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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新智多鑫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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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智多鑫變額萬能壽險-00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新智多鑫變額萬能壽險
(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返還保單
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備查文號:1010718
101台壽數一字第00077
中華民國106102
台壽字第1062331044號函備查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釋,應探契約當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用的文字;如有疑時,以有利於被險人的解釋為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額:係指契約所明之投保金額,各投保齡所得約定保額倍表詳附一。要保在本契約有效
間內得申增加或減少基本保。惟增加基本額,需經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額,不得低於本保
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
三、保險額:係指公司於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給付之金額。金額以淨危險保額保單帳戶價值兩者
總和付,中,淨危險保額及單帳戶價值係受益人檢申請身故、完全殘廢保之所須文件並送達
公司,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計算。
四、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保障及投資需求。
五、不定超額保險:係指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意,為增加其保單戶價值於目標保費以外所繳付
保險費,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
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六、保費用:指因本契約簽訂及作所產生並自保險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單、銷售服務及
他必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保人繳付之保費乘以附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費用表」所列之百
率所之數。要保人於第二保費年度起因提目標保險時,較先前最高目標保新增部分之保費費
率自第一保險費年度起計算。
除,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二。
八、保險本:係指供被保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保障所需的成本(準體之率表如附件三)。由本
於契生效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據訂立本契約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險年齡及淨危險保
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部分領費用:指本公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帳戶價時,自給金額中所收取
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保險齡:係指投保時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但未滿一歲的零超過六月者加算歲,以後每經
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當月三行庫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四。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五、投標的單位值:係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際交易所採用之每位「淨產價值或場價值」。本
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投標的價值係指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依本契約下各該投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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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七、保帳戶價值係指以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係依本契約所有投標的之資標的價總和加上尚未
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九、保費年度:指要保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度。惟若歷保單年有目標險費未繳之情形者,應
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二十、三庫:係指灣銀行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作金庫業銀行股有限公司等三
公司。
二十一、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要保人選擇連結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者,本公司依該投資標的投入金
額,乘以附件二所列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費用率計算申購手續費,並自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中扣除後配置。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同意承保,預收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其應負之險責任以同意承時溯自預收相
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項規定行使本契約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要保人書面或其他定方式意思表示達翌日零時起
效,本契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費;本契約撤銷生後所發的保險事,本公司不負
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期間內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達九十歲之保單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第二期以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及日期,向本公司在地或定地點交,並由本公司
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下限,且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高於新臺幣六千萬元。
第二期以保險費扣保費費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第一個產評價日第十三條之約
配置於各資標的;於首次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後保險費扣除保費用後之額依第二第十一款約定
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約生日起,若本契約項之保單帳戶價值扣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付當月保成本及
單管理費,本公司日數比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本公司應於前述單帳戶值為零之日催告要保人
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仍未交付,本契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止效力。如在寬限間內發保險事故,本公司應負
險責任,保人並應日數比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及保單管理費。停期間內生保險事時,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止效力之起六個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間欠繳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
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ㄧ期之目標保險費或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止效力之起六個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者,本公司得於要人之復申請送達公司之日起五
內要求要人提供被險人之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提供之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
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三項提出請復效,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之情形外,於交齊保證明並清償及交第二項約定
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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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五項及第項繳交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餘額,本公司於保費實際帳日之後第一個資產評
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三十三條定停止效力而請復效者除復效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十三條第項所約
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恢復時,公司按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間之保險成本及保管理費以後仍依定扣除保險成
