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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團體貸款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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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貸款傷害保險保險單條款(A26)
(身故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奉准文號:86 02 13 日台財保第 862392086
備查文號:86 07 15 日台財保第 861801934
89 12 29 89 台壽精算字第 5328
90 10 18 90 台壽商研字第 4513
92 01 22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03
修訂文號:95 09 13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備查文號:96 09 21 96 台壽數字第 00087
修訂文號:97 05 31 日依 96 12 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4 13 日依 99 02 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本保險契約訂立之目的】
第 一 條︰本保險契約係為確保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因借貸契約而生之債權,不受借貸期間被保險人遭受
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致影響債務之償還而訂定。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二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三 條︰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依法經營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即借貸契約之債權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簽訂借貸契約並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之債務人。
三、「團體」,係指與要保人簽訂借貸契約具有五人以上之債務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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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險金額」,係指依要保人逐月提供之債務人貸款餘額明細表上該被保險人之貸款餘額
而定。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死亡時,本公司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 五 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費的計算】
第 六 條︰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
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
的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非因第四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
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八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A26-2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一)
第 十 條︰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本公司得終止本
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契約的終止(二)
第十一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表一。
【除外責任(原因)】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十四條︰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五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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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六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失蹤處理】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
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
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
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
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時,因借貸契約所餘債務之明細資料。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給付本項保險金後,應取得清償證明文件,寄送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的約定】
第十九條︰本契約要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於借貸契約所生債權範圍內為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本公司
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前項保險倘有餘額時,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
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住所變更】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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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三條︰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時 效】
第二十四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 註】
第二十五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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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短期費率表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期 比
對 年 繳
保 費 比
對 半 年 繳
保 費 比
對 季 繳
保 費 比
一 日 5% 10% 20%
一 個 月 15% 30% 55%
二 個 月 25% 50% 85%
三 個 月 35% 65% 100%
四 個 月 45% 80% ___
五 個 月 55% 90% ___
六 個 月 65% 100% ___
七 個 月 75% ___ ___
八 個 月 80% ___ ___
九 個 月 85% ___ ___
十 個 月 90% ___ ___
十 一 個 月 95% ___ ___
十 二 個 月 100% ___ ___
保險期間破月及未滿一個月者,其各自對年繳保費、半年繳保費及季繳保費之比例,依上表各欄以內插
法訂定之,四捨五入進位至元;每月以三十日計,超過三百六十日者以一年計。
A26-6
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 K ×(G – E × G -θ)-θ'
R =經驗分紅金額
K =經驗分紅百分比
G =當年度總保費
E =行政費用率(營業稅、印花稅、業管費用、準備金)
θ=當年度理賠金
θ'=累計經驗赤字
說明:
一、本保單年度終了結算經驗分紅金額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始得發放。
二、如於本保單年度發生之理賠事故於本次結算後始提出申請,本公司得將其理賠給付計為本保單年
度之總理賠金額,並調整當年度之經驗分紅金額,如有保單續保情形,其理賠給付將併入次一保
單年度之總理賠金額,以計算次一年度之經驗分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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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貸款傷害保險總保費
本險之被保險人為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約雙方洽訂。
台灣人壽傷害/意外險 NTYA0503
想請問想新出的台灣人壽 NTYA0503請問能否這樣出單:OADDM/NTPA3902 - 10萬NTYA0503 - 600萬這樣 OADDM & NTYA0503 都是 "保證續保" 到 85 歲嗎?謝謝 
· 回應 5
公司友邦人壽幸福團體保險
請問一下公司保的團體險內容是什麼呢?加上我自己期滿的保險,要規劃那些保險才不會保障重複無效呢?
· 回應 17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 回應 4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調整到500 萬保額 有什麼其他限制嗎 ?我看他失能扶助金(每月) 還不錯
· 回應 7
全球和台灣人壽的重大傷害
全球和台灣人壽的重大傷害有什麼不同呢? 哪個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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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傷害﹙意外﹚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
公司想規劃團體傷害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不知道版上有沒有相關保單可提供參考,謝謝。
· 回應 11
台灣人壽&全球人壽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與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XHB) ,目前在考慮實支實付的保險,但都需要主約才能夠保.想請問該搭配什麼主約比較便宜?因為本身已經有南山人壽終身醫療還有壽險,只是想增加實支實付部分,想請問台灣跟全球的保險哪個好?本身的保單如下: 請問是否有需要增加或刪減的部分??感謝各位的解答,祝福各位平安健康.
