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Q0-11
【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
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
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
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
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
基準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
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
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九條所約
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
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五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
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本契約第三十九條所約定之時
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時,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
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