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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增好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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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R0-1
台灣人壽增好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保險單條款(7R0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3 03 18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30000082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
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為百分之二點二五。
本契約所稱「表定保費」,係指依繳費方法所對應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基本保額計算
而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繳費年期」,係指本契約訂立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指自契約訂立後至被
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繳之表定保費,惟次標準件採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費後
保險費計算。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其應繳費年度,自契約訂
立後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加計預定利率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但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先至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繳別保險費」,係指依其繳費方法,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應繳
之表定保費。
本契約所稱「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係以繳別保險費為基礎,乘以自契約訂立後至身故或
全殘廢診斷確定時累計應繳保險費次數後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按基本保額每年依單利百分之二
十遞增,但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為限。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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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之日,指該月之末日。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月始日當月宣告,用以計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
率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公式計算,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且不得為負值。本契
約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本契約所稱「當月利率變動調整值」係指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或各該保單週月始日當月之宣
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數值
本契約所稱「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基
本保額為基礎計算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基本保額於年度中有變更者,亦同。
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每一保單週
月屆滿時仍生存者,按本契約當月利率變動調整值乘以各該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
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金額但當月利率變動調整值非為正值時,則該保單週月無增值回饋分
享金。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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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
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
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
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且不超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
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
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
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依第二十九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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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被保險人因身故或全殘廢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若被保險人尚未符合本契約第十六條情況
時,本公司應於收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之申領文件後一個月內
將其該部分之解約金退還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 十 條: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屆滿,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
金給付該保單週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當次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二仟元
則依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增值回饋分享金達新臺幣二仟元以上之保單週月日或繳費
期間屆滿時給付。
、儲存生息︰各保單週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將按各該保單週月始日
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
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之約定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
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儲存生息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
第七條第八項、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一 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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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十二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
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十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
