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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智多鑫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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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多鑫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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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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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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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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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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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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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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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9-850)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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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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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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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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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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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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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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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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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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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合需求之保險商品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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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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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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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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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灣人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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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本司經營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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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時保戶服務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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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保戶服務專
0800-099-850 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1 07 18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077
備查文號:102 02 26 102 台壽數一字第 00010
備查文號:102 06 25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20001392
備查文號:103 1 17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30000039
備查文號:103 11 28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30002581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40000044
備查文號:104 05 19 日台壽數字第 1040001664
修訂文號104 08 04 日依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
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基本保額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各投保年齡所得約定保額倍數表詳附件一。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加或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本保,需
公司同意;少後之基本保,不得於本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額有
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
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
齊申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日計算。
四、目標保險費:係指本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
廢保障及投資需求。
五、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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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
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
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要保人於第二保險
年度起因提高目標保險費時,較先前最高目標保險費新增部分之保費費用率自第一保
險費年度起計算。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
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二。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
表如附件三)由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
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
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當月三行庫第一個營業日牌
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
利息。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各投資標的之日,計算方式
如下:
(一)共同基金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
一個資產評價日。
(二)全權委託管理帳戶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
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或附件四全權委託管理帳戶運用起始日之較後日。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
附件四。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
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
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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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
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依第十
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
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九、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
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
年度。
二十、三行庫: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
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其他約定方式之
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
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
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或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
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配置
及配置及配置
及配置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下限,且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高於
幣六千萬元。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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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
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一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
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
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
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
管理費。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
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ㄧ期之目標保險費或不定期超額保險
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
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
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
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
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
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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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
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
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
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
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
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
