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B-2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國立學校及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各級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
下簡稱各級學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及實習教師。
三、「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係指因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無力繳納保險費,經要保人審核有關證
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本公司彙整,而由政府機關補助全額保險費之下列被保險人:
(一)免繳學雜費之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
極重度殘廢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
(二)原住民身分學生。
四、「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
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七、「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
八、「校園」係指被保險人所就讀學校校區範圍所示之區域,包含學校附設之實習工廠或實習農場。
被保險人於校區外乘坐校車時視同處於校區內。
九、「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經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傷病。
(一)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的異常增高。
(二)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留下
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
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
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
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
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三)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四)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移轉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
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
之疾病。
(五)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
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