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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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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備查文號:102 01 04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110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8 1 1
台壽字第 1082320001 號函備查修正
(本商品之癌症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台灣人壽新團體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本附加條款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投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續保日(含)起,組織細胞有惡性
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初期)
1.原位癌或零期癌。
2.第一期惡性類癌。
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2.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投保前未曾罹患癌症,並於投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以後或續保日(含)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者。
三、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四、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人。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投保生效日前,從未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投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續保日(含)起,經
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之約定,並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
付,且各以給付一次為限:
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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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二、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第五條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學檢驗等科學方法檢驗報告之癌症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
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六條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表二.1
一、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千元保險金額)
() 年繳總保費
1.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其附加費用率為33% (3%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2.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之團體,其附加費用率為28% (3%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4
0.24 0.22 0.59 0.56 0.22 0.21 0.55 0.52
15-19
0.26 0.26 0.66 0.65 0.25 0.24 0.62 0.61
20-24
0.36 0.39 0.90 0.97 0.34 0.36 0.84 0.90
25-29
0.50 0.65 1.26 1.62 0.47 0.60 1.17 1.50
30-34
0.93 1.20 2.32 3.00 0.86 1.12 2.16 2.79
35-39
1.73 2.08 4.32 5.20 1.61 1.94 4.02 4.84
40-44
2.94 3.33 7.34 8.32 2.73 3.10 6.83 7.74
45-49
4.66 4.80 11.66 12.00 4.34 4.47 10.85 11.17
50-54
7.06 6.34 17.65 15.85 6.57 5.90 16.42 14.75
55-59
10.48 8.33 26.20 20.82 9.75 7.75 24.38 19.38
60-64
14.98 10.83 37.44 27.08 13.94 10.08 34.84 25.20
65-69
20.77 14.29 51.93 35.72 19.33 13.29 48.32 33.24
70-74
27.48 18.77 68.71 46.92 25.58 17.47 63.94 43.67
75-79
34.90 23.28 87.25 58.21 32.48 21.67 81.19 54.17
80-84
42.48 27.11 106.21 67.76 39.53 25.22 98.83 63.06
85
45.52 28.28 113.81 70.69 42.36 26.31 105.90 65.78
() 非年繳之各種繳別費率計算:
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52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088
被保險人數5~9
被保險人數10~49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
適用等待期間30日之總保險費率表
保險年齡
附表二.2
一、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千元保險金額)
() 年繳總保費
1.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其附加費用率為33% (3%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2.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之團體,其附加費用率為28% (3%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4
0.26 0.24 0.65 0.61 0.24 0.23 0.60 0.57
15-19
0.29 0.29 0.72 0.71 0.27 0.27 0.67 0.66
20-24
0.39 0.42 0.98 1.06 0.37 0.39 0.92 0.98
25-29
0.55 0.70 1.37 1.76 0.51 0.66 1.28 1.64
30-34
1.01 1.31 2.52 3.27 0.94 1.22 2.35 3.04
35-39
1.88 2.27 4.71 5.67 1.75 2.11 4.38 5.27
40-44
3.20 3.62 8.00 9.06 2.98 3.37 7.45 8.43
45-49
5.08 5.23 12.70 13.08 4.73 4.87 11.82 12.17
50-54
7.69 6.91 19.23 17.27 7.16 6.43 17.89 16.07
55-59
11.42 9.08 28.54 22.69 10.63 8.45 26.56 21.11
60-64
16.32 11.80 40.80 29.51 15.19 10.98 37.96 27.46
65-69
22.63 15.57 56.58 38.92 21.06 14.49 52.65 36.21
70-74
29.95 20.45 74.86 51.13 27.87 19.03 69.67 47.58
75-79
38.03 25.37 95.07 63.42 35.39 23.61 88.46 59.02
80-84
46.29 29.53 115.72 73.83 43.07 27.48 107.69 68.70
85
49.60 30.81 124.00 77.02 46.16 28.67 115.39 71.68
() 非年繳之各種繳別費率計算:
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52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088
被保險人數5~9
被保險人數10~49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
適用無等待期間之總保險費率表
保險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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