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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增好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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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R0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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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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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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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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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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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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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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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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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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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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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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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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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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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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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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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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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後解約或不
投保後解約或不投保後解約或不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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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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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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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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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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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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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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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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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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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保戶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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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
或各分公司專或各分公司專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3 03 18 日台壽數一字 1030000082
修訂文號103 05 01 日依 103 01 22 金管保壽字
10202131810 號函修
保險契
保險契保險契
保險契約的構成
約的構成約的構成
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條:約所基本指本保險所載保險,如險金有所
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為百分之二點二五
本契約所「表定保費,係指依繳費方法所對應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基本保額計算
而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繳費年期」,係指本契約訂立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指自契約訂立後至被
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繳之表定保費,惟次標準件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費後
保險費計算。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其應費年度,自契約
立後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加計預定利率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先至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繳別保險費」係指依其繳費方法,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應繳
之表定保費。
本契約所稱「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係以繳別保險費為基礎,乘以自契約訂立後至身故或
全殘廢診斷確定時累計應繳保險費次數後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按基本保額每年依單利百分之二
7R0-2
十遞增,但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為限。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
當之日,指該月之末日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月始當月宣告,用以
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
率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公式計算,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且不得為負值。本契
約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本契約所「當月利率變動調整值」,係指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或各該保單週月始日當月之宣
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數值
本契約所「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基
本保額為基礎計算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基本保額於年度中有變更者,亦同
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每一保單週
月屆滿時仍生存者,按本契約當月利率變動調整值,乘以各該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
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金但當月利率變動調整值非為正值時,則該保單週月無增值回饋分
享金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本公司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條:要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本公司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行使本契約撤銷者,撤銷的效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翌日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生效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公司不負保險責但契撤銷生效若發生保險事故者未撤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條:分期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本契約所付方法及日期,公司指定
付,或公司派員取,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
未交付時,年繳或年繳者,自達翌日三十日內期間;月繳或者,則不
另為,自保險單所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期間。
約定以金其他方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知悉未能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告要保人保險費,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限期終了日起停止如在期間內發生保險
7R0-3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要保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所或所,保險
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期間前以書面,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過寬
期間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者,以扣除
本息後的繳本契約應繳的保險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得於次一日前以書通知本公險費的自保險費的利息,限期
翌日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自動繳利率且本保辦理保險單
的利率計算,並應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利息之日起,
利息一年經催告後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繳保費後
息。
前項每次保險費的本息,公司出具憑證要保並於憑證明墊繳之本息
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單價值備金一日的保險費且
達後屆三十日仍不時,本契約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效力的恢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條:本契停止後,要保人得效日起二年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申請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效期間