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及保險人在立本契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據實說,如有為匿或遺漏不為
明,或為實的說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估計者,本公司得,且得不退還已扣之保費
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保險人在加基本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問的告事項應據說明,如有為
約,且得退還已扣之保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費,其保險事故發後亦同但危險的生未基於其說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使
起,經過年不行使消滅。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要保人死亡、居住不明,知不能送時,本公司得
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一項解除約時,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值大於零,則本公以解除約通知到後,依附件四
投資標的位淨值日基準,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保人。倘被保險人身故,已收齊第十七條約定之
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九條
點,將該定期超額險費扣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要保人所指定之投標的配比例,於一個資產評價
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第十條
本契約之本保額與保單帳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費金兩者之和除以「保單帳價值加計當次預定
資保費金」之比例應在一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保險費。但訂立本約時,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其行為或缺依其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險人,則為基本保除以「單帳戶價加計當次預定
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
本公司於契約生效及每保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險成本,併同保單理費,最近資產價日由保單帳
價值依當各投資標價值佔單帳戶價值的比例,從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保險成本
暨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一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費之收取給付各保險金、收益分配、返保單帳戶價值、償解約金資產撥回現金給付、部
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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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扣除保費用後之額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資標的:各投資標首次投配置金額依各投資標的
次配置日當日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計算,各投資標的首次投資配置日以後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
後之餘額則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本公司根據收到相關文件或書面通知後,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計算。
()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
1.配息型共同基金之現金給付:以收益實際分配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該配息型共同基金計價
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2.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以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人付款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該全權委託管
理帳戶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外幣對外
本公司根據收申請書(或電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入即期匯率,將轉
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並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外幣對新臺幣
本公司根據收申請書(或電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入即期匯率,將轉
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並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新臺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收申請書(或電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評價日,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額扣除依第十五條
約定之轉換費後,並以收到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
期匯率,將扣除轉換費用後之轉出投資標的金額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參考機構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份有限公司,但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三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結。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的運作
第十四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
本契約所連結之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
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投資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
各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二、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二類投資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
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投資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
三、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三投資標的若有資產撥回約定者,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
則由本公司依本款第一目「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累積單位數
本公於該的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撥回金額及翌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配置於美元貨幣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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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該投的發資產回金際分,依產撥及翌美元型基
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現金給
本公於該標的行機產撥額之際分起算日內給付。但可歸
公司由致前開限內付者加計息給其利給付本保辦理險單
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但若本契於收益分或資產回金額實際分配日前本約已終止或停效、益實際配日已超有效期間屆滿
或其他原造成無法資該標時,其應分配但尚未實分配之收益分配或產撥回額,本公於收益分配或
者,應加利息給付其利息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第二百三條法定年利率兩者取
大之值計算。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但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轉
第十五條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本公司申請不同投標的間轉換,並於申請書(或
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到前項申書(或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轉出之資標的價,並以該價值
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的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件二。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六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得主動終某一投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定方式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
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得經所有有投資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並於閉日前三日以書面或其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得配合某投資標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關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於接獲該資標的發行或