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日後身故者,依下列情況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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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十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立、私立醫院或醫
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
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
日後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下列情況計算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滿後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十五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保
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險費】
十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
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
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依前項約定免繳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十七 條: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八 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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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十九 條: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二十 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必要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必要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並得另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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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
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豁免保險費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二至六級殘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
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
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基本保額】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十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及第十六
「豁免保險費」之約定將不再適用外,其餘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為準,其表定保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
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
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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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辦理後每
達保單週年日即加計預定利率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即不再適用;
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事故時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日後,本公司按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
金,給付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
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
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辦理後每
達保單週年日即加計預定利率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
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之八十%,惟繳費期滿後為九十%。未償還之借款本
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終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終止。
【不分紅保單】
三十 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7R0-10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
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二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三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四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五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7R0-11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7R0-12
附表一: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增好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基本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繳費年期 6 年期 6 年期
繳費方法 年繳 半年繳 季期 月繳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0 55,920.00 29,078.40 14,651.04 4,920.96 52,830.00 27,471.60 13,841.46 4,649.04
1 56,430.00 29,343.60 14,784.66 4,965.84 53,370.00 27,752.40 13,982.94 4,696.56
2 56,930.00 29,603.60 14,915.66 5,009.84 53,920.00 28,038.40 14,127.04 4,744.96
3 57,440.00 29,868.80 15,049.28 5,054.72 54,460.00 28,319.20 14,268.52 4,792.48
4 57,940.00 30,128.80 15,180.28 5,098.72 55,010.00 28,605.20 14,412.62 4,840.88
5 58,450.00 30,394.00 15,313.90 5,143.60 55,550.00 28,886.00 14,554.10 4,888.40
6 58,930.00 30,643.60 15,439.66 5,185.84 56,080.00 29,161.60 14,692.96 4,935.04
7 59,410.00 30,893.20 15,565.42 5,228.08 56,610.00 29,437.20 14,831.82 4,981.68
8 59,890.00 31,142.80 15,691.18 5,270.32 57,150.00 29,718.00 14,973.30 5,029.20
9 60,370.00 31,392.40 15,816.94 5,312.56 57,680.00 29,993.60 15,112.16 5,075.84
10 60,850.00 31,642.00 15,942.70 5,354.80 58,210.00 30,269.20 15,251.02 5,122.48