起,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保險人之保人日內交齊
公司要求提供保證者,本公司得退該次
被保險人度有重大更已度者,本公司得拒絕效。
本公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供可保證或於保證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同意效,並要保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起,開始
恢復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出申請復者,除有同項後第四項之情形外,齊可保證,並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起,開始恢復其效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條約申請效者前六項約定
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款本息保險費及其利息,償餘額不依第二十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即行終止,本契約若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
申請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本公司應主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7R0-4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事項,如
有故,或因失遺為不實變更或本公司對者,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險的發生基於未說事實時,
不在
前項解除契約自本公司有解除之原因經過一個月不使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使消滅
本公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失蹤通知送達時,本公司
將該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條:要保人得契約
前項契約自本公司收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一年以繳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約時本公司應於
通知後一個月付解約金。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年解約金表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被保險人因身故或全殘廢而本契約效力終被保險人尚未符合本契約第十條情
時,本公司應於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申領文件後一個月
將其該部分之解約退要保人。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條: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選擇方式中的給付增值回饋分
一、給付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
,則依存生息方式累增值回饋分享金臺幣之保單週月日或繳
期間屆滿時給付。
二、生息各保單週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將按各該保單週月始日
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生息至要保人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
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本公司應主動一給付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壽保
險金時,當時生息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人。但本契約係
第七條第八項、第條、第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約時,則給付予要
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書面約定方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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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一 :要保人或受益應於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公司,並通知
文件公司申請付保險金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十二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如時,本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能提被保險人極可因意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被保險人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
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十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歲起,於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
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日後身故者,依下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時,依身故時下者中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時,依身故時下者中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訂立本契約時,滿十歲之成年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之日起發生效被保險人滿十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保險人身故日之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契約
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神障其他智缺辨識為或欠缺依其辨識為之
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國九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公司,不契約遺產十七有關稅喪扣除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超過分之已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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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要保保險公司投保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
約,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前項所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承保之費用
金額範圍內,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喪葬費用額
限為有二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保時間相同或無分其要時間之先後
該保險公司應依用保險金額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金額後
之限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十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成附表二殘廢之一,並醫療開業
執照治病人之公、立及醫療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於保險年齡十六歲
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計算全殘廢保險
一、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者中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
二、於繳費期滿後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者中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的給
祝壽保險金的給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十五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效時,本公司依
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豁免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豁免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
十六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傷害事故成附表三所至第六
之一被保險醫師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要保繳本契約(不他附約
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繼續有效
依前項約繳保險費者,非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終止本契約。
祝壽保險金的申
祝壽保險金的申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十七 條:保險金」時,應檢文件
一、保險單或本。
二、保險
三、受益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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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八 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文件
一、保險單或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書或相驗屍,及戶籍本。
三、保險
四、受益人的身分
退還所繳保險費
退還所繳保險費退還所繳保險費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加計利息的申請加計利息的申請
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
時,應檢件:
一、保險單或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書或相驗屍,及戶籍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二十 條:全殘廢保險金」時,應件:
一、保險單或本。
二、殘廢診斷
三、保險
四、受益人的身分
受益殘廢保險金時,要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予以檢受益
同意調被保險人相關,其費用公司
豁免保險費的申
豁免保險費的申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受益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文件
一、保險單或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
要保請豁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予以,並得另經受人同
意調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本公司負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之除外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之除外責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之除外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被保險人於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罪處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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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被保險人成全殘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給付保險金,本契約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但被保險人滿十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公司依第
十三條約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豁免保險費之除外責任
