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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特定燒燙傷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
(特定燒燙傷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年 12 月 17 日 99 台壽數字第 00284 號
修訂文號:101 年 07 月 01 日依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2 年 12 月 31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20004299 號
備查文號:103 年 01 月 27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30000058 號
修訂文號:103 年 05 月 01 日依 103 年 01 月 22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 年 01 月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118 號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特定燒燙傷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
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台灣人壽金
融事業機構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或「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以下簡稱本契
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
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
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 本附加條款所稱「特定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三度燒
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十以上者(詳見附表)。
二、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照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特定燒燙傷」時,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