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確定殘廢之日起算達二週年之日仍生存者給付殘廢保險金之百分之四十。
(三)確定殘廢之日起算達三週年之日仍生存者給付殘廢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
(四)確定殘廢之日起算達四週年之日仍生存者給付殘廢保險金之百分之六十。
被保險人如由第二級殘廢加重成為第一級殘廢時,其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應扣除前已領
取之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若契約另有約定本項給付金額者,從其約定。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給付新
台幣十五萬元,並以給付一次為限。若契約另有約定本項給付金額者,從其約定。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給
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新台幣三萬元,本項於每一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若契約另有約
定本項給付金額者,從其約定。
被保險人受領前項「重大傷病保險金」時,如同時符合本契約其他給付項目之條件者,本公司
不得拒絕其他給付之申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二度燒燙傷面積大
於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亦即符
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
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若契約另有約定本項給付
金額者,從其約定。
【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三條約定之保險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
人住院期間內自行支出的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
險金」,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身份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則按實際住院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五給付「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事故「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最高
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若契約另有約定本項給付金額者,從其約定。
【定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選擇權之行使】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僅得就本契約第十六條所約定實支實付住院保險金,或第十七條約定
之定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擇一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三條約定之保險事故而住院診療,並選擇申領定額型
住院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期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金新台幣五百元。若契約另有約定本項給付金額者,從其約定。
二、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進住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按前款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