豁免保險費之除外責任豁免保險費之除外責
豁免保險費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之二至六廢者,本公司不負給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為(未遂
二、被保險人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防制毒關法稱之毒品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故保險人於雖未致死者,喪失受益
前項情形,如因喪失受益權,而受益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人原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
保人繳保險費括經公司的保險費保險未還者,本公司得
上述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額。
減少基本保額
減少基本保額減少基本保額
減少基本保額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本保額,但減額後的基本額,不得本保
保金額,其減部分依第契約終止之約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保險費累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保險費,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
,其基本如保單面表。契約更為」後要保
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效。除第十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第十六
條「豁免保險費」之約定將不用外,其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
保險金額為準,其表定保費則依減額繳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擇改為「減額保險」當時,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款或繳、繳保
險費的情公司將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加本公司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
保險費或本息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較小
7R0-9
者為限。
第一項情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成附
表二全殘廢項一者,本公司「減額險」時之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
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象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減額保險時之保險費為基礎,按
達保單週年日計預定利率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保險費累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保險費本公請改期定期保險
後之額。要保人不繼續繳保險費,其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不超過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用;
被保險人間內發生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故時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日後,本公司按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用保險金、全殘廢保
金,給付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所繳保險費時,保人得以額作為一次繳保險費,
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擇改為「定期保險」當時,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款或繳、繳保
險費的情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本公司應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繳保險
費或本息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較小
者為限。
第一項情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成附
表二全殘廢項一者,本公司定期保險」時之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
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象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定期保險時之保險費為基礎,按
達保單週年日計預定利率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條:要保人繳險費達有保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公司申請保險款,其
金額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之八,惟繳費期滿後未償還款本
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行終但本公司應於效力終日之三十日
以書保人
本公依前定為通知於本公司以通知要保還借款本息之日三十日內要
保人未返,保險契約之效該三十日之次日起終止
7R0-10
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
三十 條:本保險為不分單,不參利分,並利給付項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要保人保時,應將被保險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歲計算,滿一歲的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規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保險事故後始且其錯誤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
提高保險金額,而退還溢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額,而不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情形,其錯誤原因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退
者取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二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將前公司者,
不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具申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益人外,被保險人法定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相關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三條: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以書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三十四條:契約所生的,自得為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三十五條:本契約的變更,或載事項的,除第三十二條定者外,應要保人與本公司
7R0-11
書面同意,並公司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地地方法第一,要保人的所在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第一但不費者保
四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六條訴訟
7R0-12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增好鑽利率變動型
增好鑽利率變動型增好鑽利率變動型
增好鑽利率變動型終身
終身終身
終身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單位:/每十萬元基本保
性別
男性 女性
繳費年
6 年期 6 年期
繳費方
年繳 半年繳 季期 月繳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0
55,920.00
29,078.40
14,651.04
52,830.00
27,471.60
13,841.46
1
56,430.00
29,343.60
14,784.66
53,370.00
27,752.40
13,982.94
4,6
96.56
2
56,930.00
29,603.60
14,915.66
53,920.00
28,038.40
14,127.04
3
57,440.00
29,868.80
15,049.28
54,460.00
28,319.20
14,268.52
4
57,940.00
30,128.80
15,180.28
55,010.00
28,605.20
14,
412.62
5
58,450.00
30,394.00
15,313.90
55,550.00
28,886.00
14,554.10
6
58,930.00
30,643.60
15,439.66
56,080.00
29,161.60
14,692.96
7
59,410.00
30,893.20
15,565.42
56,610.00
29,437.20
14,831.82
8
59,890.00
31,142.80
15,691.18
57,150.00
29,718.00
14,973.30
9
60,370.00
31,392.40
15,816.94
57,680.00
29,993.60
15,112.16
10
60,850.00
31,642.00
15,942.70
58,210.00
30,269.20
15,251.02
11
61,290.00
31,870.80
16,057.98
58,720.00
30,534.40
15,384.64
12
61,740.00
32,104.80
16,175.88
59,230.00
30,799.60
15,518.26
13
62,180.00
32,333.60
16,291
.16
59,730.00
31,059.60
15,649.26
14
62,630.00
32,567.60
16,409.06
5,511.44
60,240.00
31,324.80
15,782.88
15
63,070.00
32,796.40
16,524.34
60,750.00
31,590.00
15,916.50
16
63,470.00
33,
004.40
16,629.14
61,220.00
31,834.40
16,039.64
17
63,870.00
33,212.40
16,733.94
61,690.00
32,078.80
16,162.78
18
64,260.00
33,415.20
16,836.12
62,170.00
32,328.40
16,288.54
19
64,660.00
33,623.20
16,940.92
62,640.00
32,572.80
16,411.68
20
65,060.00
33,831.20
17,045.72
63,110.00
32,817.20
16,534.82
21
65,410.00
34,013.20
17,137.42
63,540.00
33,040.80
16,647.48
22
65,750.00
34,190.00
17,226.50
63,960.00
33,259.20
16,757.52
23
66,100.00
34,372.00
17,318.20
64,390.00
33,482.80
16,870.18
24
66,440.00
34,548.80
17,407.28
64,810.00
33,701.2
0
16,980.22
25
66,790.00
34,730.80
17,498.98
65,240.00
33,924.80
17,092.88
26
67,080.00
34,881.60
17,574.96
65,610.00
34,117.20
17,189.82
27
67,360.00
35,027.20
17,648.32
65,97
0.00
34,304.40
17,284.14
28
67,650.00
35,178.00
17,724.30
66,340.00
34,496.80
17,381.08
29
67,930.00
35,323.60
17,797.66
66,700.00
34,684.00
17,475.40
30
68,220.00
35,474.40
17,873.64
6
,003.36
67,070.00
34,876.40
17,572.34
31
68,440.00
35,588.80
17,931.28
67,370.00
35,032.40
17,650.94
32
68,670.00
35,708.40
17,991.54
67,670.00
35,188.40
17,729.54
33
68,890.00
35,822.80
18,049.18
67,970.00
35,344.40
17,808.14
34
69,120.00
35,942.40
18,109.44
68,270.00
35,500.40
17,886.74
35
69,340.00
36,056.80
18,167.08
68,570.00
35,656.40
17,965.34
36
69,510
.00
36,145.20
18,211.62
6,116.88
68,800.00
35,776.00
18,025.60
37
69,670.00
36,228.40
18,253.54
69,020.00
35,890.40
18,083.24
38
69,840.00
36,316.80
18,298.08
69,250.00
36,010.00
18,143.50
6,094.