通知到達後,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
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次投資配置日
首次投資配置日首次投資配置日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
後不定期超後不定期超
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額保險費的處理額保險費的處理
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 九 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
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
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書面或其他約定
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費
保險費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
交付的交付的
交付的限制
限制限制
限制】
第 十 條:本契約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除以「保單
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始得繳交該次保險
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
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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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十一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於最
近資產評價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戶價值的比例,從各投資標
的價值中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一款約
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十二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資
產撥回之現金給付、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扣除保費用之餘額及其加計利息置於投資標的:投資標首次資配
置金額各投標的次配置日當日庫之盤賣即期匯平均計算,各
資標的投資置日後之保險費扣費費後之額則依險費際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三行庫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金額本公
司根據相關件或面通知後,依四之資標單位淨日三庫之
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及險成之扣除:本公司根據用扣除日當日三行庫之收買入期匯
率平均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外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
盤買入即期匯率,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並轉
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外幣對新臺幣
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三行庫之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並轉
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新臺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將轉出之投資標
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並以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三行庫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將扣除轉換費用後之轉出投
資標的金額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以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人付款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三行庫該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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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及
投資標的及投資標的及
投資標的及配置
配置配置
配置比例約定
比例約定比例約定
比例約定】
十三 條: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二期以後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可另行指定投資標的及其配置比例,若無指定,則依前項
約定作為投資標的的連結。
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的運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的運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的運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的運作】
十四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
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
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
本契帳戶列方
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撥回金額及翌日
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美元貨幣型基金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日,依資產撥回金額及
該美元貨幣型基金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產撥
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
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其大之值計算。
若選擇半年撥回型之全權託管理帳戶且當次半年撥回之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資產
回金額總和未達新臺幣五元者,則當次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本項第一款「累積
數」方式給付。
若選擇月撥回型之全權委管理帳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當次資產撥回金額將
以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月撥回型之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當次資產撥回金額總和未達新臺幣一千元。
(二)要保人未提供現金給付之匯款帳號者。
第二項及第三項若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效、收益
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其應分配但尚未實
分配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實際分配日起算十
日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
ZQ0-8
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資標的轉
投資標的轉投資標的轉
投資標的轉換】
第 十五 條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
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
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
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的
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件二
資標的之
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之
投資標的之
新增新增
新增
、關閉與終止
關閉與終止關閉與終止
關閉與終止
十六 條: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
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
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
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
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
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
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
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
次數及提領次數。
殊情事之評價
特殊情事之評價特殊情事之評價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與處理與處理
與處理】
十七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
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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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重大情事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判斷為對投資標的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致投資標的發
行公司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行或其他相關行為。
要保人依第三十三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
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契約以不
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待特
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
申購之單位數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及比例或金額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
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單帳戶價
保單帳戶價保單帳戶價
保單帳戶價
之通知
通知通知
通知】
十八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十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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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
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二十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首次投資配置日後,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
於新臺幣一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比例或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部分提
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
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件二。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
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約定
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
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
即為結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
即行終止。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或已
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公司以計算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或已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實際收受返還金額之次一個資產
價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重新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並恢復契約效力。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依附件四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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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
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
