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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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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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
十
)
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台壽字第
10523300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台壽字第 1082330078 號函備查修正
【批註條款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十)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本公司投
資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投資標的之適用】
第二條
適用本批註條款之本契約,除本公司原提供予本契約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外,要保人尚可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
列之投資標的作為投資分配項目。
【貨幣單位】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以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及返還,同本契約之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資產撥回】
第四條
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有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給付,若
未選擇時,則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後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限。如有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而逾期給付時,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若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
致無法匯款或該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
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本
契約貨幣單位的資金停泊帳戶。
二、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於實際取得資產
撥回日,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且不受前款最低給付金額之限制:
(一)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效。
(二)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
(三)若本契約為年金保險時,該日超過本契約之年金累積期間者。
第一項所述資產撥回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之異動】
第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依本契約【投資標的之增加、關閉及終止】條款之約定變更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項目。
本批註條款異動後之投資標的項目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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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
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可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有下列幾類投資標的:
【第一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帳戶】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
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
重收益型(台幣)(本全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1.資產撥回頻率:
(1)固定撥回:每月一次
(2)不固定撥回:每年 6 月、12 月
2.資產撥回基準日:
(1)固定撥回:每月第 1 個營業日
(2)不固定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15 日
(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註 2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註 3
鋒裕匯理全權委託帳戶
-月撥回型(美元)(本全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資產撥回頻率:
(1)固定撥回:每月一次
(2)額外撥回:每年 6 月、12 月
2.資產撥回基準日:
(1)固定撥回:每月第 1 個營業日
(2)額外撥回:每年 6 月、12 月第 1 個營業日
3.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3
鋒裕匯理全權委託帳戶
-多元入息月撥回型(澳
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
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1.資產撥回頻率:
(1)固定撥回:每月一次
(2)額外撥回: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2.資產撥回基準日:
(1)固定撥回:每月第 1 個營業日
(2)額外撥回: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第
1 個營業日
3.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註3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將該新臺幣轉
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序。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
的子標的。
註 2:(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5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
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5 年 6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
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6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新臺幣 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減去新臺幣 10.10 元乘以 2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
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民國 105 年 12 月起):同上。
註 3: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
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本金) ※
1.固定撥回: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為 6%。
2.不固定撥回: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
淨值-新臺幣 10.10 元) x 20%,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鋒裕匯理全權委託帳戶-月撥回型(美
元)(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撥回:每月固定撥回 0.46%。(年化資產撥回率為 5.52%)
2.額外撥回:自 2015 年起,每年 6 月與 12 月第 1 個資產評價日為委託投資資產額外撥回基準
日,如委託投資資產扣除固定撥回後之每單位淨值超過 10 美元,就超過單位淨值 10 美元部
分,再額外撥回 20%。
鋒裕匯理全權委託帳戶-多元入息月
撥回型(澳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固定撥回:每月固定撥回 0.50%。(年化資產撥回率為 6%)
2.額外撥回:自 2017 年 4 月起,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第 1 個資產評價日為委託投資資
產額外撥回基準日,如委託投資資產扣除固定撥回後之每單位淨值超過 10 澳幣,就超過單
位淨值 10 澳幣部分,再額外撥回 25%。
註 4: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
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註 5: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第二類投資標的:資金停泊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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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商品名稱: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十)批註條款
一、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除全權委託帳戶之相關費用外,其餘依所附加之主契約的
規範。
投資標的
投資標
的種類
計價
幣別
申購費
經理費或
管理費(註)
保管費
贖回
費用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
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 (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投資帳戶
新台幣 無
1.2%
無 無
鋒裕匯理全權委託帳戶
月撥回
型(美元) (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投資帳戶
美元 無
1.2% 0.04%
無
鋒裕匯理全權委託帳戶
多元入
息月撥回型(澳幣) (
本全權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投資帳戶
澳幣 無
1.2% 0.04%
無
台灣人壽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資金停泊
帳戶
新台幣 無 無 無 無
台灣人壽美元資金停泊帳戶(二)
資金停泊
帳戶
美元 無 無 無 無
台灣人壽澳幣資金停泊帳戶
資金停泊
帳戶
澳幣 無 無 無 無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
前通知要保人。
二、投資機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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