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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特約的效力亦隨同停止。
如僅交付主契約保險費而不交付本特約保險費者,本特約自主契約繳費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
停止效力。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特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費的墊繳】
第 五 條︰主契約及本特約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保險費與本特約保險
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理。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
亡者,本公司按本特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特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特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
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
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
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
險金之和,最高以本特約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
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特約訂立前﹚殘廢可領附表所
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