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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安穩配即期年金保險-01IA0400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安穩配即期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年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台壽字第
1052320002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
約約定為二十五年之保證年金給付期間。
二、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本契約生效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第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
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七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
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
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第八條 【年金的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及之後每年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本公司按年給付
「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保證期間屆滿。
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身故受益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
第一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仍生存,本公司以「年金金額」之百分之一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
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九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
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按年複利折算。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