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經關閉後於重新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除禁轉入及再資外,保單帳
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第一項第款、第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面或其約定方式知後十五日內
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於前項期內提出申請,因不可歸於本公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時已無法依要人指定
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資產評價遇有下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行、經理或計算代機構暫計算投資的單位淨值或
回價格,致本公司法申購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並依投資標的行、經理或計
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大情事經資標的行公司判斷為對投資標有重大不利影響或投資標發行公司法進行或持續
為履行投資標的發行或其他相關行為
要保人依三十三條定申請保險單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款情事之,致發
、經理或算代理機暫停計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約以不計入該投資的之價的保單帳價值計算可借
額上限或險金,且加計利。待特殊情事終止時,公司應即重新計算險金或要保人之請重新計算可
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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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發行、經或計算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購或贖回、該投資的已無供申購之位數,或因法
變更等不歸責於本司之事,致本公司無法依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例或金申購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八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契約的終止
第十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累積達有單帳戶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公司應以收到前項面通知,依附件之投資標的單
淨值日之單帳戶價為解約,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個月內償付之。逾本公司加計利息付,其利息按
利率一分計算。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二十
於本契約效期間且持有之投資標的首次投資配置後,如累積有保單戶價值,要保人向本公司提出
請部分提其保單帳價值,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元且提後的保單戶價值不得低
新臺幣二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比例或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依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將於收到保人之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部分提費用後之額。逾期本公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件二。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或益人應於悉本公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內通知本公司,於通知儘速檢具需文件向本公
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收齊前項件後十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在前開限內為給者,應加計利
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失蹤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期間內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時,本公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為準,依第二
四條約定還保單帳價值或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本契約項之保單戶即為結;如要保人或
益人能提證明文件足以認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害事故而死亡者,公司應意外傷害故發生日為準
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公司依項約定返保單帳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力即行終。如發現被保
人生還時要保人或益人應該筆返還之保單帳戶價或已領之身故保險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司,本
司以計算還之保單戶價值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費用保險金當時之單帳戶值,於實收受返還金額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重新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並恢復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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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九十九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司依附四之投資的單位淨值日
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
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時,以精障礙或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識而行之能力者被保險人,其
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險人於民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本公司),不得超過訂
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因發生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險金予益人,如超過喪葬費用
險金額上者,須按例返還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其原投資部分之單帳戶值,則按定返還予要保
或其他應之人,其產評價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用保險金所須文件送達本司時,依件四之投資標
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
第五項情,如要保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保險契(附)約,其投保
喪葬費用險金額合超過第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於所承保之喪葬費金額範內,依各保書所載之要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葬費用險金至第五項喪葬費用度上限為止。如有家以上險公司之險契(附)約
保時間相或無法區其要保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司應依其喪葬費用險金額扣除要保間在先之保險
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七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九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
給付保險金。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依附件四之
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期間內成附件五所列之完全殘等級之一,並經完殘廢診確定者,公司按保險金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二十九條定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過本契約第三十九所約定時效,本司得拒絕給付
險金。本司將以受人檢齊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文件,並送達本公時,依件四之投標的單位淨值
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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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殘廢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殘廢診斷書。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殘廢之保金時,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予以檢驗,必要時得另經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意自殺死者,本司仍負給付身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情形而免付保險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受益人檢齊所須文送達本司時,依件四之投資標
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因第一各款或第三十一條第一原因致死者,本公依第二四條約定還保單帳戶價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時,其身保險金或喪葬
用保險金為被保險遺產。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益權之受益人原應之部分依原約定例計算後分歸