· 回應 13
台灣人壽保單
想知道台灣人壽真勇健醫療健康保險附約A型(0501) (AY1) 台灣人壽珍安心一年期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NHIR/NTYH0302) 哪一個保單好差別在哪我看保費差不多
· 回應 9
台灣人壽投保
想請問各位專業人士若確認要投保台灣人壽保單是直接打電話去台灣人壽找台灣人壽業務員,還是連絡各大保經公司呢?因為目前都沒有認識的人選,想來請教專業人士的意見謝謝
· 回應 23
台灣人壽-醫療險/ 意外傷害失能
請問這些保險若是在海外發生意外和就醫也會給付嗎?謝謝
· 回應 5
國泰+台灣人壽
https://finfo.tw/assortments/4cead7d2994824fe國泰是現在的保單,我想要加入台灣人壽,請問要如何加強
· 回應 10
台灣人壽T09I0
請問~台灣人壽T09I0壽險10萬附約hnrc .配偶也加附約hnrc  當主被保人先離開了. 配偶附約hnrc 能續保到年齡上限嗎?
· 回應 10
台灣人壽 HNRC
請問如果台灣人壽單買主約T08F0  + HNRC  這樣子是不是至少一萬以上才能出單?我只是想加強雙實支實付
· 回應 14
台灣人壽
請問取代SMR2A及SMR2D的新保險附約有哪些?又分別理賠內容為何?停售了都無法投保?
· 回應 8
台灣人壽規劃
台灣人壽規劃35歲男  職等1  無家族病史    bmi30  通勤上班   不想花太多保費在保險上 請問這樣規劃,請問以下問題 1.主約可以滿足赴約要求嗎? 2.同時保ap0以及spa我這樣規劃有建議怎麼調整嗎,主要意外險死亡想要有300萬,會再去買意外產險??? 3.其他規劃有什麼建議嗎??
· 回應 2
台灣人壽
(手機排版)女兒14M15D(矯齡13M15D)36+1 早產出生 低體重1845公克請問各位以下的保單內容有需要補強嗎?預算2萬
· 回應 8
台灣人壽骨折險
各位好一、已經有繳滿期的台灣人壽壽險主約情況下,想要附約加台灣人壽傷害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附加條款或台灣人壽Fun心生活骨折傷害保險附約是可以的嗎?二、上述2個骨折險商品,特色分別是甚麼?有什麼細節該留意的嗎?會推薦哪一個呢(富邦、新光的骨折險內含失能等項目是不需要,主要以高%理賠骨折為首選)三、富邦的意外實支,現在能夠理賠PRP、羊膜、震波、外泌體的自費項目嗎?各位可以分享自身或客戶實際理賠的案例,感謝。
· 回應 11
台灣人壽主約
我想買台灣人壽,附約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請問建議台灣人壽有哪一個主約是比較便宜可以讓我搭附約的呢? 之前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可以搭,但現在已經停產了 
· 回應 14
請問台灣人壽的保險
請問台壽的好易保 和 富滿 的壽險,到底有什麼差異。以及要注意的地方
· 回應 9
台灣人壽手術險
您好 想詢問理賠事宜我已投保台灣人壽保單近5年多 台灣人壽一年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4計劃)  -本人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計劃三)-本人 最近有到醫院住院一天3000$+子宮鏡冷刀瘜肉手術約46000$左右(皆自費)醫生開立的健保項目為80422C 但我並無在手術列表看見這項目想請教這樣能理賠多少下來 謝謝
· 回應 9
台灣人壽意外險推薦
台灣人壽意外險推薦,因本身有台灣人壽主約 想要另外追加意外險附約,謝謝
· 回應 10
台灣人壽的豁免
請問去年3月投保台壽的HNRC 主約是T09V0-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20年 豁免是8F1台灣人壽新金關懷豁免保險費 保險附約A型 之後主約減額繳清後,豁免會一起跟著失效嗎? 還是豁免能持續到主約20年滿呢?  謝謝
· 回應 11
台灣人壽投保詢問
73年次,女性,有地中海貧血,但從未任何就醫及用藥。有氣喘,持續回診拿藥,沒有發作過,穩定保持中。最近L5 椎間盤骨折+腰椎輕度退行性改變 L4/5/S1 椎間盤脫水與左側L5/S1椎間盤突出。尚無手術需要,僅吃止痛藥,也沒有再回診,穩定保持中。想要規劃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V0/NTIW1201)  --30萬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NTYH0103)  ---計畫三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YCD/NYCC0502) --100萬((考慮))請問這樣的體況..會面臨到拒保嗎?謝謝各位
· 回應 6
台灣人壽彰化業務
想增加台壽附約,想要找台灣人壽的業務員
· 回應 7
台灣人壽協助投保
還來得及嗎投保台灣人壽HNRC?
· 回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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