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意外二至六級傷殘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AW0)
(意外二至六級傷殘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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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95 年 5月11日95臺壽數字第 00063 號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意外二至六級傷殘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
公司台灣人壽龍意購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
約定。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保險費的交付】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契約同時投保,以本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加條款始日,並以本契
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批註
的日期為始日,並以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其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
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應與本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附加條款的續保】
第
三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經本公司同意,
且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附加條款,使其繼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當時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費率計算,並通知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調
整。
倘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費且未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本附加條款自保險期間
屆滿後即行終止。
【意外二至六級傷殘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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