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
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
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
基準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
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九條所
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
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五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
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本契約第十九條所約定之
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時,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
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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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壽保險金的申領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殘廢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
改為殘廢診斷書。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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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五條的約定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
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
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
受益人受益受益人受益
受益人受益之喪失
之喪失之喪失
之喪失】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
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三條: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六十%,其利息的計算按當時本契約
險單借款之利率為準。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
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
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
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
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
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四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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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分的保險成本。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
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並重新計算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
繳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
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計算身故、完全殘
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各款約定
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六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
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
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七條: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
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
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
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
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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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三十八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三十九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
批註批註
批註
四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
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四十一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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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上限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60
60
33 40
40
0 100
100
33 120
200
1 60
60
34 40
40
1 100
100
34 120
200
2 60
60
35 40
40
2 100
100
35 120
200
3 60
60
36 40
40
3 100
100
36 120
200
4 60
60
37 40
40
4 180
250
37 120
200
5 60
60
38 40
40
5 180
250
38 120
200
6 60
60
39 40
40
6 180
250
39 120
200
7 60
60
40 40
40
7 180
250
40 120
200
8 60
60
41 30
30
8 180
250
41 80
180
9 60
60
42 30
30
9 180
250
42 80
180
10 60
60
43 30
30
10 180
250
43 80
180
11 50
50
44 30
30
11 180
250
44 80
180
12 50
50
45 30
30
12 180
250
45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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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0
50
46 30
30
13 180
250
46 60
100
14 50
50
47 30
30
14 180
250
47 60
100
15 50
50
48 30
30
15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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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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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0
50
49 30
30
16 180
250
49 55
100
17 50
50
50 30
30
17 180
250
50 50
100
18 50
50
51 25
25
18 180
250
51 50
95
19 50
50
52 25
25
19 180
250
52 45
90
20 50
50
53 25
25
20 180
250
53 40
85
21 40
40
54 25
25
21 160
220
54 40
80
22 40
40
55 25
25
22 160
220
55 35
75
23 40
40
56 20
20
23 160
220
56 30
70
24 40
40
57 20
20
24 160
220
57 30
60
25 40
40
58 20
20
25 160
220
58 25
55
26 40
40
59 20
20
26 160
220
59 25
50
27 40
40
60 20
20
27 160
220
60 24
45
28 40
40
61 15
20
28 160
220
61 22
40
29 40
40
62 15
20
29 160
220
62 20
35
30 40
40
63 15
20
30 160
220
63 18
35
31 40
40
64 15
20
31 120
200
64 17
30
32 40
40
65 15
20
32 120
200
65 16
25
註:(1)最高基本保額=年繳化目標保險費保額倍數上限。
(2)最低基本保額=年繳化目標保險費保額倍數下限。
(3)要保人可於最高基本保額、最低基本保額及公司所規定之基本保額限制下,自行選
擇本險之基本保額。
(4)上述之年繳化目標保險費,繳別為年繳者為目標保險費
×
1繳別為半年繳者為目標
保險費
×
2,繳別為季繳者為目標保險費
×
4,繳別為月繳者為目標保險費
×
12
ZQ0-17
一覽表
臺幣
標準
標準標準
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依據每次目標保險費所屬險費年度,決定每次目標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
率如下表
基本保額
保險費年度
300萬以下 300()~500
500()以上
1 60% 59% 58%
2 35% 34% 33%
3 25% 24% 23%
4 20% 19% 18%
5 10% 9% 8%
6 ()以上
0% 0% 0%
2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任一年度: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保費費用率
10,000()~500 萬元 5.0%
500 ()~1,000 萬元 4.0%
1,000 ()~1,500 萬元 3.5%
1,500 ()~2,000 萬元 3.0%
2,000 萬元()以上 2.5%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整
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
前述之「一定期間」係指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
至本公司評估本次調之可取得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
間。
2.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於契約
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
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但於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以前本契約僅提
完全殘廢保障,故保險成依附件三之完全殘廢保險成本表計算。被保險人
齡滿十五足歲之日非保單週月日時,該月之本契約保險成本按自被保險人
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至下一保單週月日及至上一保單週月日之日數分段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管理費
由本公司針對全權委管理帳戶所收取之費用,於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
淨值時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前 5 6 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於轉
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新臺幣 500 元之手續費。因條款之約定而要保人須配
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每次部分提領須從部分提領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元的手續費,但自第二保單
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可享有三次免手續費。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免提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ZQ0-18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
瑞銀(盧森堡)美元基
海外貨幣型
總年費費率 0.72%
群益安穩貨幣市場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貨幣型
0.15% 0.05%
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基金 (台幣計價)
國內貨幣型
0.20% 0.07%
()管理帳戶
1.半年撥回型
(
)
未來資產智多鑫全權委託管理帳()(
全權全權
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0.45%~0.65%
0.05%
2.月撥回型
(
)
-(
)(託帳撥回可能
全權撥回制來全權撥回制來
全權撥回制來
本金
本金本金
本金)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1.2%
0.05%
( 4)
委託-()(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1.2%
0.05%
( 4)
1: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名稱後有標示*者,係指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2:本公司(分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
