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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大富翁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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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E0-1
台灣人壽大富翁養老保險
台灣人壽大富翁養老保險台灣人壽大富翁養老保險
台灣人壽大富翁養老保險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
審閱期間
審閱期間審閱期間
審閱期間:
: :
: 不得少於三日
不得少於三日不得少於三日
不得少於三日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 :
: 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容:
::
:
(
((
(一
一)
))
)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
(
3
33
3
條)
))
)
(
((
(二
二)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44
4
條、
、第
6
66
6
條、
、第
8
88
8
、第
22
2222
22
條)
))
)
(
((
(三
三)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55
5
條、
、第
11
1111
11
條至
13
1313
13
條)
))
)
(
((
(四
四)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
7
77
7
)
))
)
(
((
(五
五)
))
)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
9
99
9
條、
、第
10
1010
10
條、
、第
14
1414
14
條至
至第
17
1717
17
條)
))
)
(
((
(六
六)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第
18
1818
18
條、
、第
19
1919
19
條)
))
)
(
((
(七
七)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第
21
2121
21
條)
))
)
(
((
(八
八)
))
)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
(
22
2222
22
條)
))
)
(
((
(九
九)
))
) 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
變更與要變更與要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
25
2525
25
、第
26
2626
26
條)
))
)
(
((
(十
十)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
(
27
2727
27
條)
))
)
6E0-2
台灣人壽大富翁養老保險保險單條款
台灣人壽大富翁養老保險保險單條款台灣人壽大富翁養老保險保險單條款
台灣人壽大富翁養老保險保險單條款(6E0)
(6E0)(6E0)
(6E0)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0800
08000800
0800-
--
-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傳
傳真傳真
傳真:(
:(:(
:(02
0202
02
)2331
23312331
2331-
--
-4730
47304730
4730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E
EE
E-
--
-mail
mailmail
mail
:webservice@twlife.com.tw
webservice@twlife.com.twwebservice@twlife.com.tw
webservice@twlife.com.tw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
,基
基於基於
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www.twlife.com.tw
www.twlife.com.twwww.tw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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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亦可電洽
亦可電洽亦可電洽
亦可電洽 24
2424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
08000800
0800-
--
-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0 03 17 100 台壽數一字第 00014
修訂文號:100 07 01 日依 100 04 11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0 11 11 100 台壽數一字第 00125
備查文號:101 03 02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023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
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依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額計算而得之金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按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滿保單
年度部分按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按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
本契約所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6E0-3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所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所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所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廢或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六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金
其利息並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
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
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
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
保人未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七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6E0-4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 八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
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九 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 十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
付。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一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之日起身故時,本公司以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
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6E0-5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二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立或財團法
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公
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的給付的給付
的給付】
第 十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
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四 條: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五 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
退還退還
退還
所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加計利息的申請加計利息的申請
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 十六 條: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6E0-6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七 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
依第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第 十八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
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 十九 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 二十 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
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保險金額之減少保險金額之減少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6E0-7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九十%。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借款通知後,於
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貸給可
質借依其予日
算。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三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6E0-8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二十七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二十八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6E0-9
附表一: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大富翁養老保險-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
每十萬保險金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0
87,550 87,550
1
87,550 87,550
41
87,550 87,550
2
87,550 87,550
42
87,550 87,550
3
87,550 87,550
43
87,550 87,550
4
87,550 87,550
44
87,550 87,550
5 87,550 87,550
45 87,550 87,550
6
87,550 87,550
46
87,550 87,550
7
87,550 87,550
47
87,550 87,550
8
87,550 87,550
48
87,550 87,550
9
87,550 87,550
49
87,550 87,550
10
87,550 87,550
50
87,550 87,550
11
87,550 87,550
51
87,550 87,550
12
87,550 87,550
52
87,550 87,550
13
87,550 87,550
53
87,550 87,550
14 87,550 87,550
54 87,550 87,550
15
87,550 87,550
55
87,550 87,550
16
87,550 87,550
56
87,550 87,550
17
87,550 87,550
57
87,550 87,550
18
87,550 87,550
58
87,550 87,550
19
87,550 87,550
59
87,550 87,550
20
87,550 87,550
60
87,550 87,550
21
87,550 87,550
61
88,290 88,290
22
87,550 87,550
62
88,290 88,290
23
87,550 87,550
63
88,290 88,290
24
87,550 87,550
64
88,290 88,290
25
87,550 87,550
65
88,290 88,290
26
87,550 87,550
66
88,290 88,290
27
87,550 87,550
67
88,290 88,290
28
87,550 87,550
68
88,290 88,290
29
87,550 87,550
69
88,290 88,290
30
87,550 87,550
70
88,290 88,290
31
87,550 87,550
71
88,590 88,590
32
87,550 87,550
72
88,590 88,590
33
87,550 87,550
73
88,590 88,590
34
87,550 87,550
74
88,590 88,590
35
87,550 87,550
75
88,590 88,590
36
87,550 87,550
76
89,160 89,160
37
87,550 87,550
77
89,160 89,160
38
87,550 87,550
78
89,160 89,160
39
87,550 87,550
79
89,160 89,160
40
87,550 87,550
80
89,160 89,160
6E0-10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二:
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單位:元
/
每十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年齡
0 87,550 87,550
1 87,550 87,550 41 87,550 87,550
2 87,550 87,550 42 87,550 87,550
3 87,550 87,550 43 87,550 87,550
4 87,550 87,550 44 87,550 87,550
5 87,550 87,550 45 87,550 87,550
6 87,550 87,550 46 87,550 87,550
7 87,550 87,550 47 87,550 87,550
8 87,550 87,550 48 87,550 87,550
9 87,550 87,550 49 87,550 87,550
10 87,550 87,550 50 87,550 87,550
11 87,550 87,550 51 87,550 87,550
12 87,550 87,550 52 87,550 87,550
13 87,550 87,550 53 87,550 87,550
14 87,550 87,550 54 87,550 87,550
15 87,550 87,550 55 87,550 87,550
16 87,550 87,550 56 87,550 87,550
17 87,550 87,550 57 87,550 87,550
18 87,550 87,550 58 87,550 87,550
19 87,550 87,550 59 87,550 87,550
20 87,550 87,550 60 87,550 87,550
21 87,550 87,550 61 88,290 88,290
22 87,550 87,550 62 88,290 88,290
23 87,550 87,550 63 88,290 88,290
24 87,550 87,550 64 88,290 88,290
25 87,550 87,550 65 88,290 88,290
26 87,550 87,550 66 88,290 88,290
27 87,550 87,550 67 88,290 88,290
28 87,550 87,550 68 88,290 88,290
29 87,550 87,550 69 88,290 88,290
30 87,550 87,550 70 88,290 88,290
31 87,550 87,550 71 88,590 88,590
32 87,550 87,550 72 88,590 88,590
33 87,550 87,550 73 88,590 88,590
34 87,550 87,550 74 88,590 88,590
35 87,550 87,550 75 88,590 88,590
36 87,550 87,550 76 89,160 89,160
37 87,550 87,550 77 89,160 89,160
38 87,550 87,550 78 89,160 89,160
39 87,550 87,550 79 89,160 89,160
40 87,550 87,550 80 89,160 89,160
台灣人壽大富翁養老保險-總保險費率
7年期 7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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