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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交付及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第十條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
費﹕
一、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
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變更基本保額:
一、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
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
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
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前二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三、變更基本保額:以要保人申請送達本公司時。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當時(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
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依序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第十五款
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前項之扣除順序,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要保人未作前述約定,或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不足以
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取。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變更
該扣除順序。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給付各項保險金、保單價值加值金、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
價格計算。
二、保單價值加值金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每屆滿二個保單週年日之次三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
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給付各項保險金、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
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
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
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
別轉換之適用。
六、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