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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特定燒燙傷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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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人壽團體特定燒燙傷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
(特定燒燙傷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12 17 99 台壽字第 00284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修正
備查文號:102 12 31 日台壽二字第 1020004299
備查文號:103 01 27 日台壽二字第 1030000058
修訂文號:103 05 01 103 01 22
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二字第 1040000118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特定燒燙傷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
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一定期壽險」「台灣人壽團體一定期傷害保險」「台灣人壽
融事業機構團體一定期傷害保險「台灣人壽團體一期重大疾病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後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
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
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 本附加條款所稱「特定燒燙傷」係指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三
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十以上者(詳附表)
二、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照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醫法人醫院。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特定燒燙傷」時,本公司
2
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特定燒燙傷保險的給付】
第 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特定燒燙傷」項目之一,
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或門診治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生存者,本公司按
約保險額乘以「特定燒燙傷程表與保險給付表」所之給付比給付「特定燒燙
傷保險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特定燒燙傷程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給付
較高的「特定燒燙傷保險
【保險費的計算】
第 五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保險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
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特定燒燙傷保險的申
條︰受人申「特定燒燙傷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保險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特定燒燙傷」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
證明書。)
四、
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七 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
此限。
保事項】
第 八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保險
責任。
3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人】
第 九 條︰特定燒燙傷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4
附表 特定燒燙傷程表與保險給付表
項次 國際分號碼 項目給付比
949.2
燒燙傷體表面積 30%-49%
10%
949.2
燒燙傷體表面積 50% 以上
30%
948.1~948.2
燒燙傷體表面積 10%-29%
10%
948.3~948.4
燒燙傷體表面積 30%-49%
30%
948.5~948.9
燒燙傷體表面積 50% 以上
75%
台灣人壽團體特定燒燙傷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總保險費
1.
被保險人人為五十人以下至十人以上(含)
單位:新台幣元
/
每萬元保額
最高總保費
1.1207
最低總保費
0.3327
2.
被保險人人為十人以下
單位:新台幣元
/
每萬元保額
最高總保費
1.2043
最低總保費
0.3327
被保險人數為五十人以上(含),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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