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0-1
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提高住院
給付日數批註條款保險單條款(H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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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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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101 年 11 月 19 日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87 號
【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提高住院給付日數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日額型)
(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提高傷害住院給付日數】
第 二 條:本批註條款經附加於本附約後,「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之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上限由九十日
提高為一百八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