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且須符合
第十條第二項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減少後之
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並自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如該基本保額有
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
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淨危險保額。
(一)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乙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
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為基準日,依
附表四所列贖回評價時點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總和。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次交
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
限制。
五、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依據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年預計交付之保險費
所訂定,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六、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
。
七、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
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
得之數額。
八、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十、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三)。由本公司每
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
除。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
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
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