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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十)批註條款-00
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
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可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有下列幾類投資標的:
【第一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帳戶】
台灣人壽委託
中國信託投信
投資帳戶-環
球多重收益型
(台幣)(本全
權委託帳戶之
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
金)
1.資產撥回頻率:
(1)固定撥回:每月一次
(2)不固定撥回:每年6 月、12 月
2.資產撥回基準日:
(1)固定撥回:每月第1 個營業日
(2)不固定撥回:每年6 月15 日、12 月 15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註2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註3
未來資產全權
委託帳戶-月
撥回型( 美
元)(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產
撥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
1.資產撥回頻率:
(1)固定撥回:每月一次
(2)額外撥回:每年6 月、12 月
2.資產撥回基準日:
(1)固定撥回:每月第1 個營業日
(2)額外撥回:每年6 月、12 月第 1 個營業
日
3.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3
未來資產全權
委託帳戶-多
元入息月撥回
型(澳幣)(本全
權委託帳戶之
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
金)※
1.資產撥回頻率:
(1)固定撥回:每月一次
(2)額外撥回: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2.資產撥回基準日:
(1)固定撥回:每月第1 個營業日
(2)額外撥回: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第 1 個營業日
3.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註3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註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再將該新臺幣轉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
序。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
註 2:(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5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
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5 年 6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
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
應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年 6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新臺幣 10.10 元時,該次資產
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減去新臺幣 10.10 元乘以 2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民國 105 年 12 月起):同上。