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共 3 頁
台灣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批註條款-AA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批註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增值回饋分享金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104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3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台灣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附
表所列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且本契約保單條款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的計算】條文
約定即不適用。
本批註條款為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一日宣告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此類
商品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而訂定。本契約宣告利率將於本公司
網站公告之。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三、「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下列條件辦理:
(1) 附表所列商品「台灣人壽吉利沛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新)」,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係依本契約於
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
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2) 附表所列其它商品,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係依本契約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始日當月
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本條所稱之本契約預定利率詳如
附表。
第三條 【匯款費用及受款行手續費之負擔】
本批註條款附表所適用之外幣保險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限定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匯款人之外匯存款戶,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第四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要保人得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
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本契約保單條款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條文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選擇現金給付者,自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依本款方式給付。
三、儲存生息:要保人選擇儲存生息者,各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
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
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
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依本款方式給付。
要保人若未選擇者則視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
項給付方式,惟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前,增值回饋分享金限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於繳費期間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
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本公司改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時,以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第一、二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