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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批註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增值回饋分享金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104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0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依 107 年 6 月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附表所列之
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且本契約保單條款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的計算】條文約定即不適用。
本批註條款為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一日宣告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此類商品可運
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而訂定。本契約宣告利率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加總之值。
三、「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下列條件辦理:
(1) 附表所列商品「台灣人壽吉利沛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新)」,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係依本契約於每一保單週
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
備金所得之值。
(2) 附表所列其它商品,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係依本契約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
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本條所稱之本契約預定利率詳如附表。
【匯款費用及受款行手續費之負擔】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附表所適用之外幣保險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限定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匯款人之外匯存款戶,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與通知】
第四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
得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
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本契約保單條款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條文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選擇現金給付者,自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惟須於
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依本款方式給付。
三、儲存生息:要保人選擇儲存生息者,各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
,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
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惟
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依本款方式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