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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扣除固定撥回後小於或等於 10 澳幣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3. 鋒裕匯理全權委託帳戶-月撥回型(美元)(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定期撥回,年化資產撥回率:5.52%。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委託投資資產額外撥回基準日,如委託投資資產扣除固定撥回後之每單位淨值超過 10 美元。若該次資
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扣除固定撥回後小於或等於 10 美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註 3: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
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本金) ※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
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為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Max(當次資產撥回基
準日之每單位淨值 – 新臺幣 10.10 元, 0) × 20%,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
單位數。
鋒裕匯理全權委託帳戶-月撥回型(美
元)(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
撥回率除以 12 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固定比率資產撥回金額 = (該月撥回基準日參考單位淨值) × 5.52%(年化資產撥回率) ÷ 12 ×
(該月撥回基準日收益權單位總數)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自 2015 年起,每年 6 月與 12 月第 1 個資產評價日為委託投資資產額
外撥回基準日,如委託投資資產扣除固定撥回後之每單位淨值超過 10 美元,就超過單位淨
值 10 美元部分,再額外撥回 20%。
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金額 = Max(該撥回基準日參考單位淨值 – 每收益權單位月撥回金
額 – 美元 10 元, 0) × 20% × (該撥回基準日收益權單位總數)
鋒裕匯理全權委託帳戶-多元入息月
撥回型(澳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
撥回率除以 12 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固定比率資產撥回金額 = (該月撥回基準日參考單位淨值) × 6%(年化資產撥回率) ÷ 12 × (該
月撥回基準日收益權單位總數)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自 2017 年 4 月起,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第 1 個資產評價日為
委託投資資產額外撥回基準日,如委託投資資產扣除固定撥回後之每單位淨值超過 10 澳幣,
就超過單位淨值 10 澳幣部分,再額外撥回 25%。
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金額 = Max(該撥回基準日參考單位淨值 – 每收益權單位月撥回金
額 – 澳幣 10 元, 0) × 25% × (該撥回基準日收益權單位總數)
註 4: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
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
註 5: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須每月定期檢視可供投資之子標的(不含國內、外證劵交易所交
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貨幣型基金)是否有新增可申購且幣別相同之法人級別,並配合調整選擇法人級別進行投資。
【第二類投資標的:資金停泊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