00
39
70,000.00
36,400.00
18,340.00
69,470.00
36,124.40
18,201.14
6,113.36
40
70,170.00
36,488.40
18,384.54
69,700.00
36,244.00
18,261.40
41
70,320.00
36,566.40
18,423.84
69,890.00
36,342.80
18,
311.18
42
70,460.00
36,639.20
18,460.52
70,070.00
36,436.40
18,358.34
43
70,610.00
36,717.20
18,499.82
70,260.00
36,535.20
18,408.12
44
70,750.00
36,790.00
18,536.50
70,440.00
36,628.80
18,455.28
45
70,900.00
36,868.00
18,575.80
70,630.00
36,727.60
18,505.06
46
71,010.00
36,925.20
18,604.62
70,760.00
36,795.20
18,539.12
47
71,110.00
36,977.20
18,630.82
6,257.6
8
70,900.00
36,868.00
18,575.80
48
71,220.00
37,034.40
18,659.64
71,030.00
36,935.60
18,609.86
49
71,320.00
37,086.40
18,685.84
71,170.00
37,008.40
18,646.54
50
71,430.00
37,143.60
18,7
14.66
71,300.00
37,076.00
18,680.60
51
71,530.00
37,195.60
18,740.86
71,390.00
37,122.80
18,704.18
52
71,630.00
37,247.60
18,767.06
71,490.00
37,174.80
18,730.38
53
71,740.00
3
7,304.80
18,795.88
71,580.00
37,221.60
18,753.96
54
71,840.00
37,356.80
18,822.08
71,680.00
37,273.60
18,780.16
55
71,940.00
37,408.80
18,848.28
71,770.00
37,320.40
18,803.74
5
6
72,050.00
37,466.00
18,877.10
71,870.00
37,372.40
18,829.94
57
72,160.00
37,523.20
18,905.92
71,960.00
37,419.20
18,853.52
58
72,270.00
37,580.40
18,934.74
72,060.00
37,471.20
18,879.72
59
72,380.00
37,637.60
18,963.56
72,150.00
37,518.00
18,903.30
60
72,490.00
37,694.80
18,992.38
72,250.00
37,570.00
18,929.50
61
72,640.00
37,772.80
19,031.68
72,370.00
37,632
.40
18,960.94
62
72,780.00
37,845.60
19,068.36
72,500.00
37,700.00
18,995.00
63
72,930.00
37,923.60
19,107.66
72,620.00
37,762.40
19,026.44
64
73,070.00
37,996.40
19,144.34
72,
750.00
37,830.00
19,060.50
65
73,220.00
38,074.40
19,183.64
72,870.00
37,892.40
19,091.94
66
73,380.00
38,157.60
19,225.56
73,040.00
37,980.80
19,136.48
67
73,530.00
38,235.60
19,264.86
73,200.00
38,064.00
19,178.40
68
73,690.00
38,318.80
19,306.78
73,370.00
38,152.40
19,222.94
69
73,840.00
38,396.80
19,346.08
73,530.00
38,235.60
19,264.86
70
74,000.00
38,480.
