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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台北市各級學校學生暨幼稚園托兒所幼兒團
體保險
(身故、殘廢、殘廢生活補助、住院醫療、意外傷害門診、重大手術、重大燒燙傷、專案補助、集體食物中
毒、重大意外或骨折、顏面傷殘重建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
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1年07月25日91台壽商字第0027號
備查文號:91年09月17日91台壽商字第0040號
核准文號:92年03月03日台財保字第0920701107號
備查文號:92年08月27日92台壽數理字第0038號
備查文號:93年05月21日93台壽數理字第0026號
備查文號:93年08月23日93台壽數理字第0038號
修訂文號:97年05月31日依96年12月28日
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下列各級學校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或幼童:
一、台北市市立各級學校及經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中小學校暨補習學校、進
修學校。
二、台北市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特殊學校(啟聰、啟明、啟智等特殊學校
)。
三、台北市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不含臨時幼兒托育)。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參加本保險之各級學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本契約所稱「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