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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特定燒燙傷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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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特定燒燙傷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H70)
(特定燒燙傷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12 17 99 台壽數字第 00284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2 12 31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20004299
備查文號:103 01 27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30000058
修訂文號:103 05 01 日依 103 01 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特定燒燙傷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
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台灣人壽
融事業機構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以下簡稱本契
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
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 本附加條款所稱「特定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三度燒
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十以上者(詳見附表)
二、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照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特定燒燙傷」時,本公司
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H70-1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特定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 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特定燒燙傷」項目之一,
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或門診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生存者,本公司按
本契約保險金額乘以「特定燒燙傷程度表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特定燒燙
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特定燒燙傷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給付金額
較高的「特定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 五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
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特定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 六 條︰受益人申領「特定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特定燒燙傷」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
證明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七 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不保事項】
第 八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H70-2
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
第 九 條︰特定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H70-3
H70-4
附表 特定燒燙傷程度表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次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給付比例
949.2
二度燒燙傷體表面積 30%-49%
10%
949.2
二度燒燙傷體表面積 50% 以上
30%
948.1~948.2
三度燒燙傷體表面積 10%-29%
10%
948.3~948.4
三度燒燙傷體表面積 30%-49%
30%
948.5~948.9
三度燒燙傷體表面積 50% 以上
75%
台灣人壽團體特定燒燙傷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總保險費率表
1.
被保險人人數為五十人以下至十人以上(含)
單位:新台幣元
/
每萬元保額
最高總保費
1.1207
最低總保費
0.3327
2.
被保險人人數為十人以下
單位:新台幣元
/
每萬元保額
最高總保費
1.2043
最低總保費
0.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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