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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意外二至六級傷殘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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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AW0)
(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受損。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 .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5 5月11日95臺字第 00063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
公司台灣人壽意購保險(以下簡稱本約)後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本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
約定。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保險費的交付】
條: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約同時投保,以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加條款始日,並以本
約當年度保單週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批註
的日期為始日,並以本約當年度保單日為到期日,其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
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計算之。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在本約繳費期間內,應與本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附加條款的續保】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且本約仍屬有效時經本公司同意
且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附加條款,使其繼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當時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費計算,並通知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調
整。
倘要保人同意該項保險費且未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本附加條款自保險期間
屆滿後即終止。
【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的給付】
AW0-1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所二十一項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按本約保險額乘以該項給付比
後之額給付「意外二至級傷殘保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
之和,最高以本約保險額為限。但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
項殘廢保險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前)的殘廢,可
附表所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但以前的
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保險給付的限制】
條:本附加條款「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的給付與本約意外全殘廢保的給付合計最高
以本約保險額為限。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後,本附加條款效終止。
【附加條款的終止】
條:本附加條款於保險期間內,有情形之一時,其效終止:
一、本約終止時。
二、要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加條款。
三、本約變為繳清保險時。
本附加條款因前項一、二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經過日
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的申
條:受人申「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條: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殘廢時,本公司負給付「意外二至級傷殘保」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AW0-2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在此
限。
【除外責任(活動)】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期間,致成殘廢時,除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意外
二至級傷殘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
表演活動。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附加條款的無效】
條:本附加條款訂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本附加條款無效,本公司退還所收受
之保險費。
【職業或職務變的通知義務】
十一
條:被保險人變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評定為四至六類者,自職業或職務變
之日起,其「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依本約保險額按下表所
折算,再乘以
附表所殘廢程給付比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
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終止本附加條款,並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職業
第四 51%
第五 33%
六類 25%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評定為四至六類者,未依第一項約
通知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至級殘廢時,本公司依前項所折算本約保險
額乘以附表所殘廢程給付比後之額給付「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但被保險人
所變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時,本附加條款即終止。
【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人的指定】
十二
條:「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的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指定或變
AW0-3
附表 殘廢程與保險給付表
殘廢程 給付比
1
2
上肢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
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1)
十手指缺失者。(註 2)
75%
3
4
5
6
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
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
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3)
十足趾缺失者。(註 4)
50%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耳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5)
一目視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顯著運動障礙者。(註 6)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16
17
18
19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
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者。(註 7)
15%
20
21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
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AW0-4
註1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註2(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
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分予計入。
註3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
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註4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註5喪失的認定
(1)聽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測定器為之。
(2)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 500、1000、2000、4000 赫(hertz)時
的聽喪失程分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a+2b+2c+d)
分之一的值在 80 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
原希望者。
註6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
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註7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係指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註8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AW0-5
每萬元保額總保險費
:1.32
台灣人壽意外二至級傷殘保險附加條款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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