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給各項保險、收益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返還保單帳戶價及償付約金、部提領金額時,
要保人仍保險單借本息或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項者,公司得先銷上述欠款及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有期間且所有之各資標的首資配置日後,要保得向本公司申請保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六十%,其利息的計算按當時本契約保險單借款之利率為準。
當未償還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或其他定方式通要保人;如未
還之借款息超過本約保單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保人償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
知到達翌起算二日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扣抵之。但若要保尚未償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
未償還之款本息已過保單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於通知達翌日
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契約累積未償還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值,且未依前項約為通知,於本公以書面通知要
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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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在請投保時應將被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填明。被保險人的保年齡以足歲計,但滿一歲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年齡的錯,而致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息退還溢繳部分的險成本如在發生險事故後始發
且其誤發在本公司者,前述繳保險成本本司不予退,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扣繳保險成本的比
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年齡的錯,而致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或按原扣繳的保險本與被保險人
的真年齡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故後始發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者,要保人不得要
故、全殘保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身故、完全殘廢保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第二款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者,應加計利息退各款約之金額,利息按給付當
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放棄處分者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險人同意變更身故益人,要保人未前述變更通知
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益人的指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保險人的同意書(、被保人為同一時為申請書或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故受益人時或先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人之法定承人為本契約
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七條
要保人及益人對於資標的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法律、匯率、市場動風險投資標的行或經理機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因可歸責投資標發行經理機構其代理人、代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事由發時,本公應盡善良管理
之義務,基於要保、受益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構進行償。相關償費用由本公
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條
本契約內的變更,記載事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項、第十六條第一、第三六條約定外,應經要保
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一條
因本契約訟者,同以要保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要保人住所在華民國境時,以本公司
公司所在地方法院第一審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者保護法第四十七及民事訟法第四三十六條之九
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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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額倍數表
下限
上限
年齡
男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女性
女性
0
60
33
40
40
100
200
1
60
34
40
40
100
200
2
60
35
40
40
100
200
3
60
36
40
40
100
200
4
60
37
40
40
250
200
5
60
38
40
40
250
200
6
60
39
40
40
250
200
7
60
40
40
40
250
200
8
60
41
30
30
250
180
9
60
42
30
30
250
180
10
60
43
30
30
250
180
11
50
44
30
30
250
180
12
50
45
30
30
250
180
13
50
46
30
30
250
100
14
50
47
30
30
250
100
15
50
48
30
30
250
100
16
50
49
30
30
250
100
17
50
50
30
30
250
100
18
50
51
25
25
250
95
19
50
52
25
25
250
90
20
50
53
25
25
250
85
21
40
54
25
25
220
80
22
40
55
25
25
220
75
23
40
56
20
20
220
70
24
40
57
20
20
220
60
25
40
58
20
20
220
55
26
40
59
20
20
220
50
27
40
60
20
20
220
45
28
40
61
15
20
220
40
29
40
62
15
20
220
35
30
40
63
15
20
220
35
31
40
64
15
20
200
30
32
40
65
15
20
200
25
註:(1)最高基本保額=年繳化目標保險費保額倍數上限。
(2)最低基本保額=年繳化目標保險費保額倍數下限。
(3)要保人可於最高基本保額、最低基本保額及公司所規定之基本保額限制下,自行選擇本險之基本保額。
(4)上述之年繳化目標保險費,繳別為年繳者為目標保險費
1,繳別為半年繳者為目標保險費
2,繳別為季繳者為目標保
險費
4,繳別為月繳者為目標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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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幣元或%)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依據每次目標保險費所屬保險費年度,決定每次目標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比
率如下表
基本保額
保險費年度
300萬以下
300()~500
500()以上
1
60%
59%
58%
2
35%
34%
33%
3
25%
24%
23%
4
20%
19%
18%
5
10%
9%
8%
6()以上
0%
0%
0%
2.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任一年度: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保費費用率
10,000()~500萬元
5.0%
500()~1,000萬元
4.0%
1,000()~1,500萬元
3.5%
1,500()~2,000萬元
3.0%
2,000萬元()以上
2.5%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100司得調整保費並三個通知,調
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
前述之「一定期間」係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
至本公司評估本次調整之可取得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期
間。
2.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於契約生
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
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但於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以前本契約僅提供
完全殘廢保障,故保險成本依附件三之完全殘廢保險成本表計算。被保險人年
齡滿十五足歲之日非為保單週月日時,該月之本契約保險成本按自被保險人年
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至下一保單週月日及至上一保單週月日之日數分段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
(1)國內:0.5%(每次)
(2)海外:1%(每次)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金:資機取,算單值時除,司未
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已由本公司公告之單位淨值中扣除。
(1)國內:0.5%(每年)
(2)海外:1%(每年)
3.管理本公對全理帳之費
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位淨值時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5次轉換免,第6及以後的轉換,每次於轉出之投資
