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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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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aiwanlife.com」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02)8170-5156。
備查文號:100 12 02 100 台壽數二字第 00060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 11 19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95
備查文號:102 01 04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117
備查文號:102 04 08 日台壽數二字第 0000135
備查文號:102 10 21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20002915
備查文號:103 01 27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30000060
備查文號:103 07 31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30003232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124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
壽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
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
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實支實付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B型」「台灣人壽金福企團體住院醫療實支實付
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保險範圍】
第 二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接受急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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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
時,本公司按實際急診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
療費用保險金」,且每次急診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五千元為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
受診療者,致急診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急診醫療
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前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保險費的計算】
第 四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
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以該被保險人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 五 條: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
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
本附加條款,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 六 條: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急診診療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
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七 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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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 八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
第 九 條: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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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數為五十人以上(含),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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