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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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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
中華民國 103 12 22
103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13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 1 1
108 4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要保人」係指本契約要保單位。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成員」係指要保單位所屬人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並參加本保險
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家屬:
一、被保險成員之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
二、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即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女。
三、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母,以戶籍登記為準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保險契約上投保之保險
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本公司依照
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
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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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按日依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
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含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或燒燙傷中心期間)不得
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
中心治療時於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期間前項「傷害醫療保險金」依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
保險金日額」之二倍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
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
上限如被保險人已申領未住院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同一傷害事故再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仍依前二項
按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如其於未逾已申領未住院日數再住院治療時應扣除自再住院
之日起至再出院之日止之期間內,被保險人已申領之未住院給付。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
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掌骨、指骨
14
3蹠骨、趾骨
14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或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橈骨與尺骨
4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脛骨或腓骨
40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股骨
50
19脛骨及腓骨
50
20大腿骨頸
60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七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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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九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子女
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如被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
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為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
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
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
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該被保險人之附加條款按日計算退還未滿
保險費。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二條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該被保險成員離婚。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認領、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三、身故。
附表: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金平安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附表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百元保險金額)
1.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之年繳總保費
職業類別 三四五六
費率比
1.00 1.25 1.50 2.25 3.50 4.50
總保費上限
33 41 50 74 116 149
總保費下限
13 16 20 29 46 59
2.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之團體之年繳總保費:
職業類別 三四五六
費率比
1.00 1.25 1.50 2.25 3.50 4.50
總保費上限
31 39 47 70 109 140
總保費下限
12 15 18 27 42 54
非年繳之各種繳別費率計算:
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52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088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日額型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總保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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