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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新真情保本分紅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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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K1-1
台灣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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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情保本分定期
真情保本紅定保險真情保本紅定保險
真情保本紅定保險摘要
內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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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期間
審閱期間審閱期間
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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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少三日
不得於三不得於三
不得於三
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
: :
: 保人保險公司
要保及保險公要保及保險公
要保及保險公
契約重要
契約重要契約重要
契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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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銷權
契約銷權契約銷權
契約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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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之
任之任之
任之
復及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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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間及給付
保險間及給付保險間及給付
保險間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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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務與契約除權
告知務與契約除權告知務與契約除權
告知務與契約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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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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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故之通知
保險故之通知保險故之通知
保險故之通知
求保金應文件與協義務
請求險金備文件與力義請求險金備文件與力義
請求險金備文件與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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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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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任及受益之喪
除外任及受益之喪除外任及受益之喪
除外任及受益之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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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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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額與保險間之
保險額與保險間之保險額與保險間之
保險額與保險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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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至條至
條至24
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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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借款
保險借款保險借款
保險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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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之指
受益之指受益之指
受益之指
更與保人所變更通義務
變更要保住所變更知義變更要保住所變更知義
變更要保住所變更知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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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消滅時效
請求消滅時效請求消滅時效
請求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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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情保本分定期險保險單
真情保本紅定保險保險條款真情保本紅定保險保險條款
真情保本紅定保險保險條款
5K
5K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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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契約審閱間三
本契約審期間本契約審期間
本契約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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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保
滿期險金滿期險金
滿期險金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
殘廢保險
全殘保險全殘保險
全殘保險
保險為分保險
本保險為紅保本保險為紅保
本保險為紅保
單紅利部非本險單保證給付
保單紅利分非保險之保證給項目保單紅利分非保險之保證給項目
保單紅利分非保險之保證給項目
公司保證其給金額
本公不保證其付金本公不保證其付金
本公不保證其付金
費申訴電
免費申訴免費申訴
免費申訴
0800
08000800
0800-
--
-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傳真
傳真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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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
mailmail
mail
webservice@twlife.com.tw
webservice@twlife.com.twwebservice@twlife.com.tw
webservice@twlife.com.tw
1.
1.1.
1.檢視
公司容業公司容業
公司容業險法
精算精算
精算
確保確保
確保
基於
基於
商品有虛不實或違情事
本商如有偽不或違法情本商如有偽不或違法情
本商如有偽不或違法情
由本司及負責依法
應由公司及負人依負責應由公司及負人依負責
應由公司及負人依負責
2.
2.2.
2.保後約或繼續繳費能不消費
投保解約不繼繳費可能利消投保解約不繼繳費可能利消
投保解約不繼繳費可能利消
請慎符合求之險商
請慎選符需求保險商品請慎選符需求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需求保險商品
3.
3.3.
3.於保
項權項權
項權
必詳必詳
必詳
撤銷時效
約撤之時約撤之時
約撤之時
收到單翌起算日內
收到單翌起算日內收到單翌起算日內
收到單翌起算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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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wlife.com.tw