11 61,290.00 31,870.80 16,057.98 5,393.52 58,720.00 30,534.40 15,384.64 5,167.36
12 61,740.00 32,104.80 16,175.88 5,433.12 59,230.00 30,799.60 15,518.26 5,212.24
13 62,180.00 32,333.60 16,291.16 5,471.84 59,730.00 31,059.60 15,649.26 5,256.24
14 62,630.00 32,567.60 16,409.06 5,511.44 60,240.00 31,324.80 15,782.88 5,301.12
15 63,070.00 32,796.40 16,524.34 5,550.16 60,750.00 31,590.00 15,916.50 5,346.00
16 63,470.00 33,004.40 16,629.14 5,585.36 61,220.00 31,834.40 16,039.64 5,387.36
17 63,870.00 33,212.40 16,733.94 5,620.56 61,690.00 32,078.80 16,162.78 5,428.72
18 64,260.00 33,415.20 16,836.12 5,654.88 62,170.00 32,328.40 16,288.54 5,470.96
19 64,660.00 33,623.20 16,940.92 5,690.08 62,640.00 32,572.80 16,411.68 5,512.32
20 65,060.00 33,831.20 17,045.72 5,725.28 63,110.00 32,817.20 16,534.82 5,553.68
21 65,410.00 34,013.20 17,137.42 5,756.08 63,540.00 33,040.80 16,647.48 5,591.52
22 65,750.00 34,190.00 17,226.50 5,786.00 63,960.00 33,259.20 16,757.52 5,628.48
23 66,100.00 34,372.00 17,318.20 5,816.80 64,390.00 33,482.80 16,870.18 5,666.32
24 66,440.00 34,548.80 17,407.28 5,846.72 64,810.00 33,701.20 16,980.22 5,703.28
25 66,790.00 34,730.80 17,498.98 5,877.52 65,240.00 33,924.80 17,092.88 5,741.12
26 67,080.00 34,881.60 17,574.96 5,903.04 65,610.00 34,117.20 17,189.82 5,773.68
27 67,360.00 35,027.20 17,648.32 5,927.68 65,970.00 34,304.40 17,284.14 5,805.36
28 67,650.00 35,178.00 17,724.30 5,953.20 66,340.00 34,496.80 17,381.08 5,837.92
29 67,930.00 35,323.60 17,797.66 5,977.84 66,700.00 34,684.00 17,475.40 5,869.60
30 68,220.00 35,474.40 17,873.64 6,003.36 67,070.00 34,876.40 17,572.34 5,902.16
31 68,440.00 35,588.80 17,931.28 6,022.72 67,370.00 35,032.40 17,650.94 5,928.56
32 68,670.00 35,708.40 17,991.54 6,042.96 67,670.00 35,188.40 17,729.54 5,954.96
33 68,890.00 35,822.80 18,049.18 6,062.32 67,970.00 35,344.40 17,808.14 5,981.36
34 69,120.00 35,942.40 18,109.44 6,082.56 68,270.00 35,500.40 17,886.74 6,007.76
35 69,340.00 36,056.80 18,167.08 6,101.92 68,570.00 35,656.40 17,965.34 6,034.16
36 69,510.00 36,145.20 18,211.62 6,116.88 68,800.00 35,776.00 18,025.60 6,054.40
37 69,670.00 36,228.40 18,253.54 6,130.96 69,020.00 35,890.40 18,083.24 6,073.76
38 69,840.00 36,316.80 18,298.08 6,145.92 69,250.00 36,010.00 18,143.50 6,094.00
39 70,000.00 36,400.00 18,340.00 6,160.00 69,470.00 36,124.40 18,201.14 6,113.36
40 70,170.00 36,488.40 18,384.54 6,174.96 69,700.00 36,244.00 18,261.40 6,133.60
41 70,320.00 36,566.40 18,423.84 6,188.16 69,890.00 36,342.80 18,311.18 6,150.32
42 70,460.00 36,639.20 18,460.52 6,200.48 70,070.00 36,436.40 18,358.34 6,166.16
43 70,610.00 36,717.20 18,499.82 6,213.68 70,260.00 36,535.20 18,408.12 6,182.88
44 70,750.00 36,790.00 18,536.50 6,226.00 70,440.00 36,628.80 18,455.28 6,198.72
45 70,900.00 36,868.00 18,575.80 6,239.20 70,630.00 36,727.60 18,505.06 6,215.44
46 71,010.00 36,925.20 18,604.62 6,248.88 70,760.00 36,795.20 18,539.12 6,226.88
47 71,110.00 36,977.20 18,630.82 6,257.68 70,900.00 36,868.00 18,575.80 6,239.20
48 71,220.00 37,034.40 18,659.64 6,267.36 71,030.00 36,935.60 18,609.86 6,250.64
49 71,320.00 37,086.40 18,685.84 6,276.16 71,170.00 37,008.40 18,646.54 6,262.96
50 71,430.00 37,143.60 18,714.66 6,285.84 71,300.00 37,076.00 18,680.60 6,274.40
51 71,530.00 37,195.60 18,740.86 6,294.64 71,390.00 37,122.80 18,704.18 6,282.32
52 71,630.00 37,247.60 18,767.06 6,303.44 71,490.00 37,174.80 18,730.38 6,291.12
53 71,740.00 37,304.80 18,795.88 6,313.12 71,580.00 37,221.60 18,753.96 6,299.04
54 71,840.00 37,356.80 18,822.08 6,321.92 71,680.00 37,273.60 18,780.16 6,307.84
55 71,940.00 37,408.80 18,848.28 6,330.72 71,770.00 37,320.40 18,803.74 6,315.76
56 72,050.00 37,466.00 18,877.10 6,340.40 71,870.00 37,372.40 18,829.94 6,324.56
57 72,160.00 37,523.20 18,905.92 6,350.08 71,960.00 37,419.20 18,853.52 6,332.48
58 72,270.00 37,580.40 18,934.74 6,359.76 72,060.00 37,471.20 18,879.72 6,341.28
59 72,380.00 37,637.60 18,963.56 6,369.44 72,150.00 37,518.00 18,903.30 6,349.20
60 72,490.00 37,694.80 18,992.38 6,379.12 72,250.00 37,570.00 18,929.50 6,358.00
61 72,640.00 37,772.80 19,031.68 6,392.32 72,370.00 37,632.40 18,960.94 6,368.56
62 72,780.00 37,845.60 19,068.36 6,404.64 72,500.00 37,700.00 18,995.00 6,380.00
63 72,930.00 37,923.60 19,107.66 6,417.84 72,620.00 37,762.40 19,026.44 6,390.56
64 73,070.00 37,996.40 19,144.34 6,430.16 72,750.00 37,830.00 19,060.50 6,402.00
65 73,220.00 38,074.40 19,183.64 6,443.36 72,870.00 37,892.40 19,091.94 6,412.56