00
19,388.00
73,700.00
38,324.00
19,309.40
7R0-13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小便始末、穿脫衣服、居、步行、入浴
7R0-14
附表三
附表三附表三
附表三:
: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1-1-1 機能致終能從任何常生人扶者。 2
神經障害
(註1)
1-1-2 機能障害身不從事,且生活能自理者
3
2-1-1 退 0.06 5
2-1-2 目視退 0.06 4
視力障害
(註2)
2-1-3 目視退 0.1 6
聽覺障害
(註3)
3-1-1 缺損能喪 90 5
4
咀嚼吞嚥
及言
機能障害
(註4)
4-1-1
言語久遺著障者。
5
5-1-1 能遺害,不能事任且日活需扶助 2
胸腹
臟器機能
障害
(註5)
5-1-2 能遺害,不能事任但日活尚自理者。 3
5
膀胱
機能障害
5-2-1 完全 3
6-1-1 及腕有二節以缺失 5 上肢缺損
障害
6-1-2 缺失 6
手指缺損
障害
(註6)
6-2-1 失者 3
6-3-1 及腕久喪能者 2
6-3-2 及腕各有關節久喪 3
6-3-3 及腕各有關節久喪 6
6-3-4 及腕喪失者。 6
6-3-5 及腕久遺著運障害 4
6-3-6 及腕各有關節久遺動障 5
障害
(註7)
6-3-7 及腕久遺動障者。 6
6
障害
(註8)
6-4-1 久喪 5
7-1-1 及足,有關節上缺 5
障害
7-1-2 節缺 6
障害
(註9)
7-2-1 失者 5
7-3-1 及足永久機能 2
7-3-2 及足,各大關永久者。 3
7-3-3 及足,各大關永久者。 6
7-3-4 及足久喪能者 6
7-3-5 及足永久顯著動障 4
7-3-6 及足,各大關永久運動者。 5
7
障害
(註 10)
7-3-7 及足永久運動害者 6
1
11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及需他人扶助之
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須、神神經或復健科等專師診斷
依據
7R0-15
(1)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須他人扶助者用第 2 級。
(2)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 3
(3)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服、起居、步行、入等。
(4)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症狀記憶障害、害、情障害、意欲
減退、人等高度障或者麻痺等症狀,度,身力仍存,但人在,無法
行其工作者:適用 3 級。
(5)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覺障害錐體狀之影像檢明之
萎縮波異常等,此等症狀須據檢查定之
(6)中樞神經系統之症狀如發四肢、器之機能障害,發現定等級定諸如因言語中
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能障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部損聽力障害與平能障時併須綜
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時應重視因終至崩壞
癲癇性精神病者,依 1-1 原則審定之狀之時期以經專治療,認為
不能期待醫療效果及因治療致症狀者為型態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
者:適用 3 級。
1-4.「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因中樞神經系統平衡能障害,
單由於內耳障起,因小中樞神經系之障少;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
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 3 級。
1-5.「外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四肢等之運動障害覺障害、腸管害、尿路
害、器障害等,依 1-1 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級。
1-6.「一氧化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化碳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
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定其等級。
2
22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力為,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不等症,因而
影響顯著者,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並包括眼球喪失、出或不能
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3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同時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用精密聽(Audiometer)行之,其均聽力喪以分貝表
3-3.損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經障害所定等級其障害之程度審之。
4
44
4:
4-1.咀嚼機能障害,係專由於以外之原、舌軟硬蓋、顎骨、下關節等之障害,所
起者。食道狹常、喉頭支配神經麻痺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項障
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或食物以外,不
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由於損傷以外之原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音機能障害等:
(1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之四言機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ㄆㄇ(發雙唇者)
B.唇齒音(發唇齒)
C.舌ㄊㄋㄌ(發音部與牙齦)
D.舌ㄎㄏ(發根與軟顎)
E.舌ㄑㄒ(發面與硬顎)
F.舌音:ㄓㄔㄕㄖ(發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齦)
4-3.因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以言語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
級。
7R0-16
5
55
5:
5-1.胸腹部臟器:
(1)部臟器,括心臟、心囊氣管氣管臟、胸膜、等。
(2)部臟器,括胃臟、臟、小膜及等。
(3)尿包括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包括及外生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狀綜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
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