www.twlife.com.twwww.tw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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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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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時戶服專線
小時戶服專線小時戶服專線
小時戶服專線
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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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或各公司
或各分公專線或各分公專線
或各分公專線
備查文號:98年12月30日98台壽數字第00187號
修訂文號:99年03月05日依98年12月28日
金管保財字第09802513192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年09月01日依99年06月03日
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修正
修訂文號:100年07月01日依100年04月11日
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1年07月17日101台壽數一字第00059號
保險約的
保險約的保險約的
保險約的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
名詞名詞
名詞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保險費採躉繳者依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
所載躉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其保險費率表如附表一。
繳交期等
間。
本契約所「繳費年期」,係指保險費採分期繳者於本契約訂立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
期。
本契約所「年繳化保險費」,係指保險費採分期繳者依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訂立時保險
率表所載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
準。其保險費率表如附表一。
本契約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按保險費採躉繳者或保險費採分期繳者依下
方式所得之金額
保險
(含)起為保險金額。
二、險費採分繳者第一保單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為「年繳化保險費」乘以當年度保單
年度數之金額,自第三保單年度(含)起為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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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銷權
契約銷權契約銷權
契約銷權
第 三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
生的保險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任的始及付保險費
保險任的始及付保險費保險任的始及付保險費
保險任的始及付保險費
第 四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保險責任。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廢或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
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以後險費交付
第二以後險費交付第二以後險費交付
第二以後險費交付
限期及契效力的停
寬限間及約效力的寬限間及約效力的
寬限間及約效力的
第 六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
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的墊及契效力的停
保險的墊及契效力的停保險的墊及契效力的停
保險的墊及契效力的停
第 七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
者,以扣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
契約及其加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
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
自動墊繳率且不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
利息;但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
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
與本契約其附加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本契效力恢復
本契效力恢復本契效力恢復
本契效力恢復
第 八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
期間的危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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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本公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
辦理外,要保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
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務與契約解除
告知務與契約解除告知務與契約解除
告知務與契約解除
第 九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終止
契約終止契約終止
契約終止
第 十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
接到通知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歷年解
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故的知與險金的申時間
保險故的知與險金的申時間保險故的知與險金的申時間
保險故的知與險金的申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
失蹤失蹤
失蹤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被保險人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
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
保險金歸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滿期險金給付
滿期險金給付滿期險金給付
滿期險金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費採躉繳者或
保險費採期繳者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滿
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費採躉繳者:「躉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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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費採分期繳者:「年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
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身故險金
身故險金的給
的給的給
的給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全殘保險的給
全殘保險的給全殘保險的給
全殘保險的給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立或財團法人
醫院診斷定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全殘廢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險金申領
滿期險金申領滿期險金申領
滿期險金申領
第十六條︰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險金申領
身故險金申領身故險金申領
身故險金申領
第十七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保險的申
全殘保險的申全殘保險的申
全殘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
人同意調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得因此延展本公司
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
除外除外
除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受益之喪
受益受益之喪受益受益之喪
受益受益之喪
