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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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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費用
保險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H90)
(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費用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0 12 02 100 台壽二字第 0006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費用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
壽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或「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
附約)後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保險範圍】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接受急診診
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費用保險」的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
時,本公司按實際急診醫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
費用保險」,且同一次事故最高給付額以超過本附加條款保額五千元為限。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或前往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
受診者,致急診醫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急診醫
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前項保險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保險費的計算】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保險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H90-1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
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以該被保險人按日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職業或職務變的通知義務】
條:被保險人變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計算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按差額比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計算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之日起,按其差額比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
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
本附加條款,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費用保險」的申
條:受人申「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或急診診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
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
射或污染。但約另有約定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
保事項】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時,除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
H90-2
【受人】
條: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費用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H90-3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費用保險附加條款
單位:元
實收總保費
職業等級 5~9 人上限 10~49 人上限 下限
第一 114 106 37
第二 143 133 46
第三 171 159 56
第四 257 239 83
第五 399 371 130
六類 513 477 167
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甲型) SMR2A 及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丁型) SMR2D
請問這兩項保費會隨著年齡增加嗎?
· 回應 10
請問各位大神們!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MT)可以副本理賠嗎?原本有已經有南山的意外實支了。謝謝
請問各位大神們!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MT)可以副本理賠嗎?原本有已經有南山的意外實支了。謝謝
· 回應 8
10歲男童 三商AMRR保額三萬和全球人壽傷害保額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3萬,請問那一種保障比較好,三商DHIR保額1000和全球人壽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1000,這兩種哪一個理賠方案比較好?
以上選擇留其中一個。先感謝回答😊
· 回應 6
已經有新光、台灣人壽舊保單,要在補強防癌及實支實付醫療,目前希望用既有的舊約附加附約。目前有的保單有台灣人壽安心120(已經繳了10年)、新光人壽 97年投保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額(10百)、89年投保新長安終身壽險100萬、平安意外傷害附約、綜合保障附約、傷害住院日額附約、89年投保防癌健康終身保險50萬。若以安心120為主加愛滿溢的癌症附約、新光壽險為主加實支實付的附約ok嗎?或者有更好的選擇嗎?預算希望在2-2.5萬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
· 回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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