66 73,380.00 38,157.60 19,225.56 6,457.44 73,040.00 37,980.80 19,136.48 6,427.52
67 73,530.00 38,235.60 19,264.86 6,470.64 73,200.00 38,064.00 19,178.40 6,441.60
68 73,690.00 38,318.80 19,306.78 6,484.72 73,370.00 38,152.40 19,222.94 6,456.56
69 73,840.00 38,396.80 19,346.08 6,497.92 73,530.00 38,235.60 19,264.86 6,470.64
70 74,000.00 38,480.00 19,388.00 6,512.00 73,700.00 38,324.00 19,309.40 6,485.60
7R0-13
附表二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步行、入浴等。
7R0-14
附表三:殘廢程度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神經障害
(註1)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2-1-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2-1-2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視力障害
(註2)
2-1-3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4
咀嚼吞嚥
及言語
機能障害
(註4)
4-1-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5-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
臟器機能
障害
(註5)
5-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5
膀胱
機能障害
5-2-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6-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
障害
6-1-2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
障害
(註6)
6-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6-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6-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6-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6-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6-3-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6-3-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上肢機能
障害
(註7)
6-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6
手指機能
障害
(註8)
6-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7-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
障害
7-1-2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
障害
(註9)
7-2-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7-3-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7-3-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7-3-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7-3-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7-3-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3-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7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0)
7-3-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
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
料為依據。
7R0-15
(1)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2)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4)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
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
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5)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6)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
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
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
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
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
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
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
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
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有
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
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蓋、顎骨、下顎等之,所
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
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
級。
7R0-16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
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
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3.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
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4.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7R0-17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台灣人壽增好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基本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繳費年期 6 年期 6 年期
繳費方法 年繳 半年繳 季期 月繳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0 55,920.00 29,078.40 14,651.04 4,920.96 52,830.00 27,471.60 13,841.46 4,649.04
1 56,430.00 29,343.60 14,784.66 4,965.84 53,370.00 27,752.40 13,982.94 4,696.56
2 56,930.00 29,603.60 14,915.66 5,009.84 53,920.00 28,038.40 14,127.04 4,744.96
3 57,440.00 29,868.80 15,049.28 5,054.72 54,460.00 28,319.20 14,268.52 4,792.48
4 57,940.00 30,128.80 15,180.28 5,098.72 55,010.00 28,605.20 14,412.62 4,840.88