標的扣除500續費條款定而保人轉換
不在此限。
註: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續費,費用率同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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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提領費用
每次領須分提金額扣除新臺500費,第二
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可享有三次免手續費。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免提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106) 附件二)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106) 附件一)
附件三 保險成本
一、完全殘廢保險成本表(未滿15足歲)
單位:元/每月每百萬基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2
2
6
1
1
11
1
1
1
2
2
7
1
1
12
1
1
2
1
1
8
1
1
13
1
1
3
1
1
9
1
1
14
1
1
4
1
1
10
1
1
15
2
1
5
1
1
二、身故及完全殘廢保險成本表(15足歲以後)
單位:元/每月每百萬基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4
21
13
43
240
86
72
2543
1461
15
29
15
44
262
93
73
2774
1627
16
38
17
45
285
103
74
3022
1813
17
45
19
46
310
113
75
3290
2022
18
49
20
47
336
124
76
3576
2257
19
51
21
48
365
136
77
3886
2517
20
52
21
49
397
150
78
4222
2806
21
53
22
50
428
166
79
4591
3123
22
56
23
51
460
184
80
4995
3469
23
59
25
52
495
201
81
5438
3851
24
64
27
53
529
218
82
5914
4270
25
68
30
54
563
234
83
6434
4733
26
74
31
55
599
252
84
6988
5242
27
77
31
56
641
273
85
7588
5802
28
80
32
57
693
300
86
8240
6434
29
84
33
58
757
334
87
8946
7122
30
88
33
59
837
372
88
9728
7898
31
94
35
60
912
415
89
10600
8752
32
101
37
61
973
457
90
11603
9728
33
109
40
62
1049
499
91
12763
10901
34
118
44
63
1142
546
92
13913
12346
35
128
47
64
1248
602
93
15167
13754
36
138
50
65
1367
666
94
16534
15323
37
150
53
66
1491
741
95
18024
17071
38
162
58
67
1625
829
96
19649
19018
39
174
63
68
1777
930
97
21420
21187
40
188
69
69
1947
1045
98
23350
23603
41
202
74
70
2130
1173
42
220
79
71
2330
1314
14 頁,共 14
台灣人壽新智多鑫變額萬能壽險-00
附件四 投資標的選擇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106) 附件一)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二)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二)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106) 附件二)
附件五 完全殘廢程度項目一覽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
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台灣人壽新智多鑫變額萬能壽險
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依據每次目標保險費所屬保險費年度,決定每次目標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比
率如下表
基本
保額
保險費年度
300萬以下
300萬(含)
~500萬
500萬(含)以上
第1年 60% 59% 58%
第2年 35% 34% 33%
第3年 25% 24% 23%
第4年 20% 19% 18%
第5年 10% 9% 8%
第6年(含)以上 0% 0% 0%
2.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任一年度: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保費費用率
10,000(含)~500萬元 5.0%
500萬(含)~1,000萬元 4.0%
1,000萬(含)~1,500萬元 3.5%
1,500萬(含)~2,000萬元 3.0%
2,000萬元(含)以上 2.5%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100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整
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
前述之「一定期間」係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
至本公司評估本次調整之可取得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期
間。
2.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於契約生
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
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但於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以前本契約僅提供
完全殘廢保障,故保險成本依保險單條款附件三之完全殘廢保險成本表計算。
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非為保單週月日時,該月之本契約保險成本按自
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至下一保單週月日及至上一保單週月日之日數分
段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
(1)國內:0.5%(每次)。
(2)海外:1%(每次)。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
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已由本公司公告之單位淨值中扣除。
(1)國內:0.5%(每年)。
(2)海外:1%(每年)。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由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所收取之費用,於計
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位淨值時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5次轉換免費,第6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於轉出
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新臺幣500元之手續費。因條款之約定而要保人須配合
轉換者不在此限。
註: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續費,費用率同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每次部分提領須從部分提領金額中扣除新臺幣500元的手續費,但自第二保單
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可享有三次免手續費。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免提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保險成本表
全殘廢保險成本表(未滿15足歲)
單位:元/每月每百萬基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2 2 6 1 1 11 1 1
1 2 2 7 1 1 12 1 1
2 1 1 8 1 1 13 1 1
3 1 1 9 1 1 14 1 1
4 1 1 10 1 1 15 2 1
5 1 1
身故及完全殘廢保險成本表(15足歲以後)
單位:元/每月每百萬基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4 21 13 43 240 86 72 2543 1461
15 29 15 44 262 93 73 2774 1627
16 38 17 45 285 103 74 3022 1813
17 45 19 46 310 113 75 3290 2022
18 49 20 47 336 124 76 3576 2257
19 51 21 48 365 136 77 3886 2517
20 52 21 49 397 150 78 4222 2806
21 53 22 50 428 166 79 4591 3123
22 56 23 51 460 184 80 4995 3469
23 59 25 52 495 201 81 5438 3851
24 64 27 53 529 218 82 5914 4270
25 68 30 54 563 234 83 6434 4733
26 74 31 55 599 252 84 6988 5242
27 77 31 56 641 273 85 7588 5802
28 80 32 57 693 300 86 8240 6434
29 84 33 58 757 334 87 8946 7122
30 88 33 59 837 372 88 9728 7898
31 94 35 60 912 415 89 10600 8752
32 101 37 61 973 457 90 11603 9728
33 109 40 62 1049 499 91 12763 10901
34 118 44 63 1142 546 92 13913 12346
35 128 47 64 1248 602 93 15167 13754
36 138 50 65 1367 666 94 16534 15323
37 150 53 66 1491 741 95 18024 17071
38 162 58 67 1625 829 96 19649 19018
39 174 63 68 1777 930 97 21420 21187
40 188 69 69 1947 1045 98 23350 23603
41 202 74 70 2130 1173
42 220 79 71 2330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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