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市市立各級學校及經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中小學校暨補習學校、進修
學校。
二、台北市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特殊學校(啟聰、啟明、啟智等特殊學校)
。
三、台北市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不含臨時幼兒托育)。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參加本保險之各級學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本契約所稱「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並足以對人身造成傷害之外來
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
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復健、養老等類似之
醫療處所。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
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若被保險人因
就診醫院病房不足,而留置急診室超過六小時者視同住院。
本契約所稱「低收入戶之被保險人」,係指第一項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
為低收入戶,且由各級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本公司彙計,並函
送台北市政府依規定予以補助者。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或
需要治療時(疾病治療不含門診),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
第 四 條: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係扣除台北市政府之補助款後(不足一元以一元計),
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繳納。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各級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
併同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三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
代收之保險費繳送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機關,由本公司摯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
學校存執。
要保人應繳之保險費經註冊後三十日未交付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逾寬限期間未交付者,本公司得暫行拒絕給付,如被保險人已將保險費
繳付於要保人,而要保人未向本公司交付者,因本公司暫行拒絕給付而生之損害
,應由要保人負責賠償。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內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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