66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者,係關節
(2)他各指,係近位指節關節者。
6-2.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
6-3.於拇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標準合後機能全正常,指之仍視
缺失,而之自
7
77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下列情況者:
(1)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完全麻痺,及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完全麻痺者。
7-2.以生理運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完全麻痺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分之一以上者。
7-3.運動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障害
程度不明確時,則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之。
(2)石膏部者考慮復之程度,定。
7-4.上下肢關稱如
8
88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指節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9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0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下列情況者:
(1)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完全,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完全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審定照上肢之
11
1111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保險故發生之日起經六個月治療
判定者不在此限。
7R0-17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髖關節
髖關節髖關節
髖關節
中手指節關節
中手指節關節
中手指節關節
中手指節關節
第一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第一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中足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末關節末關節
末關節
台灣人壽增好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基本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繳費年期 6 年期 6 年期
繳費方法 年繳 半年繳 季期 月繳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0 55,920.00 29,078.40 14,651.04 4,920.96 52,830.00 27,471.60 13,841.46 4,649.04
1 56,430.00 29,343.60 14,784.66 4,965.84 53,370.00 27,752.40 13,982.94 4,696.56
2 56,930.00 29,603.60 14,915.66 5,009.84 53,920.00 28,038.40 14,127.04 4,744.96
3 57,440.00 29,868.80 15,049.28 5,054.72 54,460.00 28,319.20 14,268.52 4,792.48
4 57,940.00 30,128.80 15,180.28 5,098.72 55,010.00 28,605.20 14,412.62 4,840.88
5 58,450.00 30,394.00 15,313.90 5,143.60 55,550.00 28,886.00 14,554.10 4,888.40
6 58,930.00 30,643.60 15,439.66 5,185.84 56,080.00 29,161.60 14,692.96 4,935.04
7 59,410.00 30,893.20 15,565.42 5,228.08 56,610.00 29,437.20 14,831.82 4,981.68
8 59,890.00 31,142.80 15,691.18 5,270.32 57,150.00 29,718.00 14,973.30 5,029.20
9 60,370.00 31,392.40 15,816.94 5,312.56 57,680.00 29,993.60 15,112.16 5,075.84
10 60,850.00 31,642.00 15,942.70 5,354.80 58,210.00 30,269.20 15,251.02 5,122.48
11 61,290.00 31,870.80 16,057.98 5,393.52 58,720.00 30,534.40 15,384.64 5,167.36
12 61,740.00 32,104.80 16,175.88 5,433.12 59,230.00 30,799.60 15,518.26 5,212.24
13 62,180.00 32,333.60 16,291.16 5,471.84 59,730.00 31,059.60 15,649.26 5,256.24
14 62,630.00 32,567.60 16,409.06 5,511.44 60,240.00 31,324.80 15,782.88 5,301.12
15 63,070.00 32,796.40 16,524.34 5,550.16 60,750.00 31,590.00 15,916.50 5,346.00
16 63,470.00 33,004.40 16,629.14 5,585.36 61,220.00 31,834.40 16,039.64 5,387.36
17 63,870.00 33,212.40 16,733.94 5,620.56 61,690.00 32,078.80 16,162.78 5,428.72
18 64,260.00 33,415.20 16,836.12 5,654.88 62,170.00 32,328.40 16,288.54 5,470.96
19 64,660.00 33,623.20 16,940.92 5,690.08 62,640.00 32,572.80 16,411.68 5,512.32
20 65,060.00 33,831.20 17,045.72 5,725.28 63,110.00 32,817.20 16,534.82 5,553.68
21 65,410.00 34,013.20 17,137.42 5,756.08 63,540.00 33,040.80 16,647.48 5,591.52
22 65,750.00 34,190.00 17,226.50 5,786.00 63,960.00 33,259.20 16,757.52 5,628.48
23 66,100.00 34,372.00 17,318.20 5,816.80 64,390.00 33,482.80 16,870.18 5,666.32
24 66,440.00 34,548.80 17,407.28 5,846.72 64,810.00 33,701.20 16,980.22 5,703.28
