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90-1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
保險金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H90)
(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0 年 12 月 02 日 100 台壽數二字第 00060 號
修訂文號:101 年 07 月 01 日依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 年 11 月 19 日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95 號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
壽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
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附約」或「台灣人壽新
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保險範圍】
第 二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接受急診診
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
時,本公司按實際急診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
療費用保險金」,且同一次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五千元為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
受診療者,致急診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急診醫療
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前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