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壽台北市各級學校學生暨幼稚園托兒所幼兒團體保險
(身故、殘廢、殘廢生活補助、住院醫療、意外傷害門診、重大手術、重大燒燙傷、專案
補助、集體食物中毒、重大意外或骨折、顏面傷殘重建保險金)
備查文號:91.07.25 台壽商字第 0027 號
備查文號:91.09.17 台壽商字第 0040 號
核准文號:92.03.03 台財保字第 0920701107 號
備查文號:92.08.27台壽數理字第0038號
備查文號:93.05.21台壽數理字第0026號
備查文號:93.08.23台壽數理字第0038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下列各級學校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或幼童:
一、台北市市立各級學校及經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中小學校暨補習學校、進
修學校。
二、台北市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特殊學校(啟聰、啟明、啟智等特殊學校
)。
三、台北市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不含臨時幼兒托育)。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參加本保險之各級學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本契約所稱「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並足以對人身造成傷害之外
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
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復健、養老等類
似之醫療
處所。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
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若被保險
人因就診醫院病房不足,而留置急診室超過六小時者視同住院。
本契約所稱「低收入戶之被保險人」,係指第一項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
為低收入戶,且由各級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本公司彙計,並
函送台北市政府依規定予以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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