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3:經理(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管理費及全權委託管理帳戶之投資管理公司的代操費用,於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位淨值時扣除,
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4:本保管費係由花旗銀行按月收取並按日自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若受委託投信交割指示函非使用網路銀行電子化傳
輸方式,則需額外加計每筆交割手續費 15 美元,該手續費用自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
5: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請至本公司網站(http://www.twlife.com.tw/)提供之商品說明書查詢或至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網站
查詢。
ZQ0-19
全殘廢保險成本表(未滿 15 足歲)
/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2 2
6
1 1 11 1 1
1 2 2 7 1 1
12 1 1
2 1 1
8 1 1
13 1 1
3 1 1
9 1 1
14 1 1
4 1 1
10 1 1
15 2 1
5 1 1
身故及完全殘廢保險成本表(15 足歲以後)
/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4
21 13
43
240 86
72
2543 1461
15
29 15
44
262 93
73
2774 1627
16
38 17
45
285 103
74
3022 1813
17
45 19
46
310 113
75
3290 2022
18
49 20
47
336 124
76
3576 2257
19
51 21
48
365 136
77
3886 2517
20
52 21
49
397 150
78
4222 2806
21
53 22
50
428 166
79
4591 3123
22
56 23
51
460 184
80
4995 3469
23
59 25
52
495 201
81
5438 3851
24
64 27
53
529 218
82
5914 4270
25
68 30
54
563 234
83
6434 4733
26
74 31
55
599 252
84
6988 5242
27
77 31
56
641 273
85
7588 5802
28
80 32
57
693 300
86
8240 6434
29
84 33
58
757 334
87
8946 7122
30
88 33
59
837 372
88
9728 7898
31
94 35
60
912 415
89
10600 8752
32
101 37
61
973 457
90
11603 9728
33
109 40
62
1049 499
91
12763 10901
34
118 44
63
1142 546
92
13913 12346
35
128 47
64
1248 602
93
15167 13754
36
138 50
65
1367 666
94
16534 15323
37
150 53
66
1491 741
95
18024 17071
38
162 58
67
1625 829
96
19649 19018
39
174 63
68
1777 930
97
21420 21187
40
188 69
69
1947 1045
98
23350 23603
41
202 74
70
2130 1173
42
220 79
71
2330 1314
ZQ0-20
類別
類別類別
類別
屬性
屬性屬性
屬性
地區或產業
地區或產業地區或產業
地區或產業
標的名稱
標的名稱標的名稱
標的名稱 幣別
幣別幣別
幣別
投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
或總代理人
或總代理人或總代理人
或總代理人
單位淨值日
單位淨值日單位淨值日
單位淨值日
(T
X
)
美國
瑞銀(盧森堡)美元基金
美元
瑞銀股份
有限公司
T+1
群益安穩貨幣市場基金 新台幣
群益股份
有限公司
T+1
台灣
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基金 新台幣
未來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T+1
()
類別
類別類別
類別
屬性
屬性屬性
屬性
地區或產業
地區或產業地區或產業
地區或產業
標的名稱
標的名稱標的名稱
標的名稱
幣別幣別
幣別
投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
或總代理人
或總代理人或總代理人
或總代理人
撥回
撥回撥回
撥回
全權委託
全權委託全權委託
全權委託
管理帳戶
管理帳戶管理帳戶
管理帳戶
運用起始日
運用起始日運用起始日
運用起始日
單位淨值日
單位淨值日單位淨值日
單位淨值日
(T
X
)
全球
未來資產智多鑫全權
委託管理帳戶(
)(全權委託帳戶之
全權委託帳戶之全權委託帳戶之
全權委託帳戶之
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能為本金能為本金
能為本金)
美元
未來資產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每半年固定撥回
2.6%
2012.08.31
T+1
()
類別
類別類別
類別
屬性
屬性屬性
屬性
地區或產業
地區或產業地區或產業
地區或產業
標的名稱
標的名稱標的名稱
標的名稱 幣別
幣別幣別
幣別
投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
或總代理人
或總代理人或總代理人
或總代理人
撥回
撥回撥回
撥回
全權委託
全權委託全權委託
全權委託
管理帳戶
管理帳戶管理帳戶
管理帳戶
運用起始日
運用起始日運用起始日
運用起始日
單位淨值日
單位淨值日單位淨值日
單位淨值日
(T
X
)
富蘭克林華美全權委
託帳戶-月撥回型(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為本金為本金
為本金)
美元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
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2014.11.11
T+1
全球
未來資產全權委託帳
-月撥回型(美元)(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
美元
未來資產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固定撥回每月固
定撥回 0.46%
2.額外撥回2015
年起,每年 6 月與
12 月第 1 個資產評
價日為委託投資資
產額外撥回基準
日,如委託投資資
產扣除固定撥回後
之每單位淨值超過
10 美元,就超過單
位淨值 10 美元部
分,再額外撥回
20%
2014.11.11
T+1
1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名稱後有標示*者係指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行政管理費用
2:上表之 T 日係指受理該投資標的贖回(或轉出)之日,涉及投資標的之贖回則以次 X 個資產評價日(即
T+X 日)作為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基準日。
3: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總和須等於 100%,且投資配置比例百分比須為整數
4「未來資產智多鑫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美元)(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相關要件如下
(1)投資起始日:2012 8 31 日。
(2)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 2013 年起每年 3 1 日與 9 1 (若遇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撥回全權委託管理帳戶之委託投資資 2.6%本管理帳戶每年撥回固定比率予投資人並
不代表其報酬率本管理淨值可能因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託人應當解依其原始投資日
之不同,當該撥比率已本管理帳戶投資報酬率時,本管理帳戶之資產總將有減少之
能。
5「富蘭克林華美全權委託帳戶-月撥回型(美元)(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相關要件如
下:
(1)投資起始日:2014 11 11 日。
(2)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自全權委託帳戶投資起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每月第 1 個資產評價日為資產
撥回實際分配日本管理每年撥回固比率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管理帳戶淨值可
ZQ0-21
因市場因素而上波動,人應當了解其原始投資日期之不同,當該撥回比已超過本管理
戶之投資報酬率時,本管理帳戶中之資產總值將有減少之可能。
6「未來資產全權委託帳-月撥回型(美元)(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相關要件如下:
(1)投資起始日:2014 11 11 日。
(2)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自全權委託帳戶投資起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每月第 1 個資產評價日為資產
撥回實際分配日本管理每年撥回固比率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管理帳戶淨值可
因市場因素而上波動,人應當了解其原始投資日期之不同,當該撥回比已超過本管理
戶之投資報酬率時,本管理帳戶中之資產總值將有減少之可能。
7本公司(分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
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ZQ0-22
附件五 完全殘廢程度項目一覽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以自傷害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智多鑫變額萬能壽險
智多鑫變額萬能壽險智多鑫變額萬能壽險
智多鑫變額萬能壽險
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標準
標準標準
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依據每次目標保險費所屬保險費年度,決定每次目標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比
率如下表
基本
保額
保險費年度
300萬以下
300萬(含)
~500萬
500萬(含)以
第1年 60% 59% 58%
第2年 35% 34% 33%
第3年 25% 24% 23%
第4年 20% 19% 18%
第5年 10% 9% 8%
第6年(含)以上
0% 0% 0%
2.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任一年度: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保費費用率
10,000(含)~500萬元 5.0%
500萬(含)~1,000萬元 4.0%
1,000萬(含)~1,500萬元 3.5%
1,500萬(含)~2,000萬元 3.0%
2,000萬元(含)以上 2.5%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臺幣100元。本公調整單管費並於三月前知要人,調
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
前述之「一定期間」係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
至本公司評估本次調整之可取得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期
間。
2.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於契約生
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
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但於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以前本契約僅提供
完全殘廢保障,故保險成本依保險單條款附件三之完全殘廢保險成本表計算。
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非為保單週月日時,該月之本契約保險成本按自
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至下一保單週月日及至上一保單週月日之日數分
段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管理費
由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所收取之費用,於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位
淨值時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5 ,第6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於轉出
之投標的值中扣除臺幣500之手費。因條之約而要人須
轉換者不在此限。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每次分提須從部分領金中扣新臺500元手續,但第二
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可享有三次免手續費。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免提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
全殘廢保險成本表(未滿15足歲)
/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2 2 6 1 1 11 1 1
1 2 2 7 1 1 12 1 1
2 1 1 8 1 1 13 1 1
3 1 1 9 1 1 14 1 1
4 1 1 10 1 1 15 2 1
5 1 1
身故及完全殘廢保險成本表(15足歲以後)
/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4 21 13 43 240 86 72 2543 1461
15 29 15 44 262 93 73 2774 1627
16 38 17 45 285 103 74 3022 1813
17 45 19 46 310 113 75 329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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