第二十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
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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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險費未還項的扣除
欠繳險費未還項的扣除欠繳險費未還項的扣除
欠繳險費未還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額之
保險額之保險額之
保險額之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
第二十三條︰保險費採分期繳者,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更為「
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
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另其「年繳化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
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展期期保
展期期保展期期保
展期期保
第二十四條︰保險費採分期繳者,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
險單面頁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所稱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則依前項變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且本契約第十三條即不再適用,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四條
或第十五條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按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
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
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
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小者為限。
保險借款契約力的停止
保險借款契約力的停止保險借款契約力的停止
保險借款契約力的停止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保險
費採分期繳者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八十%,惟繳費期滿後為九
%;保險費採躉繳者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九十%。本公司於接
要保人借款通知後,於一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恢復效力之申請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辦理。
5K1-7
保險紅利計算給付
保險紅利計算給付保險紅利計算給付
保險紅利計算給付
第二十六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
損益,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力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
分配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
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本契約之年度紅利發放日為:
一、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照前項計算之紅利金額,在該保單週年
給付保險單紅利
二、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屬有效,而保單週年日發生於紅利宣告日之前者,則於紅利
告日發放該年度之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
滿存生
理。
四、儲存生息:其利息比照本契約之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中,累積紅利利息計算方
計算,並積至保人請求時給付,或併滿期保險金給付,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
,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
利率計算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
擇者,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之年度紅利不予發放,其已累積之紅利
分則按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計
之平均值計息後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因身故或全殘廢請領保險金者。
二、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辦理解約者。
三、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若有依第八條約定申請復效,而復效日非保單週年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
日數比例計算紅利金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紅利。
投保齡的算及誤的處理
投保齡的算及誤的處理投保齡的算及誤的處理
投保齡的算及誤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
扣除已發放紅利之餘額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紅利分配錯誤者,本公司按真實投保年齡調整其紅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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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及第二十六條之約定辦理,惟若紅利給付方
係採現金給付或抵繳應繳保險費而致溢發或短發紅利時,則於後續之紅利發放日將應
調整之金額扣回或補發。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
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的指及變
受益的指及變受益的指及變
受益的指及變
第二十八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
變更變更
變更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
時效
第 三十 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
批註
第三十一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
管轄管轄
管轄
第三十二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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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
台灣人台灣人
台灣人
真情保本分紅定期保險
真情保本分紅定期保險真情保本分紅定期保險
真情保本分紅定期保險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
/
每十萬元保額
男性
男性男性
男性
年齡
躉繳 06年期 10年期 躉繳 06年期 10年期
15 9,912 2,336 2,028 6,195 1,533 1,291
16 10,319 2,421 2,100 6,320 1,555 1,310
17 10,791 2,510 2,179 6,459 1,586 1,339
18 11,267 2,607 2,266 6,675 1,627 1,378
19 11,816 2,712 2,360 6,904 1,678 1,427
20 12,429 2,819 2,460 7,208 1,738 1,485
21 13,108 2,931 2,565 7,500 1,801 1,548
22 13,757 3,043 2,671 7,839 1,865 1,613
23 14,460 3,156 2,781 8,138 1,929 1,677
24 15,220 3,270 2,893 8,472 1,989 1,741
25 16,042 3,386 3,008 8,867 2,055 1,811
26 16,940 3,515 3,129 9,339 2,136 1,888
27 17,918 3,661 3,257 9,894 2,234 1,976
28 18,981 3,823 3,392 10,530 2,350 2,073
29 20,133 4,002 3,536 11,249 2,482 2,181
30 21,378 4,198 3,688 11,987 2,634 2,300
31 22,704 4,420 3,848 12,815 2,804 2,423
32 24,019 4,676 4,024 13,737 2,994 2,549
33 25,414 4,975 4,218 14,752 3,203 2,677
34 26,880 5,299 4,409 15,865 3,433 2,808
35 28,314 5,618 4,596 17,069 3,681 2,941
36 29,806 5,932 4,779 18,361 3,933 3,084
37 31,274 6,241 4,961 19,736 4,186 3,234
