 內,支 付 部 分提 領 的金 額 扣 除部 分 提
領 費 用 (詳 附 件 二 )後 之 餘額。 逾 期 本 公司 應 加 計 利息 給 付, 其 利 息 按 年利 率 一
分計算。
本公司 給付 部 分 提 領 金額 後 之 保 險金 額 維 持 不 變。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六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 投 保 年 齡 發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真實 投 保 年 齡 較本 公 司 規 定 之最高 承保 年 齡 為大 者,本 契 約無 效,本公 司 除 返
還 當 時 保單 帳 戶 價 值,並 無 息 退 還已 扣 繳 之 保 費費 用、保險 成 本 及 保 單管 理 費
予 要 保 人。
二、因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而 致 溢 繳保 險 成 本 者,本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繳 部 分 的保 險 成
本,其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本 公 司 者,應 加 計利 息 退 還保 險 成 本,其 利 息 按 給付 當
時 保 險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計
算。但在 發 生保 險 事 故 後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本 公 司 者,前 述 溢 繳 成本 本 公
司不 予 退還,改 按 原 扣 繳保 險 成 本 與 應 扣繳 保 險 成本 的 比 例 計 算 保 險 金 額給 付
身故保險金 、 全 殘 廢 保險 金 或 喪 葬費 用 保 險 金 。
三、因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而 致 短 繳 保 險 成本 者,應補 足 其 差 額。如 在 發生 保 險 事 故
後始 發 覺者,免補 繳 差 額,本 公 司 改 按原扣繳保 險 成 本 與 應扣 繳 保 險 成 本的 比
例 計 算 保險 金 額 給 付 身故、全殘 廢 保 險金 或 喪葬 費用 保 險 金;但錯 誤 發 生 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