5 58,450.00 30,394.00 15,313.90 5,143.60 55,550.00 28,886.00 14,554.10 4,888.40
6 58,930.00 30,643.60 15,439.66 5,185.84 56,080.00 29,161.60 14,692.96 4,935.04
7 59,410.00 30,893.20 15,565.42 5,228.08 56,610.00 29,437.20 14,831.82 4,981.68
8 59,890.00 31,142.80 15,691.18 5,270.32 57,150.00 29,718.00 14,973.30 5,029.20
9 60,370.00 31,392.40 15,816.94 5,312.56 57,680.00 29,993.60 15,112.16 5,075.84
10 60,850.00 31,642.00 15,942.70 5,354.80 58,210.00 30,269.20 15,251.02 5,122.48
11 61,290.00 31,870.80 16,057.98 5,393.52 58,720.00 30,534.40 15,384.64 5,167.36
12 61,740.00 32,104.80 16,175.88 5,433.12 59,230.00 30,799.60 15,518.26 5,212.24
13 62,180.00 32,333.60 16,291.16 5,471.84 59,730.00 31,059.60 15,649.26 5,256.24
14 62,630.00 32,567.60 16,409.06 5,511.44 60,240.00 31,324.80 15,782.88 5,301.12
15 63,070.00 32,796.40 16,524.34 5,550.16 60,750.00 31,590.00 15,916.50 5,346.00
16 63,470.00 33,004.40 16,629.14 5,585.36 61,220.00 31,834.40 16,039.64 5,387.36
17 63,870.00 33,212.40 16,733.94 5,620.56 61,690.00 32,078.80 16,162.78 5,428.72
18 64,260.00 33,415.20 16,836.12 5,654.88 62,170.00 32,328.40 16,288.54 5,470.96
19 64,660.00 33,623.20 16,940.92 5,690.08 62,640.00 32,572.80 16,411.68 5,512.32
20 65,060.00 33,831.20 17,045.72 5,725.28 63,110.00 32,817.20 16,534.82 5,553.68
21 65,410.00 34,013.20 17,137.42 5,756.08 63,540.00 33,040.80 16,647.48 5,591.52
22 65,750.00 34,190.00 17,226.50 5,786.00 63,960.00 33,259.20 16,757.52 5,628.48
23 66,100.00 34,372.00 17,318.20 5,816.80 64,390.00 33,482.80 16,870.18 5,666.32
24 66,440.00 34,548.80 17,407.28 5,846.72 64,810.00 33,701.20 16,980.22 5,703.28
25 66,790.00 34,730.80 17,498.98 5,877.52 65,240.00 33,924.80 17,092.88 5,741.12
26 67,080.00 34,881.60 17,574.96 5,903.04 65,610.00 34,117.20 17,189.82 5,773.68
27 67,360.00 35,027.20 17,648.32 5,927.68 65,970.00 34,304.40 17,284.14 5,805.36
28 67,650.00 35,178.00 17,724.30 5,953.20 66,340.00 34,496.80 17,381.08 5,837.92
29 67,930.00 35,323.60 17,797.66 5,977.84 66,700.00 34,684.00 17,475.40 5,869.60
30 68,220.00 35,474.40 17,873.64 6,003.36 67,070.00 34,876.40 17,572.34 5,902.16
31 68,440.00 35,588.80 17,931.28 6,022.72 67,370.00 35,032.40 17,650.94 5,928.56
32 68,670.00 35,708.40 17,991.54 6,042.96 67,670.00 35,188.40 17,729.54 5,954.96
33 68,890.00 35,822.80 18,049.18 6,062.32 67,970.00 35,344.40 17,808.14 5,981.36
34 69,120.00 35,942.40 18,109.44 6,082.56 68,270.00 35,500.40 17,886.74 6,007.76
35 69,340.00 36,056.80 18,167.08 6,101.92 68,570.00 35,656.40 17,965.34 6,034.16
36 69,510.00 36,145.20 18,211.62 6,116.88 68,800.00 35,776.00 18,025.60 6,054.40
37 69,670.00 36,228.40 18,253.54 6,130.96 69,020.00 35,890.40 18,083.24 6,073.76
38 69,840.00 36,316.80 18,298.08 6,145.92 69,250.00 36,010.00 18,143.50 6,094.00
39 70,000.00 36,400.00 18,340.00 6,160.00 69,470.00 36,124.40 18,201.14 6,113.36
40 70,170.00 36,488.40 18,384.54 6,174.96 69,700.00 36,244.00 18,261.40 6,133.60
41 70,320.00 36,566.40 18,423.84 6,188.16 69,890.00 36,342.80 18,311.18 6,150.32
42 70,460.00 36,639.20 18,460.52 6,200.48 70,070.00 36,436.40 18,358.34 6,166.16
43 70,610.00 36,717.20 18,499.82 6,213.68 70,260.00 36,535.20 18,408.12 6,182.88
44 70,750.00 36,790.00 18,536.50 6,226.00 70,440.00 36,628.80 18,455.28 6,198.72
45 70,900.00 36,868.00 18,575.80 6,239.20 70,630.00 36,727.60 18,505.06 6,215.44
46 71,010.00 36,925.20 18,604.62 6,248.88 70,760.00 36,795.20 18,539.12 6,226.88
47 71,110.00 36,977.20 18,630.82 6,257.68 70,900.00 36,868.00 18,575.80 6,239.20
48 71,220.00 37,034.40 18,659.64 6,267.36 71,030.00 36,935.60 18,609.86 6,250.64
49 71,320.00 37,086.40 18,685.84 6,276.16 71,170.00 37,008.40 18,646.54 6,262.96
50 71,430.00 37,143.60 18,714.66 6,285.84 71,300.00 37,076.00 18,680.60 6,274.40
51 71,530.00 37,195.60 18,740.86 6,294.64 71,390.00 37,122.80 18,704.18 6,282.32
52 71,630.00 37,247.60 18,767.06 6,303.44 71,490.00 37,174.80 18,730.38 6,291.12
53 71,740.00 37,304.80 18,795.88 6,313.12 71,580.00 37,221.60 18,753.96 6,299.04
54 71,840.00 37,356.80 18,822.08 6,321.92 71,680.00 37,273.60 18,780.16 6,307.84
55 71,940.00 37,408.80 18,848.28 6,330.72 71,770.00 37,320.40 18,803.74 6,315.76
56 72,050.00 37,466.00 18,877.10 6,340.40 71,870.00 37,372.40 18,829.94 6,324.56
57 72,160.00 37,523.20 18,905.92 6,350.08 71,960.00 37,419.20 18,853.52 6,332.48
58 72,270.00 37,580.40 18,934.74 6,359.76 72,060.00 37,471.20 18,879.72 6,3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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