38 32,834 6,551 5,143 21,204 4,440 3,393
39 34,497 6,865 5,327 22,775 4,698 3,562
40 36,198 7,185 5,517 24,458 4,960 3,744
41 37,997 7,555 5,707 26,258 5,270 3,929
42 39,760 7,919 5,894 28,069 5,582 4,115
43 41,504 8,281 6,078 29,880 5,894 4,299
44 43,352 8,646 6,264 31,703 6,207 4,485
45 45,221 9,015 6,451 33,555 6,525 4,673
46 47,117 9,390 6,640 35,455 6,896 4,865
47 49,032 9,768 6,829 37,417 7,281 5,066
48 50,963 10,149 7,018 39,445 7,678 5,273
49 52,929 10,535 7,208 41,542 8,089 5,486
50 54,935 10,929 7,401 43,701 8,511 5,705
51 56,978 11,276 7,595 45,921 8,893 5,978
52 58,964 11,628 7,793 48,192 9,283 6,255
53 60,993 11,988 7,997 50,498 9,677 6,534
54 63,061 12,356 8,204 52,843 10,077 6,818
55 65,060 12,732 8,415 55,224 10,482 7,102
56 66,979 13,058 8,573 57,537 10,839 7,388
57 68,912 13,385 8,729 59,878 11,198 7,676
58 70,746 13,708 8,882 62,241 11,558 7,964
59 72,593 14,030 9,032 64,625 11,919 8,253
60 74,358 14,357 9,188 67,029 12,282 8,544
61 76,035 14,579 69,448 12,542
62 77,622 14,801 71,662 12,804
63 79,217 15,023 73,663 13,065
64 80,709 15,243 75,444 13,325
65
82,204
15,461
77,000
13,583
66
83,590
78,326
67
84,866
79,639
68
86,
139
80,934
69
87,298
82,214
70
88,449
83,478
註:本保險費率表中6年期及10年期之保險費率係為年繳保險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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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害或極度障害,終身不從事任何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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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
紅利計算方法
紅利計算方法紅利計算方法
紅利計算方法(註一)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
稅前損益,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力後,向本公司董事
會建議可分配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
,目前為百分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下列方式之貢獻比例法,計算該保單年
度之紅利:
一、率以該保單年分紅險單實際資報率」為算基時,
按「、利差紅及累紅利利息項之和」計算之貢度除
分紅度總和」得之值,乘經本司董事會核定配予
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金額,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一)之預死亡率與公司分紅險單過去年平
均實經驗死亡之差乘以「當年度保險金額與期末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差」計算。
二)分紅險單實際資報酬率計算保險之預
定利(保險費躉繳為百分之一‧七五,保險費採分期
者為百分之二)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三)單年末之累積險單紅利」乘「該單年
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計算。
二、率以二年定儲率(二)」為算基時,貢比例按「
利差之和」計之貢度除以「所有紅保險單貢獻總和
數值公司董事核定配予分紅險單保人之額,但該
所有生息之分保單該保單年累計利保證息(註三
數值後之數值加上保單之「該保年度累計紅利證利
息」,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上述死差紅利、利差紅利計算方法同前項死差紅利、利差紅利計算方法。
註一分紅保險業務依91.12.30台財字第0910712459號令辦理分紅人壽保險
單業。保單紅部分非本保險之保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
額。
註二「二年定利率,係指該單年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份有公司與合金庫業銀行股有限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
營業)牌告之年期期儲蓄存最高利率加權平均(採二位小數四捨
入)。
註三「該保單度累紅利保證息」,係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累積保險單紅
」乘以「二年定儲利率」。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年齡 躉繳 06年期 10年期 年齡 躉繳 06年期 10年期
15
9,912
2,336
2,028
15
6,195
1,533
1,291
16
10,319
2,421
2,100
16
6,320
1,555
1,310
17
10,791
2,510
2,179
17
6,459
1,586
1,339
18
11,267
2,607
2,266
18
6,675
1,627
1,378
19
11,816
2,712
2,360
19
6,904
1,678
1,427
20
12,429
2,819
2,460
20
7,208
1,738
1,485
21
13,108
2,931
2,565
21
7,500
1,801
1,548
22
13,757
3,043
2,671
22
7,839
1,865
1,613
23
14,460
3,156
2,781
23
8,138
1,929
1,677
24
15,220
3,270
2,893
24
8,472
1,989
1,741
25
16,042
3,386
3,008
25
8,867
2,055
1,811
26
16,940
3,515
3,129
26
9,339
2,136
1,888
27
17,918
3,661
3,257
27
9,894
2,234
1,976
28
18,981
3,823
3,392
28
10,530
2,350
2,073
29
20,133
4,002
3,536
29
11,249
2,482
2,181
30
21,378
4,198
3,688
30
11,987
2,634
2,300
31
22,704
4,420
3,848
31
12,815
2,804
2,423
32
24,019
4,676
4,024
32
13,737
2,994
2,549
33
25,414
4,975
4,218
33
14,752
3,203
2,677
34
26,880
5,299
4,409
34
15,865
3,433
2,808
35
28,314
5,618
4,596
35
17,069
3,681
2,941
36
29,806
5,932
4,779
36
18,361
3,933
3,084
37
31,274
6,241
4,961
37
19,736
4,186
3,234
38
32,834
6,551
5,143
38
21,204
4,440
3,393
39
34,497
6,865
5,327
39
22,775
4,698
3,562
40
36,198
7,185
5,517
40
24,458
4,960
3,744
41
37,997
7,555
5,707
41
26,258
5,270
3,929
42
39,760
7,919
5,894
42
28,069
5,582
4,115
43
41,504
8,281
6,078
43
29,880
5,894
4,299
44
43,352
8,646
6,264
44
31,703
6,207
4,485
45
45,221
9,015
6,451
45
33,555
6,525
4,673
46
47,117
9,390
6,640
46
35,455
6,896
4,865
47
49,032
9,768
6,829
47
37,417
7,281
5,066
48
50,963
10,149
7,018
48
39,445
7,678
5,273
49
52,929
10,535
7,208
49
41,542
8,089
5,486
50
54,935
10,929
7,401
50
43,701
8,511
5,705
51
56,978
11,276
7,595
51
45,921
8,893
5,978
52
58,964
11,628
7,793
52
48,192
9,283
6,255
53
60,993
11,988
7,997
53
50,498
9,677
6,534
54
63,061
12,356
8,204
54
52,843
10,077
6,818
55
65,060
12,732
8,415
55
55,224
10,482
7,102
56
66,979
13,058
8,573
56
57,537
10,839
7,388
57
68,912
13,385
8,729
57
59,878
11,198
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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