25 66,790.00 34,730.80 17,498.98 5,877.52 65,240.00 33,924.80 17,092.88 5,741.12
26 67,080.00 34,881.60 17,574.96 5,903.04 65,610.00 34,117.20 17,189.82 5,773.68
27 67,360.00 35,027.20 17,648.32 5,927.68 65,970.00 34,304.40 17,284.14 5,805.36
28 67,650.00 35,178.00 17,724.30 5,953.20 66,340.00 34,496.80 17,381.08 5,837.92
29 67,930.00 35,323.60 17,797.66 5,977.84 66,700.00 34,684.00 17,475.40 5,869.60
30 68,220.00 35,474.40 17,873.64 6,003.36 67,070.00 34,876.40 17,572.34 5,902.16
31 68,440.00 35,588.80 17,931.28 6,022.72 67,370.00 35,032.40 17,650.94 5,928.56
32 68,670.00 35,708.40 17,991.54 6,042.96 67,670.00 35,188.40 17,729.54 5,954.96
33 68,890.00 35,822.80 18,049.18 6,062.32 67,970.00 35,344.40 17,808.14 5,981.36
34 69,120.00 35,942.40 18,109.44 6,082.56 68,270.00 35,500.40 17,886.74 6,007.76
35 69,340.00 36,056.80 18,167.08 6,101.92 68,570.00 35,656.40 17,965.34 6,034.16
36 69,510.00 36,145.20 18,211.62 6,116.88 68,800.00 35,776.00 18,025.60 6,054.40
37 69,670.00 36,228.40 18,253.54 6,130.96 69,020.00 35,890.40 18,083.24 6,073.76
38 69,840.00 36,316.80 18,298.08 6,145.92 69,250.00 36,010.00 18,143.50 6,094.00
39 70,000.00 36,400.00 18,340.00 6,160.00 69,470.00 36,124.40 18,201.14 6,113.36
40 70,170.00 36,488.40 18,384.54 6,174.96 69,700.00 36,244.00 18,261.40 6,133.60
41 70,320.00 36,566.40 18,423.84 6,188.16 69,890.00 36,342.80 18,311.18 6,150.32
42 70,460.00 36,639.20 18,460.52 6,200.48 70,070.00 36,436.40 18,358.34 6,166.16
43 70,610.00 36,717.20 18,499.82 6,213.68 70,260.00 36,535.20 18,408.12 6,182.88
44 70,750.00 36,790.00 18,536.50 6,226.00 70,440.00 36,628.80 18,455.28 6,198.72
45 70,900.00 36,868.00 18,575.80 6,239.20 70,630.00 36,727.60 18,505.06 6,215.44
46 71,010.00 36,925.20 18,604.62 6,248.88 70,760.00 36,795.20 18,539.12 6,226.88
47 71,110.00 36,977.20 18,630.82 6,257.68 70,900.00 36,868.00 18,575.80 6,239.20
48 71,220.00 37,034.40 18,659.64 6,267.36 71,030.00 36,935.60 18,609.86 6,250.64
49 71,320.00 37,086.40 18,685.84 6,276.16 71,170.00 37,008.40 18,646.54 6,262.96
50 71,430.00 37,143.60 18,714.66 6,285.84 71,300.00 37,076.00 18,680.60 6,274.40
51 71,530.00 37,195.60 18,740.86 6,294.64 71,390.00 37,122.80 18,704.18 6,282.32
52 71,630.00 37,247.60 18,767.06 6,303.44 71,490.00 37,174.80 18,730.38 6,291.12
53 71,740.00 37,304.80 18,795.88 6,313.12 71,580.00 37,221.60 18,753.96 6,299.04
54 71,840.00 37,356.80 18,822.08 6,321.92 71,680.00 37,273.60 18,780.16 6,307.84
55 71,940.00 37,408.80 18,848.28 6,330.72 71,770.00 37,320.40 18,803.74 6,315.76
56 72,050.00 37,466.00 18,877.10 6,340.40 71,870.00 37,372.40 18,829.94 6,324.56
57 72,160.00 37,523.20 18,905.92 6,350.08 71,960.00 37,419.20 18,853.52 6,332.48
58 72,270.00 37,580.40 18,934.74 6,359.76 72,060.00 37,471.20 18,879.72 6,341.28
59 72,380.00 37,637.60 18,963.56 6,369.44 72,150.00 37,518.00 18,903.30 6,349.20
60 72,490.00 37,694.80 18,992.38 6,379.12 72,250.00 37,570.00 18,929.50 6,358.00
61 72,640.00 37,772.80 19,031.68 6,392.32 72,370.00 37,632.40 18,960.94 6,368.56
62 72,780.00 37,845.60 19,068.36 6,404.64 72,500.00 37,700.00 18,995.00 6,380.00
63 72,930.00 37,923.60 19,107.66 6,417.84 72,620.00 37,762.40 19,026.44 6,390.56
64 73,070.00 37,996.40 19,144.34 6,430.16 72,750.00 37,830.00 19,060.50 6,402.00
65 73,220.00 38,074.40 19,183.64 6,443.36 72,870.00 37,892.40 19,091.94 6,4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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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74,000.00 38,480.00 19,388.00 6,512.00 73,700.00 38,324.00 19,309.40 6,4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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