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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國立學校暨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2007 型)
保險單條款(78B)
(身故保險金、校園內意外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及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重大傷病保
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定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選擇權之行使、重大手術保險
金、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專案補助保險金、食物中毒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
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89 年 06 月 28 日台財保第 0890750662 號
備查文號:89 年 12 月 29 日 89 台壽精算字第 5328 號
備查文號:90 年 08 月 17 日台財保第 0900707703 號
備查文號:91 年 08 月 12 日 91 台壽商字第 0031 號
備查文號:91 年 10 月 30 日 91 台壽商字第 0055 號
備查文號:92 年 01 月 24 日 92 台壽精字第 0001 號
備查文號:96 年 08 月 20 日 96 台壽數
字第 00063 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學生團體保險合約書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
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國立學校及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各級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
下簡稱各級學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及實習教師。
三、「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係指因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無力繳納保險費,經要保人審核有關證
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本公司彙整,而由政府機關補助全額保險費之下列被保險人:
(一)免繳學雜費之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
極重度殘廢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
(二)原住民身分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