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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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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103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13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
依 108 年 4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要保人」係指本契約要保單位。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成員」係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並參加本保險
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家屬:
一、被保險成員之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
二、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即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女。
三、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母,以戶籍登記為準。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保險契約上投保之保險
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本公司依照
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
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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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按日依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
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含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或燒燙傷中心期間)不得
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
中心治療時,於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期間,前項「傷害醫療保險金」改依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
保險金日額」之二倍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
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
上限。如被保險人已申領未住院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因同一傷害事故再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仍依前二項
按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如其於未逾已申領未住院日數再住院治療時,應扣除自再住院
之日起至再出院之日止之期間內,被保險人已申領之未住院給付。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
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天
2掌骨、指骨
14 天
3蹠骨、趾骨
14 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天
5肋骨
20 天
6鎖骨
28 天
7橈骨或尺骨
28 天
8膝蓋骨
28 天
9肩胛骨
34 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天
12頭蓋骨
50 天
13臂骨
40 天
14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天
16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天
18股骨
50 天
19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大腿骨頸
60 天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七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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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九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子女或
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
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為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
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
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
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該被保險人之附加條款,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
保險費。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二條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該被保險成員離婚。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認領、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三、身故。
附表: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金平安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附表
一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百元保險金額)
1.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之年繳總保費:
職業類別 一 二 三四五六
費率比
1.00 1.25 1.50 2.25 3.50 4.50
總保費上限
33 41 50 74 116 149
總保費下限
13 16 20 29 46 59
2.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之團體之年繳總保費:
職業類別 一 二 三四五六
費率比
1.00 1.25 1.50 2.25 3.50 4.50
總保費上限
31 39 47 70 109 140
總保費下限
12 15 18 27 42 54
三、非年繳之各種繳別費率計算:
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52。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088。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日額型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總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甲型) SMR2A 及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丁型) SMR2D
請問這兩項保費會隨著年齡增加嗎?
· 回應 10
10歲男童 三商AMRR保額三萬和全球人壽傷害保額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3萬,請問那一種保障比較好,三商DHIR保額1000和全球人壽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1000,這兩種哪一個理賠方案比較好?
以上選擇留其中一個。先感謝回答😊
· 回應 6
請問各位大神們!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MT)可以副本理賠嗎?原本有已經有南山的意外實支了。謝謝
請問各位大神們!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MT)可以副本理賠嗎?原本有已經有南山的意外實支了。謝謝
· 回應 8
凱基人壽的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LEGORA 4單位+超康泰自負額住院醫療保險附約A型計劃4
請問凱基人壽的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LEGORA 4單位+超康泰自負額住院醫療保險附約A型計劃4的門診手術費用跟住院手術費用各是多少錢呢?門診手術費用是否有含門診手術的雜費呢?住院醫療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是不是6萬元呢?然後超的住院醫療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是不是自負額要有20萬才能啟動呢?還有金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90天以下是5萬元是嗎?5萬元是實支實付嗎?到底門診手術跟門診手術雜費理賠是多少錢?門診手術自負額15000元,限額30000元,是否只是賠手術費?還是包含手術費及雜費呢?還有住院手術跟住院雜費各是理賠多少錢呢?有點搞不懂
· 回應 8
各位先進好,我想投保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另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但對(HNRC)保單條款25條第4項有些疑慮 煩請幫我看看 謝謝
各位先進好,我想投保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另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但在(HNRC)保單條款25條第4項--主契約被保險人死亡或完全失能時附約即終止,想請問各位先進,若發生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惟未死亡那HNRC是否就失效?是否有其他能延續HNRC的方法? 謝謝 
· 回應 6
已經有新光、台灣人壽舊保單,要在補強防癌及實支實付醫療,目前希望用既有的舊約附加附約。目前有的保單有台灣人壽安心120(已經繳了10年)、新光人壽 97年投保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額(10百)、89年投保新長安終身壽險100萬、平安意外傷害附約、綜合保障附約、傷害住院日額附約、89年投保防癌健康終身保險50萬。若以安心120為主加愛滿溢的癌症附約、新光壽險為主加實支實付的附約ok嗎?或者有更好的選擇嗎?預算希望在2-2.5萬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
· 回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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